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對數字化貨幣改革的認識
『壹』 談談數字貨幣對中國未來發展的設想
知識化軍隊、智能化武器、數字化戰場、信息化戰爭、威懾化戰略,成為二十一世紀軍事發展的基本趨勢學科綜合性更加突出。未來任何軍事戰爭問題、科學技術問題、社會發展問題和環境問題的解決,都呈現高度的綜合性,幾乎所有學科專業都可以成為國防科技的研究對象。1993年,美國國防部發起了一個共同制定國防科學技術計劃的行動,向參謀長聯席會議提出了《2010年聯合作戰設想》及《聯合作戰科學技術計劃》、《國防技術領域計劃》和《基礎研究計劃》,內容幾乎涉及所有與軍事有關的科學與工程領域。僅基礎研究計劃就覆蓋了物理、化學、數學、計算機科學、電子學、材料科學、力學、海洋科學、地球科學、大氣空間科學、生物科學和認知神經科學等12個學科領域。我們應改變傳統思維,按照「軍事型、綜合型、研究型、開放型」的發展模式,構建先進合理的國防科學技術學科體系,創具有我軍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豐富和發展國防科學技術。軍事對抗性特色鮮明。「有矛必有盾」的規律普遍存在。科學技術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國防科學技術則具有更為鮮明的軍事對抗性:偵察反偵察、隱身反隱身、干擾反干擾、制導反制導、摧毀反摧毀、病毒反病毒;坦克反坦克、導彈反導彈、航母反航母、衛星反衛星;空襲反空襲、登島反登島、封鎖反封鎖;信息攻防、電子對抗、導彈攻防、體系對抗;武器信息化與信息武器化、新概念武器與武器新概念等,均體現了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武器新概念層出不窮。新概念武器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的突破具有里程碑、劃時代的重大意義。在冷兵器時代,短兵格鬥,攻防難分;在熱兵器時代,攻防結合,遠距機動;在核武器時代,威力無比,威懾屈兵。在未來戰場上,新概念武器將不勝枚舉:電磁能發射器、電熱炮等動能武器,以電脈沖功率為能源,突破常規火炮系統發射炮彈的速度極限;激光武器、高功率微波武器、粒子束武器等定向能武器,一改「槍、炮、彈」的傳統思維,實現「有槍無彈、零時飛行、直瞄即中」的夢想;基因武器竟能起到滅絕某一人種或某一種人的功效;次聲波武器於無聲處藏殺機,更讓人防不勝防;還有微米/納米武器、數字化智能機器人部隊……武器新概念就是廣義武器觀,它把所有超出了傳統軍事領域,但仍能運用於戰爭行動的手段都看作是武器。在信息網路時代,人為股災、黑客侵入、虛假情報、電力癱瘓都可被納入新概念武器之列。武器新概念為新概念武器提供指向,新概念武器則使武器新概念固定成型。新概念武器是軍事知識創新和軍事技術創新的集中體現。在國防科技日新月異的知識軍事時代,超越現代的新概念武器層出不窮,超越未來的武器新概念也會不斷涌現。軍民兩用性日益明顯。現代高科技幾乎都是兩用技術,具有通用性強的特點。信息領域的科技進步和科索沃戰爭表明,軍與民的界限愈來愈模糊。國防科技所涉及的基礎科學和技術基礎,包括紅外技術、微光技術、激光技術、雷達技術、光纖技術、光電慣性技術、集成光學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人工智慧技術、虛擬現實技術,以及管理技術等,多為通用性很強的技術,可以支撐多類武器系統的研製與改造,具有鮮明的軍民兩用性。軍民兩用,相互促進,是個方向。一方面,在新系統的設計階段就盡可能利用民用技術、產品、實踐經驗和能力,充分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許多國防關鍵技術,在商業上和國際上正在開發或業已成熟,因此軍品生產和民品生產將盡可能依賴同一工業基礎,發揮規模經濟和民用工業技術創新的優勢。同時,軍隊系統和國防部門也將維持穩定的科研經費,保持在重點國防科技領域上的投資,開展高質量的基礎研究,培養未來的科技隊伍和「精明買主」,促進軍內外科研單位之間的合作,加速技術轉移,有選擇地將技術用於滿足社會需要。
『貳』 數字化貨幣是什麼意思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鉤,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叄』 談談你是如何理解「貨幣」的並結合我國今年即將試點發行的人民幣數字貨幣,談談自己的看法。
聽得最多的,貨幣,其實就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媒介或者是載體!流通才能產生價值!不管是之前的虛擬貨幣也好,還是央行的數字貨幣也好,都是建立在互聯網金融之上,那這個裡面就有很多的不可控性,不可追溯性!因為互聯網金融可以用做很多不法分子用來XQ的!
