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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訴中心工作我去經偵支隊

發布時間: 2022-04-22 13:44:08

1. 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法制大隊是干什麼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是受理、偵辦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經濟犯罪案件,保護轄區企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正常經濟活動及合法經濟利益的專業作戰隊伍,承擔著著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服務企業、單位和人民群眾,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職責。

其中,法制大隊 負責制定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工作,掌握、檢查、監督公安執法情況;負責指導各類案件審核、審批和勞教案件的審批;負責信訪工作;辦理公安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指導全縣執法規范化建設和公安法制宣傳教育。

2. 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上班怎麼樣

一、受案范圍: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注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
3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34、違法發放貸款案
3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3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38、逃匯案
39、騙購外匯案
40、洗錢案
41、集資詐騙案
42、貸款詐騙案
43、票據詐騙案
44、金融憑證詐騙案
45、信用證詐騙案
46、信用卡詐騙案
47、有價證券詐騙案
48、保險詐騙案
49、偷稅案
50、抗稅案
51、逃避追繳欠稅案
52、騙取出口退稅案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5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0、非法出售發票案
61、假冒注冊商標案
6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6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64、假冒專利案
65、侵犯商業秘密案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67、虛假廣告案
68、串通投標案
69、合同詐騙案
70、非法經營案
7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72、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7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74、逃避商檢案
75、職務侵佔案
76、挪用資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製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三、辦案程序: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並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
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盡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3. 公安局經偵支隊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公安局經偵支隊主要負責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部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縣局駐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安聯絡室的聯絡、協調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轄區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辦;
二、全面落實上級經偵部門打擊經濟犯罪的統一部署和其他各項工作的安排;
三、組織偵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開展調研工作,掌握轄區內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並提出對策;
五、及時受理對經濟犯罪案件的舉報工作,抓好經偵隊伍建設和基礎業務工作;
六、協助、協調好外地市公安機關偵辦的經濟犯罪案件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負責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維護好內部單位安全與穩定。
普通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涉嫌經濟犯罪,則由公安局經偵支隊受理。

4. 公安局經偵支隊是干什麼的

經偵,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的簡稱。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公.安經偵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知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道屬於公.安部門。關於經偵的立案標准,根據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立案標准,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參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組.織、指導、協調回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答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5. 前幾天警察叫我去經偵大隊配合調查,到了以後警察說我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最長是24小時,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分轉送到看守所。被拘留的話一般24小時內通知,也不排除派出所忘通知的時候。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6. 有人報案,經偵支隊叫我去問話,會不會直接拘留

會不會直接拘留要取決於案子的實際情況,但是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6)法訴中心工作我去經偵支隊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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