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定點葯店去行政中心申請嗎
Ⅰ 醫保定點葯店怎麼辦理許可手續
報件名稱: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
主管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時限:20日
承諾時限:20日
收費標准:濟南好像3萬 (這個你要咨詢咨詢,我忘記了。不好意思)
程序:提出申請--資格審查確認--發資格證書
材料:(一)定點醫療機構申報材料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2.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的證明材料或已經評審合格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醫療服務和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二)定點零售葯店申報材料 1.《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葯品經營品種、價格及上一年度業務收入情況 4.相關的管理制度。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
Ⅱ 葯店如何申請辦理刷社保卡
一、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
二、申請條件:
(一)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葯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
(五)經營葯品品種 (不包括中葯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葯品經營品種的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非葯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葯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葯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台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台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葯師或葯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葯師或葯師在崗。其他葯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范,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流程:提供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具體正規程序以當地醫保處為主。(每個醫保處,手續略有不同。)
Ⅲ 如何進行醫保定點葯店申請
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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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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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申請醫保定點葯店需要什麼條件
開店要求要符合葯監局的標准,同時還要符合社保局的標准,每個城市的標准不一樣,具體要看當地的標准,我這里是開店最少60平方以上,按葯品GSP管理,證照齊全,要有兩個葯師,(一個中葯師一個西葯師),按照醫保目錄葯品上架率要在80%以上,二十四小時要有人在店裡值班方便患者購葯(夜間服務小窗口)
Ⅳ 葯店醫保在什麼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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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申請單位:申請日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製葯店名稱營業執照注冊號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營業面積單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葯品經營許可證號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人員構成葯學技術人員數總數職稱分類高級職稱,中級職稱或初級職稱營業人員其他人員數合計申請內容法人代表簽字:(申請單位印章)年月日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印章)年月日說明:一、用鋼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二、「申請內容」一欄由零售葯店填寫申請定點資格的意向。三、最後一欄由行政部門負責填寫。四、零售葯店提交本申請書時,要附加以下材料:1、葯品企業經營許可證、合格證及營業執照的副本;葯師以上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業務收支情況;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5、其他規定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印章)年月日說明:一、用鋼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二、「申請內容」一欄由零售葯店填寫申請定點資格的意向。三、最後一欄由行政部門負責填寫。四、零售葯店提交本申請書時,要附加以下材料:1、葯品企業經營許可證、合格證及營業執照的副本;葯師以上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業務收支情況;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5、其他規定材料。
求採納
Ⅵ 申報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需要那些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冀政[1999]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本方案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縣(市)區實施辦法由縣(市)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章 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二)擬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會同衛生、醫葯等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的資格審定,並對合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發給證書;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配套政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目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辦法》等;
(五)加強對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六)受理有關醫療保險的爭議;
(七)對模範遵守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其他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作。
第七條 成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隸屬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經辦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負責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合同,並對其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和管理;
(四)辦理參保單位和職工參保的有關手續。
(五)受理參保單位、職工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六)提出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七)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八)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參保者的監督。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
第八條 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參保人員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規定及市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等因素適當調整,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或按季向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取得營業執照或准設立30天內,必須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人數及其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執行。若單位不按規定審報,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本單位上年度繳費額的110%做為其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或委託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醫療保險費的,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或繳足醫療保險費的,其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僅限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到用完為止,不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有關待遇,欠繳期間的醫療費仍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上繳和個人繳費,均由行業或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第十六條 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在清償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所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繳足退休人員以後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撤消或合並、兼並、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或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劃撥。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可從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一)個人帳戶的設立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並統一進行管理。經辦機構要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個人帳戶使用醫療保險智能卡(IC卡),通過計算機網路管理。
個人帳戶由兩部分組成:①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②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30%中應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計入金額高於同等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計入金額的20%。
2、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當年7月1日前的實足年齡為准,申報花名冊時一次性核定。當年個人帳戶記入比例不作變動,如有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3、在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相應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待遇。
(二)統籌基金的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款規定的比例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加保險人員個人所有,只限於支付醫療費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現金,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結余額隨之轉移。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所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醫務室、社區服務站等醫療機構;所有國營、集體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審合格零售葯店,願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都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堅持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科學配伍」,能用國產葯不用進口、合資葯的原則,規范醫療、葯品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批准其成為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並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證書。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出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的人員,確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在該患者繳納住院預定金後,應當及時安排住院治療。
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人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住院醫療費用清單,除自付醫療費外,其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大力發展社區醫療服務,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服務成本。
Ⅶ 醫保葯房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
二、申請條件:
(一)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葯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
(五)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葯品經營品種的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非葯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葯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葯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台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台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葯師或葯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葯師或葯師在崗。其他葯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范,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流程:提供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具體正規程序以當地醫保處為主。(每個醫保處,手續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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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果葯店能成功辦理醫保定點,社保局要發什麼證件嗎
葯店能辦理的話,社保局不需要發什麼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