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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交乘項去中心化的命令

發布時間: 2021-04-19 17:13:12

㈠ 司法權在何種意義上不存在

內容提要: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曾言:「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不存在的」。孟氏所言之司法權,實質上是剛剛從立法及行政中脫胎而出的原生形態的司法權——市民性司法權。政治與權力去中心化的市民性司法權,不具有組成國家政制部分的本質屬性,成為政治上的不存在。司法審查的確立使司法權進化為一種政治存在。這是司法參與制衡、保障****的需要,是對民主不信任的結果。關鍵詞:孟德斯鳩/司法權/民主/不信任/市民性司法權 法儒孟德斯鳩(Charles Montesquieu)通過其鴻篇巨著《論法的精神》,把權力分立學說提到了「新的和普遍性的憲法原則的高度」[1].在此傳世經典的第十一章「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關系」第六節「英格蘭政制」里,孟德斯鳩對國家的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進行了最為知名的分析,思想史上完整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學說由此誕生。但在這十二頁篇幅的「英格蘭政制」中間,孟德斯鳩幾近突然地筆鋒陡轉,寫下了這樣一句結語:「在上述三權中,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不存在的。」但這里的「某種意義」具體指何種意義,他在是書中竟未著一字,儼然是要留待後人去探索求解。 「英格蘭政制」乃《論法的精神》之菁華所在,自1748年問世至今,人們對它是引用不止、詮釋不斷。頗堪玩味的是,兩百餘年來,孟德斯鳩的這句結語卻一直被塵封在「英格蘭政制」之深閨幾無人識,排除個別學者附帶性地涉及於此,就基本上未見後來人直面此「結語」之存在,而遑論有多少專家學者曾致力於深究其悠悠意涵。就筆者所知,漢語法學里至今尚無專題研究孟德斯鳩這一「結語」之篇章。有鑒於此,筆者不揣淺陋,試作此文。意在對「某種意義」提出自己的管見與思考,以就正於方家。 一、孟德斯鳩筆下的司法權 孟德斯鳩對「司法權」的論述,最主要地集中在「英格蘭政制」一節里。從文本上看,在寫下這句交給後人來解碼的結語之前,孟德斯鳩對司法權的存在毫無疑問地持肯定態度。不寧唯是,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理論譜系中的名分與地位最早還是因他在「英格蘭政制」中的系統闡述而獲得了普遍的認可及重視。在孟德斯鳩的思想學說中,司法權是「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爭」.經研究,他認為此種司法權必須同立法權、行政權分立,否則自由就不存在。因為司法權一旦同立法權不是分立而是合一,那法官即是立法者,擁有了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而司法權倘若同行政權結合在一起,法官就掌握了壓迫者的力量。總之,司法權對保障公民及國家自由至為重要,它必須從立法權和行政權中分離出來。以上孟德斯鳩對「司法(權)獨立」的論證,在人類政治思想史上堪稱是最早而又最系統深刻。 但如果說孟德斯鳩對司法權必須從國家立法權及行政權中分離出來的思想論證經典有餘的話,那麼,他對司法權的實質構成及存在形態等問題就顯得重視不足。孟德斯鳩認為,司法權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在每年一定的時間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由他們組成一個法院,它的存續期間要看需要而定」。「這樣,人人畏懼的司法權,既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就彷彿看不見、不存在了。法官不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眼前;人們所畏懼的是官職,而不是官吏了。」 司法權的行使人員(法官)出自人民固乃理所應當,但其重要組織機構(法院)之存續時間要視需要而定——法院成了非常設機構——就委實讓人置疑不已:什麼時候不需要司法權;誰作來這種不需要的決斷;在司法權非長期存在的政制下,一旦出現需要司法權的情形,臨時羅織它其利弊又該如何權衡控制等等。而司法權「彷彿」「不存在了」的論斷,其理由是司法權既不應由某一特定階級專有又不應掌握在某一特定職業者手中。這相當於說,法官乃非特定職業,它是一種暫時性的官職;法官之存在並非長期,而是短期的、臨時的;而且在需要的時候,法官這種官職可以授予任何人——國家的法官「不過是一些呆板的人物」.不寧唯是,依孟德斯鳩對司法權的理解,在控告重罪的場合,還「應允許罪犯(按:現代刑事訴訟語境下的犯罪嫌疑人)依據法律選擇法官」來審理其案.有鑒於孟德斯鳩上述有關司法權的論述,英國學者維爾(M. J. C. Vile)在分析孟氏司法權理論時認為,孟德斯鳩對司法部門在國家機構組織中的地位的看法很含糊。