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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去康復中心要單位同意嗎

發布時間: 2022-03-19 09:59:55

㈠ 工傷不去康復醫院,可以直接申請鑒定嗎,鑒定

一般慣例是沒有進醫院治療是不會存在殘疾的,申請鑒定也是沒有意義的。但假定是進醫院治療了,沒有去康復醫院作康復治療,是不會影響勞動能力鑒定的。是否進醫院或康復醫院不是工傷鑒定的限制條件,但沒有醫療診斷或治療病歷無治進行工傷等級鑒定。

㈡ 我在工傷康復期間需要每月去醫院復查,復查時必須要通知我的所在單位嗎

您在工傷康復期間需要每月去醫院復查,復查時必須要通知我的所在單位嗎?
答:首先必須明確您的工傷證明書(診斷書)單位知道情況嗎?(康復過程嗎),如果單位對您的病情及康復過程都了解,那麼您的康復期間需要每月去醫院復查,復查時就沒有必要要通知您單位。

㈢ 在勞動局買的工傷保險,去康復醫院能報銷嗎

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㈣ 工傷後,單位讓去指定的醫院做康復,這樣好嗎

這不是公司指定的醫院,而是社保局指定的醫院去做康復的、

社保局告知公司,公司再叫你去做康復的。

㈤ 工傷期間康復治療用人單位不配合康復治療該去找哪部門

員工是否需要進行康復治療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判定的,需要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由委員會批准之後到指定單位進行治療,如果單位不配合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如果以此導致員工受到損害,由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未進行康復治療,導致傷殘鑒定結果增高,單位需要承擔更多的賠償費用。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58號,以下簡稱《規定》)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因醫療(包括康復治療)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復治療或者協議醫療機構建議康復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治療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治療的,也可以直接轉康復機構康復治療。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制定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標准,為康復評價提供依據。
康復機構應當制定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核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㈥ 工傷職工必須進行工傷康復嗎

工傷康復僅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進行。

工傷康復是按照 「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和立足於「基本康復」的原則,利用現代康復的手段和技術,為工傷殘疾人員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以及生活處理能力、勞動能力,讓其重返工作崗位的一項醫療服務。

並費工傷職工都必須進行工傷康復,工傷康復也並非適合於所有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是否應當進行工傷康復,取決於是否具有康復價值。工傷康復一般適用於骨傷、燒燙傷、神經損傷、職業病。

工傷康復由專門的康復治療機構進行,北京市制定有專門的工傷康復辦法,具體程序是先由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申請,人社局委託康復機構評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結論,人社局核准後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康復對象是指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

第九條 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
(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第十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見附表1),同時提交相關醫療檢查資料。
(二)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後,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5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具有康復價值人員名單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三)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工傷認定結論和《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已鑒定傷殘等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工傷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報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進行工傷康復。

第十三條 工傷康復職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的,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工傷康復對象住院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㈦ 請問我公司給我申請了工傷康復中心,是必須要去嗎

這個應該是自願的吧,不過為了自己的健康,建議您還是去好一點,畢竟那裡是專業的

麻煩採納,謝謝

㈧ 工傷康復一定要去指定醫院嗎


【法律分析】
發生工傷後立即治療可以在本市的醫保定點醫院,但是認定工傷後的後續治療和申請工傷賠償必須在工傷指定醫院才可以,不然醫療費用是不能報銷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㈨ 工傷康復後上班仍需康復需要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嗎

不需要旳,他(用人單位)根本沒有這個權利,所謂旳他讓你出示《康復結束的報告》 是為了以後舊病復發推卸責任的依舊而已。

㈩ 工傷認定後報康復治療醫生建議康復治療一個月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建議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工傷職工可以項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意見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jia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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