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心報去立案多久開庭
Ⅰ 民事訴訟提交已經立案,現處調解過程中,調解不成開庭有沒有時間規定
法律對調解不成到開庭審理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對審限有規定。
如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如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
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Ⅱ 調解是否就意味著這個案件受理了調解不成多久開庭
調解不成需要多久開庭,法律沒有規定,但法律對整個訴訟過程規定了相應的時限。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審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Ⅲ 法院立案前調解需要多久
相關法律並未直接規定起訴後必須多長時間內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對於案件整體審理時間有具體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
【法律分析】
法院立案前調解需要多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的民事在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二十天。2、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3、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的,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5、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如果是調解不成功,就會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Ⅳ 立案到開庭需要多久時間
1、民事案件,自二審法院收到卷宗立案開始,3個月內審結;
2、民事案件,二審不正式開庭,只是通知當事人雙方到場予以調查,此後書面審查;
3、刑事案件,自二審法院收到卷宗立案開始,1個半月內審結;
4、刑事案件,除涉及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二審不開庭,一律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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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Ⅳ 庭前調解在什麼時候進行,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交換證據的時候。
Ⅵ 從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Ⅶ 去法院立案了,法院發了一個訴前調解告知書,這種情況下要多久才會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告知書會註明調解時間,到時候根據這個時間到法院雙方協調,協調一致的,簽訂調解意見書,法院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功的,法院會排期開庭審理案件
Ⅷ 立案調解不成多久開庭
法律對調解不成到開庭審理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對審限有規定。如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如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Ⅸ 法院在調解不成功後幾天正式開庭審判
1、法律對什麼時候開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對什麼時候審結有相關的規定;
2、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