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算公力救濟嗎
① 公力救濟的法律概念
公力救濟: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措施。
公力救濟方式: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夠援用公力救濟保護民事權利的場合,則排除適用自力救濟。公力救濟又可分為公助救濟和公權救濟。
② 民事糾紛是尋求私力救濟還是公力救濟
您這辯題有點兒難度。首先,在當今社會,公力救濟是被崇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濟是有條件受限制的,操作難(指不違法)且容易引起爭議的救濟方式。因此,反方觀點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條件下使用私力救濟。如果要辯,只能突出公力救濟不能及或不適宜這個重點,從這個角度強調私力救濟的重要性。但不管怎麼說,總覺得要落入公力救濟是大前提的圈套。
③ 公力救濟是什麼
你好,公力救濟(public remedy),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公力救濟又可分為公助救濟和公權救濟。
④ 追認權屬於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
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形成權是和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並列的。所以你說的什麼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有點文不對題。
從糾紛解決方式來看,私力救濟包括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指的是訴訟外調解)和仲裁,民事訴訟則為公力救濟。
⑤ 調解與仲裁是否屬於公立救濟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屬於公力救濟
人民法院的調節和仲裁機構的調解屬於公力救濟
仲裁機構的仲裁有法定效力,應該屬於公力救濟
⑥ 民間調解是公立救濟嗎
如果是民間私人調解仍然是自力救濟,如果是調解組織調解,是半公力救濟。
⑦ 人民調解屬於社會救濟嗎
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的一種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在自主自願情況下,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訴訟外的調解形式。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項偉大創舉,也是我國一項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獨特的組織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則、制度、程序,嚴格的工作紀律,方便靈活、形式多樣的工作方法。因此許多國家把人民調解譽為「東方經驗」。人民調解工作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能夠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團結;能夠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夠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可以積極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民群眾可以直接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同時,還能夠起到黨和政府以及審判機關的助手作用。
工作原則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理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公民與法人
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並、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其他
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⑧ 民事責任屬於公力救濟什麼意思
公力救濟: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措施。
與公力救濟對應的是私力救濟。 比如有人吃飯不給錢,可以自己暫時扣押吃飯的人。
⑨ 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的區別和優勢
一、私力救濟的優缺點
1、私力救濟也稱自力救濟,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遭有侵害時依靠本人的力量實施自我保護。廣義的私力救濟包擴自力請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主行為,狹義的私力救濟則僅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在民法理論上屬保護制度之范疇。
2、從消極的角度運用,私力救濟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之一,從積極的角度運用,私力救濟是直觀性的、對抗性的自我保護方法。
3、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濟是比較單一和不完善的,因為自力救濟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預測性,極易造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並且合法與與非法之間的限度難以界定,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4、但是私力救濟具有對我國社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
5、法律規范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法律條文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時法律具有滯後性,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可能全面預見。
6、法律發生作用往往是事後的和補救性的,對於預防和及時制止當前正在發生的利益沖突顯得不是很實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濟制度具有重要的彌補作用。
7、在國家公力救濟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門之外,自力救濟行為廣泛存在,並且大部分紛爭都是通過自力救濟而得以解決的。
8、自力救濟在現實生活中被公民廣泛應用著。第三,通過自力救濟方式,私下解決糾紛,是我國幾千年以來的歷史傳統和生活習慣,「好人不打官司」,「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糾紛化解在民間,通過私力解決,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並且是合乎社會道德的。
9、可以說,自力救濟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百姓的「習慣法」。第四,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標。
10、然而當今世界又是一個「訴訟爆炸」的時代。大量的糾紛湧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經不能承受訴訟之重,直接影響了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為此,各國紛紛進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調解,訴訟外調解,行政裁決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國法院案件負擔也不容樂觀。因此,自力救濟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的有效途徑。
二、公力救濟的優缺點
1、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如通過私力救濟不能得到妥帖的保護效果,權利人可尋求公力救濟之方式。所謂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即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以國家強制力對民事權利實施的保護。
2、力救濟以國家為後盾,以公正和效率為目的,有利於給與民事權利最強的保護。
3、通過對民事權利的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和行政訴訟三種保護方法,把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納入法律法規中。
4、但由於公力救濟是由國家強制力和法律保證實施,容易造成司法壟斷,產生司法腐敗等現象,並且公力救濟只由一條條的法律條文組成和保證,缺乏民眾的認可度和普及度,容易顯得空洞。
三、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優缺點的比較
1、比較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優缺點可得,私力救濟比之公力救濟缺少法律的強制性和統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濟卻可以彌補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並且私力救濟具有很深的民眾認可度。
