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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改辦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研

發布時間: 2021-10-05 07:26:32

A. 南京不動產登記中心個人中心怎麼修改

你好,可以找南京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人員進行修改,謝謝

B. 房產證換不動產證需要什麼材料手續

房產證更換不動產登記證需要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2)審改辦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研擴展閱讀:

1、舊的房產證並非一定要換新證。只要市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換證,原來的房產證繼續有效。沒有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內換證,也不需要在沒有發生產權變更時自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以後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2、新的不動產權證比現在的房產證內容更詳細,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房產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土地狀況,而不動產權證對比房產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編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3、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交材料有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C. 不動產登記局成立房產交易中心該何去何從

    不動產登記局與原房產交易中心職能重合的,人員也重新分流,這本是改革的應有之義。機構調整後,原房產交易中心可以摘牌。


    不動產登記局(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能:

    1、負責購房資格審核與房源信息核驗、商品房預售現售合同網簽、備案;

    2、負責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備案;

    3、負責在建工程、預購商品房、存量房抵押備案;

    4、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檔案管理,依法提供房屋交易與產權檔案查詢、復制;

    5、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信息平台建設;

    6、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D. 不動產權證應該到哪個部門去辦理

    不動產權證需要到不動產登記局辦理。在2014年5月7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的通知》,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承擔指導監督全國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

    新的「不動產權證」和現在居民手握的「房產證」有差異,「不動產證」的外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在其右上角寫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內頁內容規定了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萬元/平米為單位)。

    (4)審改辦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研擴展閱讀:

    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E. 本地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可以去外省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當事人的房產狀態信息嗎

    本地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可以到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當事人的房產情況。

    F. 要求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業主身份證的申請範本

    一、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2.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證處公證。

    3.房產證原件,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材料都沒有問題的話,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三、材料交給房產局後,會有一個回執單,一定要在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稅金交清以後就在那裡排隊等著去拿新房產證。

    (6)審改辦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研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為。

    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

    我國採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

    對於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等,不予登記。對於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准予暫緩登記。在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

    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四面牆界表。牆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牆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後,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後,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

    G. 如何正確處理房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的關系

    建議按以下模式處理:

    一、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機構一體化,即一個機構負責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黨政、人事管理直接隸屬市(縣)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業務接受住建(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管,不動產登記業務接受國土部門的指導監管,按時完成住建(房產管理)和國土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者,房屋交易隸屬住建(房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隸屬國土部門。兩個機構在一個辦事大廳,設立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窗口。

    做到「一站式」服務。即群眾一次性申請,兩個機構所需資料一次性收齊,一次錄入(掃描)信息共享,然後分別審核,資料內部轉遞(分揀、建檔),一次性收費,一次性發放不動產權證,房屋交易申請資料和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分別歸檔。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記信息適時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分設所帶來的風險

    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已經分設且沒有在一個辦事大廳設立綜合性服務窗口的,為方便群眾辦事,防範交易登記風險,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信息適時共享。

    如果不能適時查閱住建(房產管理)部門的樓盤表,不能隨時查閱登記機構的登記簿,就不能確定房屋的權屬、抵押、限制狀況。

    就有可能出現房屋重復買賣、重復抵押,將已抵押、查封的房產進行轉讓,不能上市交易或購買的房產被上市交易或購買,影響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造成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法律訴訟和國家賠償。

    四、機構分設者,房屋面積管理和土地面積管理仍由房產、國土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

    房屋面積管理仍由房產部門負責的理由如下:

    1、中編辦文件規定房屋產權管理仍由住建部門負責,房屋面積是房屋產權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國土資發 〔2015〕90號兩部委文件已對該問題有明確界定;

    2、房產部門有《房產測量規范》和政策法規,有專業的房產測繪隊伍;

    3、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房屋合同面積與實得面積糾紛,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訂購房合同前要進行房屋面積預測算並記載樓盤表;

    4、在房屋交易登記的前期工作環節確定房屋面積,且誰測繪誰負責,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積和登記面積差異引起的矛盾;

    5、國土部門有土地測繪的政策法規和專業隊伍,房產測繪和土地測繪政策性、專業性非常強,暫時還不能兼容;

    6、還沒有開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市縣,在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不要盲目倉促「停舊發新」。

    四、特別是要推行交易登記機構分設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准備工作:

    1、要劃清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的職責、責任界限;

    2、要理清房屋轉讓、房屋抵押和不動產登記的流程、要件、檔案管理和銜接辦法;

    3、不動產登記機構開發的辦公系統要能和房屋交易辦公系統相適應,易於數據信息對接、共享共用;

    4、最好由政府出資對原房屋交易登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交易和不動產登記兩個部門在一個辦公系統上辦公,如果做不到,應搭建交易登記信息共享平台,兩個機構適時向共享平台傳輸交易登記信息,工作人員可適時到共享平台查閱所需信息;

    5、先局部試點,總結經驗教訓,掌握規律,做好人員培訓和政策措施儲備後,再全面推開;

    6、房屋交易和登記機構要通過協商溝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難問題解決辦法,慎重選擇「停舊發新」的時間節點,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積滯壓現象的發生。

    (7)審改辦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研擴展閱讀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建立不動產信息登記管理平台,使不動產信息在相關部門之間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詢系統,是規范不動產市場的治本之策。

    長期以來,由於不動產信息資料過於分散,政府有關部門基於部門利益考慮,缺乏房地產信息共享的動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撓,地方政府受制於土地財政而消極應對。

    致使全國住房信息聯網遲遲沒有進展,樓市調控政策因信息封閉,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難以發揮出應有的效力。

    而在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之後,即可順利打破信息藩籬,摸清全國居民住房基本狀況,從而有利於辨識炒房者與剛需者,以區別對待並採取差異化調控措施。

    目前,包括土地在內,不同城市間的不動產信息查詢並非完全通暢,這也致使一些監管政策在執行上不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樓市限購政策,監管部門可以掌握購房者在本區域的房屋信息。

    但對其外地房屋擁有情況的信息可能不能詳盡了解。這種不動產登記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潛在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削弱行業監管力度。

    H. 去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調取以往的現場辦理手續的監控錄像怎麼辦理

    恐怕很難調取得到,一般只保留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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