「只是在討論君主制政府時,孟德斯鳩才把司法部門視為一個由職業法官組成的常任機構。在寫到英國憲制時,他想到的是一種共和政權,沒有常任的司法部門,而只有特別任命的陪審團。」誠哉斯言。 從舊的「執行權」中分離出一種新的獨立的裁判權——司法權,乃孟德斯鳩最了不起的思想理論貢獻。但從以上孟德斯鳩對法官及法院組織之存在形態的闡述來考量,這種貢獻並不完整,更不徹底。如今,無論在有關司法權的理論學說上抑或在國家司法權的組織實踐中,司法權的人員構成及其組織形態均與孟德斯鳩對其的論述大異其趣。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法院已公認是一個最能扞衛法律的、誠實、能幹、博學的機構,而法官更不是由什麼呆板人物充任,他已是一副「具有超人技藝、學識、耐性和智慧的法學家」形象[10].同時,法官因自己獨特的職業技能及倫理,使其對國家危害如此之小以至於一朝任命就常常終身在職。 從上述孟德斯鳩有關司法權的思想學說瑕瑜互見的視角來檢討,他總結說「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不存在的」,似乎並非空穴來風。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一種權力要與它種權力分離開來,前提當然是這種權力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及意義。孟德斯鳩既然幾近完美地論證了司法權何以要和立法權、行政權分離開來,那他的司法權不存在之說到底是在何種意義上而言的呢? 不管是無意識還是潛意識,在其不朽的篇章「英格蘭政制」中,孟德斯鳩在留傳他思想遺產的同時遺留了一個有待後人解碼的結語——費解的、被普遍忽略的斷言。「凡是本文的意義不能直接被理解的地方,我們就必須進行解釋。凡是我們不想信任某個直接表現的東西的地方,我們就必須進行解釋。」[11]毋庸置疑,在意義的理解與表現方面,孟德斯鳩的這句結語符合詮釋學家加達默爾這兩個「凡是」標准,因而,解釋它,對我們來說就像義務一樣必須。下面我們就以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政制發展史為宏觀背景、以司法權的存在形態及功能之進化變遷為透視對象,對孟德斯鳩這句結語的歷史意蘊與思想價值進行一番深度探討。 二、司法權的傳統形態:市民性司法權 司法權(the powers of the judiciary)是可分的(divisible),即能分為政治的(POLITICAL)司法權和純粹民事的(purely CIVIL)司法權。這是美國法官吉布森(C.J.Gibson)——美國早期司法界最富有創造性的法官之一——在1825年發表的伊金訴羅布案(Eakin v. Raub)判決「異議」中提出來的[12].吉布森法官的這份異議,第一次對司法權進行了嚴格意義上的劃分。不無奇怪的是,他的這種開創性的二分法並未受到學術界的重視——至少在漢語法學世界是如此,盡管它因被認為是反對司法審查權的可能最好的理由而聞名於世。 吉布森法官認為,市民性司法權(its civil)是法院通常而適當的(ordinary and appropriate)權力,是司法權的本質部分,它無需依賴任何在憲法中假定的授權而存在。在普通法上,司法機構的市民性司法權被定義成與所有政府部門的權力一樣。其權力必要地起因於它的直接事務,司法權僅僅就是實施國內法(municipal law),換言之,就是執行分配正義,因而,這種權力不能顧及政治領域,宣布按照憲法規定的形式所制訂的法律無效,乃是司法的篡權。[13] 以上吉布森法官所分析的市民性司法權,乃司法權最原生亦最重要的構成部分,定無疑問。適用國家法律、裁判民事爭訴是市民性司法權最基本的職責與功能。在司法權未從國家立法權及行政權中分離獨立出來以前,市民性司法權其實已在實然上存在著——由君主、立法機構或行政部門而非獨立的法院行使。歷史發展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市民性司法權的此等職責功能依然如故,未因紛繁的政治革命而變性,亦未因推陳的理論創新而變質,盡管司法權順應制衡權力、保障權利的立憲時代要求而變得復雜:政治司法權——司法審查權已獲得了普遍的擁護,而最初反對司法部門這種政治權力的吉布森法官後來亦改變了他的立場。[14] 市民性司法權,乃司法部門最古老、最基本的職責權能。關於此類司法權的特徵,理論研究上已有成熟得幾乎不曾遭遇挑戰的概括,它主要體現在司法權的獨立性、被動性、程序性、判斷性及終結性上[15].在此用不著重復勞動地一一闡述如許特徵之內涵及構成要件。不過,列舉一些概論司法權這般特徵之經典言說未必是多此一舉。 作為原生形態的司法權——市民性司法權,最早是在英國完成了與立法權及行政權的分離與獨立。英國古典經濟學家斯密(Adam Smith)在研究「君主或國家的費用」時,對「司法經費」的來源及用途作了細致的分析。最後,他得出了「司法必須獨立」的結論:「司法權如不脫離行政權而獨立,要想公道不為世俗所謂政治勢力所犧牲,那就千難萬難了。」[16]思想史上,這是與《論法的精神》同時代的論述司法獨立性的早期文獻。對於司法的被動性、判斷性,為美國聯邦憲法的制訂及批准貢獻卓著的漢密爾頓早已有傳布甚廣的闡述,在此就不贅述[17].人類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即規定司法權僅涉及(shall extend to)案件或爭議(cases or controversies)[18],沒有被訴諸法院的案件或爭議司法權就不可能啟動。