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廊坊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站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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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本級營業廳
金光道32號二樓。貸款咨詢:2054332;提取咨詢:2054380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本、單位證明,有以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相應提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本人委託他人提取的,受託人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受委託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公有住房或私產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購房發票及其復印件或合法收據,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復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房改協議及其復印件、合法交款收據及其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六條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及其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一)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復印件;
(二)經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業戶口進城務工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籍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兩年後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向「中心」出具證明。
第二十八條 職工持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並在3日內辦結提取手續;不予提取的,應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經「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由職工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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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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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地址,可以咨詢單位的財務人員或者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電話123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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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帝家園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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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橋西(公交站)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珠江路
途經公交:47路;65路;6路;95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