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衡陽中心血站獻血嘛
① 衡陽市無償獻血標準是多少本人用血終生免費
全國比較普遍的規定是獻血800毫升和1000毫升以上,本人可以終身報銷所需血量,就是說用多少都能報銷。
衡陽的規定怎樣,請打衡陽中心血站用血返還電話8868158咨詢。
② 讓中心血站來學校,組織同學義務獻血,應注意點啥
我想如果是正規血站,應該不用考慮這個吧。
個人淺見。
獻血步驟:1、獻血登記 攜帶有效身份證進行登記 2、體檢問詢化驗 3、手臂消毒 4、采血前核對 5、采血、止血 6、獻血完畢休息5-10分鍾後領取險些證、紀念品等
注意勸說體弱同學不要參加。
③ 我想獻血,請問在哪裡獻,獻血有什麼要求嗎
獻血法規定只有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血站才能采血,到各血站或者其捐血車上就可以安全捐血.記得捐血前要注意以下幾點:
1.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男性體重超過50KG,女性體重超過45KG;
2.一周內沒有感冒\或患急性胃腸炎,沒有服食任何葯物;
3.24小時內沒有飲酒;
4.前一晚上沒有熬夜;
5.吃飽飯,但不要吃油膩食物.
6.女性不在月經前後3天的時間內.
④ 獻血可以每周星期一都去嗎
你哥腦袋有毛病,你們也就不能聽他一面之詞,相信一些胡話。
首先要清楚什麼是獻血,我們國家的獻血,都是無償獻血,采血機構是中心血站,醫院不能采血,也不可能替代血站完成無償獻血。
血站的無償獻血不可能給錢,無償獻血捐獻全血,必須間隔半年時間,即使捐獻血小板,也要間隔14天,一周一次的不可能是獻血。
如果你哥每周都要去,你們可以暗中看看,眼見為實。
⑤ 速求: 衡陽義務獻血站固定點在哪
解放路和蒸湘路交匯處(蓮湖廣場)好像有
⑥ 我在衡陽市獻的血 現在無償獻血證丟了 我想打電話么查詢一下有我當年存檔沒 怎麼補辦 ...
衡陽市中心血站獻血熱線電話是:0734---8868611,如果號碼有更改可以去問下114,
你的獻血記錄血站會保留100年的,你放心,你打電話你就知道了,當然了報上你的獻血證應該就可以查到,還有就是,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問
⑦ 衡陽市中心血站采血漿有補助嗎
你好,一般中心血站采血漿是有一定的補助的,大約在400元左右,相當於是一個營養補助,因為國家沒有明確補助的標准,所以每個城市好像都不太統一
⑧ 到醫院裡面可以獻血嗎
獻血,只有在當地血站,醫院沒有采血資質,醫院用血只能從血站調入。
各地中心血站(省會城市叫血液中心),是歸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血站用的采血耗材都是一次性的、最好的。不會為了節省一點費用偷工減料。
獻血車是安全衛士的,管理非常嚴格。
有些人在小診所打點滴沒有恐懼,對獻血反而擔心。
我們捐血志願者團的人,基本都是獻血幾十、上百次的獻血者,對獻血有一定體會。
我們完全相信獻血無損健康。
勇敢的登上獻血車,奉獻愛心吧。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⑨ 中心血站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