因此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指出:「從性質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19]戴雪(Albert Venn Dicey)在曠世經典《英憲精義》中說:「法院的職務只是聽訟;必俟訟案發生,法院對於公司的規則乃有機緣問及。……判決雖是審判員的意見,然仍有客觀的標准在。」[20]新康德主義法哲學的代表人物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評論道:「在法官座椅上的法官只不過是歸納器械、判決機器、法律自動裝置,或者是人們按照新的完美法官模式所描述的無評價能力因此也無個性的理性化身」[21].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創始人哈特(H.L.A.Hart)通過研究規則得出了以下認知:「法院把法律規則並非作為預測,而是作為判決中必須遵循的標准,法律規則雖有空缺結構,但其明確得足夠限制(雖不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22]而將法院視為法律帝國之首都,法官乃帝國之王侯的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以為:「司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對某一特殊罪行的懲罰,必須由立法機構事先規定,法官不能在判決之後對該罪行另加處罰。」[23] 從斯密到德沃金,兩百多年過去了,但市民性司法權的上述特質依然未變,它始終是「兩耳不聞『政治『事,一心只認『規范『書」。其以上性格特徵在歷史的進程中與其說經歷了嬗變,毋寧說獲得了強化:此等特徵已在世界范圍內的國家政治實踐中受到愈來愈普遍的人民認可及制度保障。在那些政治生態由革命型、魅力型向現代法治型轉型的發展中國家,司法權的上述特徵是否完全長成並獲得絕對保障已成為它們「轉型快慢、成功與否」的主要標志。 法官適用既定法律裁判案件,這是市民性司法權最清晰的外在化。對於國家政治、社會秩序及公民生活來說,市民性司法權,與其說是一種權力,毋寧說是一種需要。既無意志又無強制的法官僅根據法律和良心對案件作出客觀化、法律化的判斷,這是法官裁判異於立法政治與行政裁量的關鍵所在。法官在裁判案件時絕無關乎一己私利之情形,其裁判權之行使不過是國家實現法律下的公正的需要。如下文所示,黑格爾還曾把滿足這種需要視為公共權力保障國家社會時刻處於法律秩序狀態的義務。司法權威不僅僅源於人人遵守的憲法與法律規范,它更有法官裁判客觀公正、值得信賴這樣的心理信念基礎。如果說權威與權力之間不可能猶如井水與河水一樣毫不相干,那司法權威中的權力也僅僅體現在唯有掌握司法權的法官享有裁判權——一種最終的判斷權。 將判斷權交給司法,是人類政治經驗與理性構建相結合的產物。在司法裁判中,除了法律所彰顯、保護的權利與利益外,沒有任何別的權力及意志。因而,司法裁判能在兩造之間最大限度地實現正義、公平,這已是幾百年來無人質疑的公共信念。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司法權的主要存在形態——市民性司法權是一種與政治及權力之本質不兼容、自身既無意志又無權力的非政治性存在。 三、市民性司法權之不存在:政治與權力去中心化 「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不存在的」,施米特在解讀孟德斯鳩這句結語時認為,司法權本身不具有自身的政治存在,它把全部心思都投到規范上去了,「司法不是一種『權力『,在這一點上不同於其他權力」[24].對政治法學有著精湛研究的施米特,從政治、權力的視角來詮釋孟德斯鳩這句結語,其解釋思路堪稱是蹊徑獨辟、令人哲服。但施米特的詮釋之言只給人豁然開朗一閃念,疑問依然存在:政治是什麼,權力是什麼,司法權與政治、權力之間關系如何等等,全需要去進一步的詮釋,否則,難以真正在理性的邏輯思維世界裡理解施米特對孟德斯鳩此句結語的詮釋。下面我們就來探討以上之存疑。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膾炙人口的《政治作為一種志業》的演講中,曾如許明確地界定政治:「政治追求權力(Macht)分享、追求對權力的分配有所影響——不論是在國家之間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的各團體之間。」[25]而「權力可以定義為有意努力的產物」[26],「自古以來,權力這個詞意味著對人的支配」。[27] 「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裡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28]從事政治的人就是追求權力的人。「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最主要的,是可以讓人獲得權力感。」[29]因而,韋伯指出,志業政治家人格上首要的條件是熱情,用熱情去追求權力這項「踏實的理想」。[30] 韋伯當年演講聽眾之一的施米特,是有名的政治法學家,亦算得上是以政治之學術為志業。