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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數字貨幣與金融創新應用

發布時間: 2021-03-28 16:57:42

㈠ 央行的數字貨幣到底解決了什麼現實問題

在我國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探索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發行數字貨幣可以降低傳統紙幣發行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性,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發展。

未來,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還有助於我國建設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支付體系,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㈡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的業務拓展中將會碰到哪些常見問題將如何解決

1 法定數字貨幣框架需要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
法定數字貨幣尚無統一概念。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僅僅通過電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包括「私人的數字貨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英格蘭銀行更進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多個公開演講中明確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內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貨幣,採用了一系列的演算法,並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為此,央行設計了一套「一幣兩庫三中心」的系統架構,即:以數字貨幣為中心,設計發行庫和存款庫,搭配認證中心、大數據分析中心以及登記中心。央行數字貨幣奉行央行發行、商業銀行賬戶流通的方式,發行庫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數字貨幣,存款庫是商業銀行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的資料庫。認證中心對機構和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登記中心完成央行數字貨幣全生命周期以及權屬登記;大數據分析中心實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標檢測分析等目標。
商業銀行是法定數字貨幣框架的重要節點,扮演著肩負央行數字貨幣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占據一定市場份額的情況下,讓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補充參與數字貨幣運行框架是更優選擇。原因在於: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實現法定數字貨幣推廣。在商業銀行內部,法定數字貨幣和實物貨幣存在競爭關系。社會公眾傾向於將現金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兌換成傳統貨幣以換取收益,以商業銀行推廣數字貨幣的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避免商業銀行重復建設支付應用場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同,目前商業銀行的支付場景相對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應用場景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積累下來的豐富經驗將被浪費;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商業銀行一方面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服務進行必要的軟體和硬體升級;另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傳統人民幣的存取服務。兩套系統同時運營將會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支付工具建設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中,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單一和支付通道復雜可能會降低社會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2 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重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角色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過程中,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扮演著四類角色。第一類,賬戶管理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其支付賬戶中的金額不屬於存款,社會公眾更容易接受非銀行支付機構充當「數字錢包」的角色。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及其終端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有利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順暢管理、使用,也不用擔心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風險。第二類,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擁有包括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農村支付等在內的大量場景開發、運營經驗,和基於場景的支付市場的相對較大佔有率。一方面,有實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智能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開發出多種產品來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利用豐富的場景促進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例如在消費者想要通過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投資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著傳統貨幣投資支付服務的經驗和升級的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勝任數字貨幣投資的專門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第三類,系統建設服務提供者角色。全國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轄市)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城市處理中心(CCPC),將會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繼續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數字貨幣和傳統貨幣長期並存的時期,NPC和CCPC將是雙重重要節點。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的次要驗證節點對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統架構進行補充,繼續與NPC和CCPC完成對接。
3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技術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創新伴隨著與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接展開,覆蓋數字貨幣產生、儲存、使用、回籠全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基礎層技術的對接和交易模塊的對接。基礎層技術對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基礎安全技術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移動終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應用終端安全模塊技術,對接統一加解密系統,提供安全存儲和加解密運算的載體,為數字貨幣提供有效的基礎性安全保護。第二,在數據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整個支付體系的一環,在交易傳輸上,應採用官方統一規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術方式傳輸數字貨幣信息,以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參與記賬的高級節點,在交易進行中採取盲簽名技術保證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並通過流水號、時間戳等多種方式杜絕重復支付的可能;並通過加解密、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防偽方式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在與交易模塊對接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到:第一,與認證中心對接,獲取相關數字證書,以及用戶身份信息;第二,與可信服務管理模塊對接,以便獲取數字貨幣的使用功能;第三,與發行系統與儲存系統對接,通過銀行庫進行數字貨幣的申請和兌換;第四,與交易通信模塊對接,保證用戶能基於在線交易通信通過交易網路在智能終端實現在線支付;第五,與登記中心對接,通知記錄數字貨幣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過程的登記。
4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場景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場景對接基於其自身角色的轉化。法定數字貨幣是演算法貨幣、智能貨幣,因此業務創新和場景拓展是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應有之意。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實現的場景對接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第一,賦能金融行業,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局限。目前,金融場景化服務存在著業務建模不具備普適性、不同主體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參與主體系統對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接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通過研發智能合約建立資金流向、觸發條件、價值變化規則、收益權登記等行為信息以及對應的資金信息(金額、賬戶、幣種等),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的現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數字貨幣的原子屬性和智能合約的原子交易「組裝」成業務模型,無需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單獨開發平台,並避免了行業平台壟斷、信息不公開等問題。
第二,拓展使用場景,提升用戶使用體驗。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在現有支付場景豐富的基礎上,不斷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的特點拓展使用場景,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同時,通過聚合應用,用戶可以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App對接大量場景和服務。
第三,提升資金安全,打造通用數字錢包。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通過自身技術打造符合安全標準的數字錢包,保證用戶資金安全。可選擇的方法包括:央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發一個統一的通用版數字錢包應用,或者授權若干符合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通用版數字錢包服務的許可權。數字錢包可以實現用戶在各個商業銀行的資金甚至在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自有賬戶里的留存資金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相互兌換。從實現角度來講,同時,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還可以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數字貨幣錢包,達到傳統賬戶綁定數字貨幣錢包的聯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結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時區聯盟鏈。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深度參與法定數字貨幣跨境支付系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實現與商業銀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標准及工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標准和工具的研究與設立,實現技術上的對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業務系統。以央行牽頭、商業銀行、有資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參加的業務系統將會有助於實現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框架對接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幾個焦點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確定法定數字貨幣所有權?這是一切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行為開展的基礎。第一種思路,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無形物,作為特殊動產,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認為,「解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應緊緊圍繞所有權的公示方式展開。」第二種思路,認為數字貨幣是電磁記錄,適用數據轉移與交易的法律。數字貨幣的本質是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內容的轉移記錄在數字貨幣技術架構的節點中。以節點記錄的變化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准。第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問題。除了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提高技術安全等級之外,還應當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中的各類主體的數據權利。第三,如何規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問題是貨幣法律框架的必要內容。技術層面上,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應當包括相應的幫助識別、處置與洗錢、恐怖融資的相關機制的技術架構。法律層面上,特定參與者應當具備身份識別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查詢等權利。
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時還應當考慮在以下方面規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一,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定數字貨幣參與者身份,搭建技術——業務雙層權利義務體系。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次要驗證節點,可以根據中央銀行明確授權下進行代碼修改、節點操作、架構存儲、交易驗證等等;業務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角色的補充,遵守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場景創新上,充分給予空間,以實現「負責任的創新」。第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中,還應當遵守相關數據保護與個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規定。第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扮演出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時會創設許多的新型商業模式,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業法律規范和數字貨幣法律框架進行雙重規制。
法定數字貨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更多的參與主體將會從法定數字貨幣的智能、加密等屬性中獲益,創造出更多的應用場景,促進全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有活力發展。未來我司也將會持續關注該領域的相關問題並主動配合監管機構,進一步參與科研、金融、互聯網等各行業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動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推動新金融時代的發展。