2、私力救濟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濟,但是私力救濟在社會認可度和實用度上卻比公力救濟要強。
3、在社會生活和民事權利保護實踐中,二者關系密切,交錯互補。沒有公力約束的私力救濟不免走向野性,沒有私力支撐的公力救濟難免顯得空洞。
4、私力救濟是當事人不通過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決糾紛,但在這一過程中,私人卻會有意無意藉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濟是私人武力的強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並非完全游離於裁決之外。」
5、公力救濟並非純粹「大公無私」,司法運作受各種因素制約或干預,司法獨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過程本身並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現代司法體系中,流淌著私力的「血液」。6
6、私力救濟的優點正好可以彌補公力救濟的缺點,而公力救濟的有點也可以更好的帶動私力救濟的實施,因此,應該將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有力的結合起來,讓民事權利的保護更加完善。
(9)法院調解算公力救濟嗎擴展閱讀
一、「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二、 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物質接濟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度。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者提供物質幫助。
四、社會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社會救濟源於中世紀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業。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工作,如資遣國民黨軍隊散兵游勇,接收、改造舊社會慈善團體,收容和改造煙民、遊民、妓女,救濟城市失業工人和貧民,以及安置孤老殘幼、遣送外流農民等。
六、經濟不發達地區,已由單純維持貧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發展為以扶優、扶貧為重心,解決貧困人民溫飽問題,開始由救濟型向福利型轉變;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社會救濟原有的社會功能逐步由社會保險所代替,如建立合作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等。
七、力救濟(public remedy),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公力救濟又可分為公助救濟和公權救濟。
(9)法院調解算公力救濟嗎擴展閱讀來源:網路-公力救濟
網路-社會救濟
網路-私力救濟
⑩ 民事訴訟法學寫的——民事糾紛解決體制的種類分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其中包括調解和仲裁的就是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佔有人的私力救濟也為許多國家納入法律框架;自救行為納入法典規定的不多,但許多國家法院通過判例視具體情形支持或反對自救行為;中國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美國等國家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國際法上報復和交叉報復的規范化;英國民事糾紛解決的訴前議定書制度等。[3]
比如,自助行為,就是典型的私力救濟法律化之例證。不少國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認自助行為,如德國、瑞士、奧地利、法國、日本、英國、中國台灣、澳門等。中國幾個民法典草案或建議稿皆在侵權行為法編有關「抗辯事由」中規定了自助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草案第八編第三章第23條規定:「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來不及請求有關部門介入的情況下,如果不採取措施以後就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人可以採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對侵權人的人身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對侵權人的財產進行扣留,但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錯誤實施自助行為或者採取自助措施不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可通過設定自助行為的性質、要件、限度和後果來實現對它的控制。[3]
需要在適用條件上對私力救濟進行必要的規制。一是應具備合法性。私力救濟只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相符合的前提下,才可能獲得國家的認可和支持。故合法性是私力救濟機製得以存在的基礎和根源。[5]
法律界定
私力救濟漫畫
私力救濟,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者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實現權利,解決糾紛,包括強制和交涉。
在絕大多數法學家的視野中,私力救濟是一種落後、不文明、應抑制和拋棄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最原始、最簡單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這與生產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類早期社會密切聯系。」「因私力救濟,易生流弊,弱者無從實行,強者每易仗勢欺人,影響社會秩序。故國家愈進步,私力救濟的范圍愈益縮小。至於現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濟為原則,私力救濟往往在民法上構成侵權行為,在刑事上成為犯罪行為。」[6]
私力救濟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為,但它決非純粹的私人行動與法律毫無關聯。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基於法律背景知識而實行私力救濟。人們尋求私力救濟時還會訴諸各種規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規范。私力救濟是當事人不通過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決糾紛,但在這一過程中,私人卻會有意無意藉助法律的力量,如通過訴諸有關欠債還錢的法律規定(盡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條哪款如此規定,但肯定有這樣的規定)而強化自身力量,最終實現權利救濟之目的。可見,法律不僅抑制私力救濟,也被作為一種知識運用於私力救濟中。這種私人對公權力的運用可視為國家權力的延伸。[7]
私力救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是一種事前性、防衛性、被動性私力救濟,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後者是一種新的攻擊行為,指最初權利侵害業已過去並形成一定秩序後為恢復自己權利而謀求的救濟,是一種事後性、攻擊性、主動性私力救濟。法學中私力救濟一詞通常是被狹義使用的。
中國在通過公力機構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還賦予民事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來維護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這種權利稱為自力保護權或自衛權。
中國《民法通則》未明文肯認自助行為,著重於對侵犯民事權利者的阻止甚至責罰,而不是著眼於對權利人的利益恢復或者救濟。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只能通過追究侵權人、違約者的法定責任來尋求救濟,而缺乏一個直接以「權利」為出發點的完備的救濟體系。由於公力救濟不力,特別是執行難,出現了諸如討債公司或形式多樣的「討債職業人」等等往往是採用私力救濟方式。對於這種在法律規范邊緣和道德調整之間臨介層面的自助救濟行為,法律未加以認可和一概否認,處於一種含糊狀態。立法對私力救濟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權利制度體系,豐富與合理充實權利形式及其內容,以及將權利保護從責任觀念轉為權利救濟觀念等等。
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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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自動行使(又叫自助行為),權利人依靠自己的能力行使權利;
二為公力行使,權利人通過公力機構和一定的程序幫助行使權利,公力行使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因為這樣,才能使弱者相對於強者實現其權利,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私人之間出現武力爭斗及與之俱有的可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