然而,即便在其代表性的政治論著《政治的概念》里,施米特在界定政治時亦煞不爽快,通篇沒有一個決斷——借用施米特政治法學論著中的一個關鍵詞——性的政治定義。但在其政治概念里,「敵對性」被認作是政治最主要的特徵,所謂「劃分敵友是政治的標准」、「一切政治的概念、觀念和術語的含義都包含敵對性;它們具有特定的對立面,與特定局面聯系在一起」。[31] 無論是從韋伯的政治概念來判別,還是以施米特的政治標准來權衡,以孟德斯鳩之闡述為典型代表的傳統形態的司法權——市民性司法權與政治、權力都有些格格不入。從政治與權力的特質上判斷,傳統形態的司法權確如孟德斯鳩所言「是不存在的」。 毫無疑問,這涉及到對司法權在國家政制架構中的地位及性質的定位與判斷。不過,從司法權萌芽、發育到傳統司法權——市民性司法權形成以來,人們始終未停止對此問題的探尋。眾多經典作家常常以比較——將司法權與立法及行政這兩種原生的國家政治權力進行比較——的方法來探討、揭示這一問題。分析、認識以下康德(Kant)、黑格爾(Hegel)和古德諾(Frank J. Goodnow)的比較研究,有關司法權不存在的孟德斯鳩之迷就顯山露水、拔雲見日了。 康德在論述國家立法、行政及司法這三種權力時,曾以三段論中的三個命題作類比,司法權在康德的公共權力(公法)學說中,就是三段論里的結論,它表現為判決書及在具體案例中正在考慮的權利的判決。[32]眾所周知,在三段論的邏輯中,決定性的不是結論而是大小前提,因為結論直接決定於它們。康德這個著名的三段論類比說明,與「規定意志的普遍法則」的立法權及「提出可以應用到一次行為的命令」的行政權相比[33],作為結論的司法權在國家政治權力話語中位居失語席位,委實猶如天命無可商量。 司法權與國家政治、權力不相關,並非康德一人之見解。繼他之後的黑格爾亦分享著他的這種司法權理念,盡管論證方式並不相同。 在講授《法哲學原理》時,黑格爾既不贊同封·哈勒先生的司法觀——司法是政府方面所做的一件單純善意和仁慈的事,又對將司法看做一種不適當的暴力行為、對自由的壓迫和****制度的觀點不以為然。他認為:「司法應該視為既是公共權力的義務,又是它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以個人授權與某一權力機關那種任性為其根據的。」[34] 黑格爾的法哲學里,「司法以一切個人的特有利益為其客體」[35],其執行主體——法院不可能自己的特定利益涉足其中。當它自身變質為「營利和統治的工具」時[36],它是不足以承擔起公共權力公正裁判之義務。因此,司法不但不具有政治權力,它自身還須服從公共權力,所謂「對民主地頒布的法律而言,法官是(有思考地)順從的奴僕,而不是主人」。[37] 鑒於司法部門游離於國家政治運作之外的實然狀況,古德諾(Frank J. Goodnow)在研究政府體制的經典著作《政治與行政》中乾脆地化三為二,將司法部門重新放到了「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名下,這樣,在所有的政府體制中就只存在著兩種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和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前者就是「政治」,後者則為「行政」。「政治與指導和影響政府的政策相關,而行政則與這一政策的執行相關」。[38]關於司法,古德諾認為,「為了方便和妥當起見,人們認為國家意志應該由某種多少獨立於立法的機關來解釋。這種非立法的機關的活動通常就叫作司法行政,而被委託行使這一行政分支功能的機構通常就被稱作司法機構。」而「司法功能是一種與政治功能不相關的功能」。[39] 康德、黑格爾和古德諾三位經典作家,在司法權的研究上其方法與視角均不雷同,但他們殊途同歸,共同論證了司法權——傳統意義上的司法權既與政治隔離、又與權力絕緣的本質屬性。 政治是獲取及分配公職權力的藝術,權力則是政治主體實現其個人或其一部分人意志及偏好的工具。但傳統的以民事司法裁判為職責的司法部門——法院既不聞「獲取」與「分配」,又不問「意志」與「偏好」,法官在裁判時唯法是從,「對於法官來說,他的職責就是將法律的有效性意志變成有效性,並且為了權威的法律命令將自己的法律觀犧牲掉,從而只是關注什麼是合乎法律的,而絕不關心它是否是正義的」。[40]而法治國家保障司法獨立,將法官從所有國家權力影響中解脫出來,其目的亦無非是為了使法官絕地服從法律。裁判是司法部門的唯一天職。但此天職什麼時候行使、如何行使,司法部門無緣問及。「沒有依法提出訴訟的案件,司法權便沒有用武之地」。[41]至於具體到司法如何去裁判每一個案件即司法過程如何進行,《憲法》、《法院組織法》以及各類《訴訟法》已有明文之規定,法院只要且只能照章行事、按規定程序審判,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的方法是客觀的,遵守著他的法律觀念」。[42]概言之,無論在國家的政治行政事務中,還是在公民個人的社會生活過程里,司法的身影從來不會積極主動地顯現出來,所謂「在社會服務的行政工作中、經濟規章的執行過程中,人們接觸到的更多的是行政人員而不是法官」[43].為了在將可能提交到法院由他們來裁判的紛爭前保持利益無涉、不偏不倚之中立並實現其裁判行為的絕對獨立,法官必須與國家之政治、行政權力保持足夠的距離。這種距離既是司法事實上與國家當下政治行政之運作幾不相乾的明證,亦是司法權先天無「權力本能」、後天無權力意志的外在表現。一言以蔽之,對於傳統司法權——市民性司法權,政治與權力已「去中心化」了。