㈢ 央行擬發行數字貨幣(DC/EP)的背景和戰略意圖是什麼

今年11月13日,央行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網傳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更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央行強調,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就曾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指出發行虛擬貨幣、ICO等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上述活動。

㈣ 央行研究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春天來了嗎

央行旗下《金融時報》報道稱,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籌備組組長姚前表示,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目前主要是替代實物現金,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數字貨幣主要是指貨幣形態,不會引發貨幣縮水。貨幣的發行規模依然由央行控制,而至於發行紙幣還是數字貨幣只是形態的變化。
另外,黃震提到,現在發行數字貨幣尚處於探討階段,是一種貨幣價值符號的創新機制,很多問題還在研究中。不過,人們在實踐中已經越來越趨向於使用電子銀行、電子支付,而不願攜帶紙幣。在此趨勢下,以後市面上流通的紙幣可能會隨之減少。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還是收到了比特幣萊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啟發,歐陸眾籌平台的代幣也是如此,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具備貨幣屬性,歐陸眾籌平台的代幣則只能是一種資產憑證,小眾產品。

㈤ 央行數字貨幣和物聯網是怎麼回事

數字貨幣一般是指比特幣、萊特幣、普銀、狗狗幣、以太坊等數字加密貨幣。有媒體報道,春節前,中國人民銀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春節後,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也將正式掛牌。這意味著,人民銀行將成為首個研究數字貨幣及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

㈥ 關於央行數字貨幣cbdc和dcep的區別

在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這個問題上,央行們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全球的央行都在考慮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以跟加密貨幣比如比特幣進行競爭,卻久久不能付諸行動。

媒體對央行數字貨幣的關注度明顯上升,尤其是扎克伯格就 Libra 問題在國會上作證,以及克里斯蒂娜·拉加德在擔任歐洲央行行長的第一次媒體招待會上承認了對穩定貨幣的「清晰需求」之後,似乎有點改變了公眾對這件事的看法,讓許多加密貨幣社區的人認為 CBDCs 就在眼前了。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發布的最新調查報告顯示,過去七年各國央行都在對這項技術進行調查,並評估其影響。參與調查的 63 家央行中的 55 家認為他們在未來三年不太可能發行,只有一家央行報告稱他們「極有可能在未來三到六年發行大規模的 CBDCs。」

盡管各國央行目前(或即將)在研究 CBDCs 的比例很高,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主要是理論上的,調查性質的工作。只有五家央行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並進行了真實項目的開發或實驗——不過這仍然不能表明他們將必然發行 CBDCs。

