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樁時需考慮地震力嗎
1. 抗震規范多層框架有液化土時計算樁基不考慮地震可以嗎
框架結構體系可以不考慮地下室外牆對於整體計算時的作用。如果按照抗震牆去考慮,結構體系就是框架剪力牆結構了。一般建立整體計算模型時可以輸入或者不輸入地下室外牆,在點取結構形式的時候選擇框架,不考慮外牆在整體計算時的貢獻。地下室外牆配筋單獨計算:現在比較常見的是按照懸臂梁(單層地下室)或者多跨連續梁(多層地下室)來考慮地下室外牆的配筋。荷載考慮:覆土壓力、側向土水平推力、地下水的水平推力(地下水位較高時)。
2. 基礎在結構設計裡面為什麼不考慮抗震
基礎在結構設計裡面需要考慮抗震。
進行地基基礎抗震設計時,一般情況下地基宜符合下列要求:同一結構單元不宜設置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也不宜部分採用天然地基部分採用樁基;當地基有軟弱粘土、液化土、新近填上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性。
建造在較好地基(指在7度、8度、9度地區而地基土靜承載力標准值分別大於80kPa、100kPa、120kPa的上層)上的一般建築物(如砌體房屋、單層廠房或七層以下的民用框架房屋等),可不做地基基礎抗震驗算的情況外,其餘情況下都要進行天然地基抗震強度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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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防標准
1、甲類建築
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築
地震作用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築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築
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築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仍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3. 樁基礎設計時是否考慮風荷載雪荷載和地震
考慮上述荷載。
4. 在進行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考慮地震作用和不考慮地震作用有何不同
一般多層建築考慮地震的影響作用不大,在一般抗震設防烈度地區,不就是把地震作為X Y向左右加到結構上嗎。
5. 試驗類建築試驗荷載是否參與地震組合
試驗類建築試驗荷載需要考慮地震因素,樁端以下存在軟弱土層,這個「軟弱土層」是指該規范第條所列的「軟弱地基」還是指相對持力層的「相對軟弱土層」。應為「相對軟弱土層」。對丙類設防的建築,地基液化等級為輕微時「亦可不採取措施」,是否可以認為樁端放在這一層也可以不採取其他措施。由於樁端的受力機理與淺基礎不同,樁端持力層不應為液化土層。液化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部相同,箍筋應加密。」該條文如何理解。預應力管樁箍筋如何加密。「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即應滿足的要求:樁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應按計算確定,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堅硬粘性土和密實粉土尚不應小於.m,對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於.m。「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部相同,箍筋應加密」是為了保證樁在液化土層中及軟、硬土交界面的抗剪、抗彎強度。按省標閩G生產的管樁,箍筋最大間距為mm,構造上已滿足要求,如計算需要更強的箍筋,可要求廠家生產時另行配置。樁基靜載試驗,施工前的試樁數可否合並計算。有些工程只要求樁基施工前做樁基靜載試驗而未要求施工完成後的工程樁也要做,是否可行。
6. 弱弱的問一句什麼時候算基礎的時候不用算地震力
抗震規范4.2.1條和4.4.1條分別是天然地基和樁基礎不用進行抗震計算的條件。關於風荷載還真不知道什麼時候不考慮,可能高層需要考慮風吧。
7. 樁基豎向承載力在計算地震區和非地震區分別符合什麼要求
建築樁基震害與其抗震設計計算方法現狀
建築樁基的震害主要有:
1)上部結構過大的水平慣性力引起樁-承台連接破壞或淺部樁身的剪壓、剪彎破壞;
2)由於土層的地震反應,軟硬土層界面處出現較大的剪切變形,導致穿過界面的樁身發生彎曲或剪切破壞;
3)樁周可液化土層或飽和軟黏土土層在地震作用下,摩阻力急劇下降,造成單樁承載力不足,整個樁基出現不容許的沉降或不均勻沉降;
4)樁基附近土體由於地震中常出現的土坡滑動、擋土牆位移或堆載失效等原因而發生流動,樁身受到側向擠壓而造成彎折、錯位或損傷,液化土層側向擴展與流滑也會造成類似破壞。
樁基與土的共同作用相當復雜,地震動力問題更加如此。關於樁基在地震作用下的工作情況分析與抗震設計計算,目前尚無成熟、完善的理論與方法可依。現行常規的做法是:經驗指導為主,輔以以靜代動的驗算,外加構造措施保證。