㈡ 智能合約是什麼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這個術語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多產的跨領域法律學者尼克·薩博(Nick Szabo)提出來的。他在發表在自己的網站的幾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約的理念。他的定義如下:
"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promises),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
讓我們更加詳細地探討他的定義的意思。
承諾
一套承諾指的是合約參與方同意的(經常是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承諾定義了合約的本質和目的。以一個銷售合約為典型例子。賣家承諾發送貨物,買家承諾支付合理的貨款。
數字形式
數字形式意味著合約不得不寫入計算機可讀的代碼中。這是必須的,因為只要參與方達成協定,智能合約建立的權利和義務,是由一台計算機或者計算機網路執行的。
更進一步地說明:
(1)達成協定
智能合約的參與方什麼時候達成協定呢?答案取決於特定的智能合約實施。一般而言,當參與方通過在合約宿主平台上安裝合約,致力於合約的執行時,合約就被發現了。
(2)合約執行
"執行"的真正意思也依賴於實施。一般而言,執行意味著通過技術手段積極實施。
(3)計算機可讀的代碼
另外,合約需要的特定"數字形式"非常依賴於參與方同意使用的協議。
協議
協議是技術實現(technical implementation),在這個基礎上,合約承諾被實現,或者合約承諾實現被記錄下來。選擇哪個協議取決於許多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在合約履行期間,被交易資產的本質。
再次以銷售合約為例。假設,參與方同意貨款以比特幣支付。選擇的協議很明顯將會是比特幣協議,在此協議上,智能合約被實施。因此,合約必須要用到的"數字形式"就是比特幣腳本語言。比特幣腳本語言是一種非圖靈完備的、命令式的、基於棧的編程語言,類似於Forth。