經過近距離的觀察,越來越明顯的看到,不管是 Facebook 最近發布的 Libra,還是新的穩定幣資產,都對央行產生了重大影響。今天的局面是經過上百年才形成的,然而在幾個月之內就發生了變化;之前從未想到過的,滲透到央行精英社會的最恐怖,最陌生的概念——-競爭,現在正在敲門。

可以說,目前情形的解決方案仍不明確。一些對這些事比較熟悉的人甚至說這都是虛張聲勢。不過,用拉加德自己的話來說,慢慢來以及走著瞧的監管方式已經不能滿足需要了。

1. 什麼是央行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CBDC和其它數字貨幣的區別是什麼

CBDC 是新的貨幣形式,由央行以數字的形式直接發行,以作為法定貨幣。目前的法幣形式是現金、准備金存款或余額結算。

CBDC 和其它數字貨幣(包括加密貨幣和其它形式的央行貨幣)有兩點主要的區別:

1、CBDC 與加密資產一點關系都沒有。它們不是去中心化的,它們不一定必須基於區塊鏈,而且他們肯定不是匿名的,不是無須許可的,也不抗審查。

2、與目前的數字現金相反的是,CBDC 的操作結構將與其它形式的央行貨幣不一樣。CBDC 的功能更加強大,它們是可編程的,可以產生利息,可以近乎實時的清算,手續費更便宜,開放程度更廣。

當真正設計 CBDC 時,各國央行的速度就不太一樣了。不同的央行都採用它們獨有的方法。不過總的來說,正在探索的問題有三個,CBDC 是應該基於代幣的還是應該基於賬號的,CBDC 是批量的(只對銀行開放)還是零售的(面向大眾開放),是否應該基於 DLT?

當要實際落地 CBDC 時,事情就變得復雜起來,有很多棘手的問題需要考慮。

比如,一旦 CBDC 推出了,是否需要取消現金?CBDC 是否應該計息?它們是否應該像現金那樣擁有面值?或跟總價格指數掛鉤?這對商業銀行會產生什麼影響?匿名和隱私問題怎麼處理?所有這些問題都有待回答。

2. 發行CBDC的動機

在 2017 年的員工討論文件中,加拿大央行在一篇題為《央行數字貨幣:動機與影響》的文章里給出了發行 CBDC 的六個理由:

1. 確保央行向大眾提供足夠的現金,以及維持央行的鑄幣稅收入

2. 降低利率下限,支持非傳統貨幣政策

3. 降低總體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4. 提高支付的可競爭性

5. 促進金融包容性

6. 抑制犯罪活動

回頭看我們之前分析的國際清算銀行的調查,支付安全以及國內效率被選為央行最重要的動機。根據央行和其它大型金融機構發表的大量論文來看,對於發達國家來說,轉型成為無現金社會是主要的驅動因素,而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金融包容性,降低成本以及提高操作效率是主要動機。

縱觀其餘的報告和能找到的文獻,由加密貨幣行業中的比特幣以及其它創新所帶來的激烈競爭,以及對「領先一步」的明確需要,當然,都沒有被列為發行 CBDC 的原因。

3. CBDC的優勢和概率極低的潛在風險

如果央行開始推出 CBDC,並且最後成功了,那麼潛在的好處有很多。

從技術角度來說,CBDC 比現在的法幣形式要好得多,它們能更好地被追蹤,更方便地收稅,更好地傳遞貨幣政策,有更好的金融包容性,能減少生產物理貨幣的成本。

最明顯優勢是支付更便宜,更快速,無論是境內支付還是跨境支付。

除了設計和實現方面的難題之外,發行 CBDC 的一個關鍵問題是 CBDC 可能會提高銀行運營的風險。不過,這只在銀行承諾銀行的存款可按需兌換 CBDC時才會發生,根據英國央行的這份文件,這種情況不一定會發生。

4. Facts on the Ground

距離我們看到一個真正的 CBDC 在市場上出現還有多遠?這很難估計,但是,目前來說,我們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現在的情形:光說不練。

如果我們拋開失敗的厄瓜多、突尼西亞、及委內瑞拉的數字貨幣不談的話,我們能做的只有理論研究,少量的實驗,以及發布一些未來國家支持的可行的 CBDC 發行公告。

還在進行中的最著名的 CBDC 項目有:烏拉圭的E-peso(該項目在2018年試驗成功)、中國的 DCEP、泰國的「 Project Inthanon, 」、瑞典的 E-krona (仍在調研階段)……

5.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考慮到前面說的那些因素,大多數關於 CBDC 即將發布的頭條新聞都是沒有根據的。所有計劃今年發布的項目都推遲了。

事實上,CBDC 距離誕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且要想說服大眾,需要的不僅僅是一份聲明,還需要更多的東西。鑒於當前的情形,看起來 CBDC 與其它加密貨幣或互不影響——至少目前如此。

㈦ 央行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是經國務院批准計劃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在組織市場機構從事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相應工作。

2019年8月21日,央行微信公眾號發布兩篇有關數字貨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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