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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力二級算幾級傷殘

發布時間: 2022-02-28 18:09:58

❶ 肌力四級五級算幾級傷殘

肌力四級算幾級傷殘的,需要由鑒定機構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四條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4.4致殘等級劃分本標准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4.5判斷依據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❷ 一側下肢肌力3 級為幾級傷殘

一側下肢肌力3 級為幾級傷殘,可以評定為四級傷殘。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4)單肢癱肌力≤2級;

❸ 肌力三級能評幾級傷殘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❹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麼

達到二級傷殘的確定原則指的是器官存在嚴重缺損或畸形的情況,並且有著嚴重的功能障礙或者是並發症,處於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情形。具體條件有重度智力損傷、雙膝以上缺失、完全感覺性或者混合性失語、心功能不全三級、切除三分之四的小腸、切除三分之四的肝臟、肝功能重度損害等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塵肺叄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叄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❺ 工傷造成左側上肢肌力二級,下肢肌力4級 屬幾級傷殘求高手解答!

最高可以達到4級傷殘,單肢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❻ 二級傷殘是怎樣的傷殘啊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故意傷害導致他人二級傷殘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肌力二級算幾級傷殘擴展閱讀:

傷殘等級分為十級,如下: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註: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塵肺II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註: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但<20 cm2(註: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註: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註::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註: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❼ 單肢肌力二級是幾級傷殘

單肢肌力二級是幾級傷殘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者的受傷程度和受傷部位進行綜合評定,以最終的鑒定結論為准。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❽ 肌力2級屬於幾級傷殘

去傷殘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中心有專業的評估標准以及儀器,一般來說損傷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對正常生活產生影響的,都有可能被鑒定成傷殘

❾ 什麼是二級傷殘

Ⅱ級傷殘
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4)雙眼盲目5級;
(5)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6)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 頭面部損傷致:
(1)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胸部損傷致:
(1)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5、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6、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如不明白上述的解答,請尋律師去判斷 ,到網路貼吧:法律咨詢 http://tieba..com/p/4313271848 不如問問看與 法律專家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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