區塊鏈公鏈都有哪些

區塊鏈有公有區塊鏈、聯合(行業)區塊鏈、私有區塊鏈。公鏈有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比特幣、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平台:以太坊

區塊鏈為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

區塊鏈(Blockchain),為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同時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幣網路交易的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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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塊鏈網路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分化出3種不同應用場景下的區塊鏈:

1、全網公開,無用戶授權機制的區塊鏈,稱為公有鏈;

2、允許授權的節點加人網路,可根據許可權查看信息,往往被用於機構間的區塊鏈,稱為聯盟鏈或行業鏈;

3、所有網路中的節點都掌握在一家機構手中,稱為私有鏈。

聯盟鏈和私有鏈也統稱為許可鏈,公有鏈稱為非許可鏈。

區塊鏈特徵

1、去中心化。區塊鏈技術不依賴額外的第三方管理機構或硬體設施,沒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體的區塊鏈本身,通過分布式核算和存儲,各個節點實現了信息自我驗證、傳遞和管理。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最突出最本質的特徵。

2、開放性。區塊鏈技術基礎是開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開放,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介面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

3、獨立性。基於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類似比特幣採用的哈希演算法等各種數學演算法),整個區塊鏈系統不依賴其他第三方,所有節點能夠在系統內自動安全地驗證、交換數據,不需要任何人為的干預。

4、安全性。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數據節點的51%,就無法肆意操控修改網路數據,這使區塊鏈本身變得相對安全,避免了主觀人為的數據變更。

5、匿名性。除非有法律規范要求,單從技術上來講,各區塊節點的身份信息不需要公開或驗證,信息傳遞可以匿名進行。

㈣ 簡單的解釋一下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是一個信息技術領域的術語。從本質上講,它是一個共享資料庫,存儲於其中的數據或信息,具有「不可偽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開透明」「集體維護」等特徵。基於這些特徵,區塊鏈技術奠定了堅實的「信任」基礎,創造了可靠的「合作」機制,具有廣闊的運用前景。

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9年10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區塊鏈」已走進大眾視野,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

2019年12月2日,該詞入選《咬文嚼字》2019年十大流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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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金融應用:

2016年起,各大金融巨頭們也聞風而動,紛紛開展區塊鏈創新項目,探討在各種金融場景中應用區塊鏈技術的可能性。特別是普銀集團率先開創了「區塊鏈+」本位制數字貨幣的先河。

