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力2級算功能重度障礙嗎
㈠ 2級傷殘等級確定後,是終身不變嗎
工傷傷殘等級的判斷是非常專業的,按規定沒有相應的鑒定資格是無權作出認定的。其實普通勞動者,並不需要自己來查的,只要工傷一定要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我的建議)。因為工傷的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你的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和你的戶口性質(城鎮還是農村,在鄉鎮的廠里有固定工作,可以按城鎮算)計算。因為很多人問過我,所以我帖一下最新的2006年發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供你參考。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 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准,標准共分10級。
工傷償付標准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緻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B?1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 mg/dL)。?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頜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㈡ 什麼樣的嚴重程度屬於五級傷殘
Ⅴ級傷殘
⒌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⒌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⒌4 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⒌7 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⒌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⒌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㈢ 人身傷害構成二級,屬於全殘嗎
二級傷殘鑒定標准
4.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4.2.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4.2.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㈣ 傷殘幾級最嚴重
傷殘一共分為1到10級。從上到下,1級是最嚴重的,如果是一級傷殘,要麼缺胳膊斷腿,要麼是植物人
㈤ 什麼是截癱肌力≤2級;
你屬於:Ⅰ級傷殘: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傷殘分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㈥ 二級慘級能弄慘級證嗎
區別:
1、殘疾程度
2、費用補貼不同
3、傷殘等級鑒定標准不同
一級傷殘是勞動功能障礙中最嚴重的一檔,工傷級別鑒定標准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一級重度殘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給予護理費用補貼,二級重度殘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於50元的標准給予護理費用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登記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員且無固定收入的,參照當地城鄉低保標准100%發放生活救助金。
(6)肌力2級算功能重度障礙嗎擴展閱讀一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C.5.2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參考資料:
網路——殘疾證
網路——傷殘等級鑒定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㈦ 殘疾證2級 是不是能夠達到 喪失勞動能力的標准謝謝!
二級殘疾人不是全部屬於無勞動能力,要看情況而定。
二級殘疾就是二級傷殘的俗稱。199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准,標准共分十級。
其中,符合標准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無勞動能力是指高於(低於)法定勞動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殘、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無勞動能力殘疾是指依據國家殘疾人評定標准評定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肢體一、二級殘疾。
(7)肌力2級算功能重度障礙嗎擴展閱讀
殘疾人民生兜底保障重點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提供生活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各類重度殘疾人提供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3、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逐步實現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4、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補貼
有條件的地方對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
5、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補貼
有條件的地方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給予補貼。
6、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助
對符合條件的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予以資助。
7、重度殘疾人醫療報銷制度
積極做好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醫療救助工作,鼓勵地方探索提高重度殘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殘疾人醫保結算、救助流程。
8、盲人、聾人特定信息消費支持
對盲人、聾人有線(數字)電視費用、寬頻和手機上網流量費用等給予優惠照顧。
9、陽光家園計劃
支持日間照料機構和專業托養服務機構為100萬人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㈧ 中風屬於傷殘么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
4.1 Ⅰ級傷殘
4.l.l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4.2.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4.2.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4.3.9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3.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3.11 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4.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損傷致:
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90 %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4.8 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5 Ⅴ級傷據
4.5.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5.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4.5.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 盆部損傷致:
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4.5.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
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6.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 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4.6.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4.7.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4.7.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 %以上,影響體形。
4.7.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4.7.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 10cm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25 %以上。
4.8.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4.8.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4.8.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4.8.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4.8.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 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4.8.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 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4.9.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9.4 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4.9.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4.9.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4.10.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眈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㈨ 傷殘鑒定分幾級
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作為一個鑒定過程本身並無級別。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
Ⅰ級傷殘
l.l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⒈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⒉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⒉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⒉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⒉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⒉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⒉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⒉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⒉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Ⅲ級傷殘
⒊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⒊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⒊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⒊7 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⒊9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⒊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⒊11 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Ⅳ級傷殘
⒋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⒋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⒋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⒋4 頸部損傷致: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⒋7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90 %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⒋8 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Ⅴ級傷殘
⒌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⒌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⒌4 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⒌7 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⒌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⒌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Ⅵ級傷殘
⒍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⒍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⒍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⒍4 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⒍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⒍6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⒍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⒍8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⒍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Ⅶ級傷殘
⒎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⒎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⒎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⒎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 %以上,影響體形。
⒎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⒎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⒎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⒎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⒎9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以上。
Ⅷ級傷殘
⒋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⒏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25 %以上。
⒏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⒏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⒏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⒏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⒏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⒏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 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⒏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⒏10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 以上。
⒏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Ⅸ級傷殘
⒐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⒐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⒐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⒐4 頸部損傷致: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⒐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⒐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⒐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⒐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⒐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⒐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
Ⅹ級傷殘
⒋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⒑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⒑3 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⒑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⒑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⒑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眈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⒑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⒑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⒑10 肢體損傷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