地基(樁基)承載力設計的3種設計理論
地基承載力設計中有3種理論,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容許承載力理論,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承載力理論——單一安全系數法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承載力理論——分項系數法(也稱分項安全系數法)。對應的表達式為:
容許承載力理論 p≤fa (1)
安全系數法 p≤fu/K (2)
分項系數法S≤RS=γSSkR=Rk/γR(3)
式中:p為基底壓力;fa為容許承載力(承載力特徵值);fu為極限承載力;K為安全系數;S和Sk分別為荷載效應的設計值和標准值;R和Rk分別為抗力的設計值和標准值;γR和γS分別為抗力和荷載效應的分項系數。
單樁承載力由樁周岩土抗力和樁身承載力雙控。在現行規范中,按樁周岩土抗力確定單樁承載力採用的是「安全系數法」,按樁身承載力確定單樁承載力採用的是「分項系數法」。
非抗震工況樁基豎向承載力的安全度
按樁周岩土抗力確定單樁承載力特徵值Ra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3]附錄Q第Q.0.11條和《建築樁基技術規范》[4]第5.2.2條,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徵值Ra的安全系數不小於2。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3]第8.5.5條和《建築樁基技術規范》[4]第5.2.1條,群樁平均豎向承載力安全系數不小於2,最小安全系數不小於2/1.2≈1.67。
按樁身承載力確定單樁承載力
按《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第8.5.11條,樁身承載力應滿足式(4):
Q≤Apfcφc (4)
式中:Q為相當於荷載基本組合時的單樁豎向力設計值;fc為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Ap為樁身橫截面積;φc為工作條件系數,非預應力預制樁取0.75,預應力樁取0.55~0.65,灌注樁取0.6-0.8。
取荷載綜合分項系數γS=1.35,工作條件系數平均值φc=0.67,代入式(4)並整理,得式(5):
Apfc/Qkmax0≥2.01 (5)
式中:Qkmax0為非抗震工況荷載效應標准組合下樁頂最大豎向力標准值。
《建築樁基技術規范》第5.8.2條的公式與第5.8.3條的參數略有不同,但其安全度總體上與《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相當。從式(5)可見,當以樁身保持彈性為控制目標時,樁身承載力安全系數大體也達到2,與岩土抗力安全系數相匹配。
小震工況下樁基豎向承載力的安全度
按樁周岩土抗力確定單樁承載力特徵值Ra
按《建築抗震設計規范》[5]第4.4.2條和4.2.3條,小震工況下允許單樁承載力特徵值提高1.25倍,即安全系數降為非抗震的0.8倍:單樁承載力安全系數不小於1.6;群樁平均安全系數不小於1.6,最小安全系數不應小於1.33。
按樁身承載力確定單樁承載力
根據《建築抗震設計規范》第5.4.2條,小震工況下樁身承載力可以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式(5)變成了式(6):
(Apfc/γRE)/Qkmax1≥2.01 (6)
式中:Qkmax1為小震工況荷載效應標准組合下樁頂最大豎向力標准值。
按「軸壓比不小於0.15的柱」取γRE=0.8,代入(6)整理後得式(7):
Apfc/Qkmax1≥1.61 (7)
從式(7)可見,當以樁身保持彈性為控制目標時,小震工況下樁身承載力安全系數大體也達到1.6,與岩土抗力安全系數相匹配。
總結以上分析,現行規范[3-5]中樁基豎向承載力安全系數匯總於表1。
中震、大震下樁基豎向承載力驗算的建議方法
建築樁基的抗震設防目標
為與上部結構抗震設防目標相適應,並考慮到樁基震後修復的困難性,提出了建築樁基抗震設防目標如下:中震時不能損壞,無需修理即可使用;大震時容許部分受損但不能完全失效。
8. 多層建築基礎設計時 是否考慮地震荷載
【結構工程師】
1.是否考慮地震荷載,一是要考慮結構形式,二是要考慮地域。一般情況下的多層結構都是要考慮抗震設計的。
2.基礎設計時候,要考慮地震荷載,水平地震作用會使柱底彎矩增大,因此基礎要偏於安全的設計。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9. 樁基豎向承載力符合的要求為什麼考慮地震作用效應會大
一般來說,承載力夠了是滿足了樁基受壓的能力,但是在車輛向一個方向行進時,會對橋墩及下部機構有一個側向力,樁基同時應該滿足抗拔的能力,這個需要驗證的。
這個要根據地勘資料,設計標准,打樁記錄。靜載實驗,樁身完整度等等來判定。
經過跑樁後的結果滿足設計要求,可以看出來,樁基本上進入了設計持力土層,這個只是短期荷載效應下的,長期的不好判斷,建議還是全面檢測,對沉降過大的樁,另行補樁。
10. 請問一般計算灌注樁、地連牆鋼筋時,搭接及彎鉤等按抗震還是非抗震考慮有無依據規范
按照國標技術規范,必須按抗震要求去考慮。規范如下:
《建築基坑工程技術規范》(YB9258-1997);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