本位制數字貨幣是資產經過第三方機構完成鑒定、評估、確權、保險等流程,經過縝密的數字演算法寫入區塊鏈,形成資產與數字貨幣之間的本位對應關系,稱之為本位制數字貨幣。

為了實現區塊鏈金融大跨越大發展,為了推動中國經濟新發展,加速全球資產流通,實現一代代人為之奮斗不已的復興夢想,普銀集團將於2016年12月9日在貴州舉行普銀區塊鏈金融貴陽戰略發布儀式;

會上將就區塊鏈實現資產的數字化流通、區塊鏈金融交易模式、並對區塊鏈服務與社會公共產業的應用落地展開探討。此次大會將標志著區塊鏈金融落地應用的開始,標志著全新金融生態的變革與發展。

㈤ 比特幣是不是貨幣

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網民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特幣還是一種交換工具,更是一種證券化的產品。

比特幣不僅僅具有貨幣的應用需求、應用場景,還有證券化的內核。所謂證券化的內核,指的就是能夠被人們炒賣的一種資產形式,這種資產形式,一方面有著價值內核,另一方面又有著追高的泡沫。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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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可以是一般等價物,是物質存在,但也可以直接就是價值本身,價值只存在於概念和意義中,只能用物質界的物體去指代。

那麼這么看比特幣是貨幣也不是貨幣,因為比特幣作為貨幣,它的確在代表著價值;又不是貨幣,而是對貨幣的指代,因為它仍然需要物化成數字和代碼,並儲存於物質的計算機中才可以實現。但不管怎麼說,它的確被一些人作為一般等價物了。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㈥ 貨幣的起源和發展是什麼

貨幣的起源:

貨幣是商品交換的產物。在原始社會末期最早出現的貨幣是實物貨幣。一般來說游牧民族以牲畜、獸皮類來實現貨幣職能,而農業民族以五穀、布帛、農具、陶器、海貝,珠玉等充當最早實物貨幣。據考古發掘,新石器時代晚期遺址如半坡出土大量陶罐作為殉葬物;大汶口文化殉葬大量豬頭和下顎骨,表明豬和陶器在原始社會後期曾起過貨幣財富的職能。

但眾所周知,流通較廣的古代實物貨幣為「貝」。因為充當實物貨幣,牛、羊、豬等牲畜不能分割,五穀會腐爛,珠玉太少,刀鏟笨重,故最後集中到海貝這一實物貨幣。海貝可作頸飾,有使用價值,便於攜帶與計數,因此在長期商品交換中被選為主要貨幣。在考古發掘中,夏代、商代遺址出土過大量天然貝,貝作為實物貨幣一直沿用到春秋時期

貨幣的發展:

我國最早的貨幣是起源於商朝的貝幣。隨著商品交換的擴大,貝幣的流通數量日益龐大。由於天然貝來源有限,不敷應用,於是便出現了仿製貝。最初的仿製貝是石貝、骨貝、陶貝,以後便發展到用銅來製造,這就是銅貝。

銅鑄幣的產生,使古代貨幣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其發展及廣泛流通是早期貨幣發展中的重大轉折。這一時流通的貨幣主要有四種——布幣、刀幣、環錢和蟻鼻錢。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接著實行了一系列鞏固封建中央集權的措施,統一貨幣就是其中之一。規定全國使用統一的貨幣,統一的貨幣分黃金和銅錢兩種,黃金為上幣,以鎰為單位,銅錢為下幣,按枚使用,幣面鑄有「半兩」二字,表明每枚的重量是半兩,史稱半兩錢。禁止其他財物作為貨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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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的分類:

1、流通幣

這是原本意義上的硬幣,發行的目的是為了「流通」。

2、收藏幣

收藏幣發行的目的不是為「流通」服務,而是為硬幣「收藏」服務,通常由主權發行機構以高於或遠高於面值的價格售出

3、投資幣

發行投資幣的目的既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流通」,也不是常規的「收藏」,而是為了保值和增值。投資幣是用高成色(一般99.9%以上)貴金屬(銀、金、鉑、鈀)製成的固定重量(如1/4盎司,1/2盎司,1盎司)的「幣」形金屬錠塊。

參考資料:

網路-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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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化是減去均值,Z分數是再除以標准差,二者都是中心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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