『肆』 數字化貨幣的影響
數字化貨幣帶動了經濟消費。人沒有金錢的概念,只有對物質的需求。同時數字化方便了人們交往經濟的溝通。
『伍』 對數字貨幣有什麼看法
數字貨幣是未來發展的需要。人類從動物牙和貝殼類貨幣到金屬幣,再到紙幣,本都是發展商貿需要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也並非政治集團想出來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貨幣發行權是政治集團從民間搶走的,這是為某些益利、經濟政治集團利益而強行搶走的。(貨幣並非都是政府發行的:比如港幣、歐元等為銀行和政治集團發行的)數字幣對抗美國這類利益集團剪羊毛和操控的產物。也是對抗想印就印想發就發貿幣的必然。更是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的產物,因而是發展的必然。我認為數字類幣是未來的貿易交換介質。分享來源區視網。
『陸』 當下數字貨幣出現對我們有什麼啟示
我們國家對數字貨幣是持反對意見的。
『柒』 你如何看待數字貨幣的市場能不能談一談
貨幣數字化早就實現了(不然無法用電腦交易)所謂數字貨幣就是現金數字化,必然也只能用於M0。因為大資金可以不用存銀行攜帶方便,能輕易實現銀行資金的大規模流出。。。
『捌』 談談你對電子貨幣的認識
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是指用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方法將該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從而能夠清償債務。
特點:
(1)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託,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
(2)可廣泛應用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
(3)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為一體;
(4)電子貨幣具有使用簡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徵;
(5)現階段電子貨幣的使用通常以銀行卡(磁卡、智能卡)為媒體。
(一)電子貨幣的性質
對於電子貨幣是否構成貨幣的問題在學術界尚有爭論。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在經濟學界對貨幣的概念尚無定論的前提下,將電子貨幣是否構成一種新型貨幣的論證任務交給法學家是不現實的。 一般認為,對電子貨幣是否構成貨幣的一種,應當視具體情況個案處理。對於信用卡、儲值卡類的初級電子貨幣,只能視為查詢和轉移銀行存款的電子工具或者是對現存貨幣進行支付的電子化工具,並不能真正構成貨幣的一種。而類似計算機現金的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則是初步具備了流通貨幣的特徵
但是,要真正成為流通貨幣的一種,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被廣泛地接受為一種價值尺度和交換中介,而不是僅作為一種商品;
(2)必須是不依賴於銀行或發行機構信用的用於清償債務的最終手段,接受給付的一方無須保有追索權;
(3)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兌換性;
(4)本身能夠成為價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通過收集、清算、結算來實現其價值; (5)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考察上述的MONDEX卡和電子現金,首先,它們的價值均是以既有的現金、存款為前提的,是其發行者將既有貨幣的價值電子化的產物。持有電子貨幣僅意味著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向發行者兌換等價值現金或存款的權利;其次,根據貨幣法定的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通貨的一種,還需經一國立法的明示認可。所以,電子貨幣可被認為是以既有貨幣為基礎的二次貨幣,還不能完全獨立地作為通貨的一種。
電子貨幣是一種信息貨幣
電子貨幣說到底不過是觀念化的貨幣信息,它實際上是由一組含有用戶的身份、密碼、金額、使用范圍等內容的數據構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稱其為數字貨幣。人們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時,實際上交換的是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傳輸到開設這種業務的商家後,交易雙方進行結算,要比現實銀行系統的方式更省錢、更方便、更快捷。
電子貨幣是可以進行支付的准通貨
電子貨幣能否被稱為通貨,關鍵在於電子貨幣能否獨立地執行通貨職能。就目前而言,電子貨幣可以起到支付和結算的作用,但電子貨幣只是蘊涵著可能執行貨幣職能的准貨幣。首先,電子貨幣缺少貨幣價格標准,因而無法單獨衡量和表現商品的價值和價格,也無法具有價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於現實貨幣價值尺度職能和價值儲藏職能;其次,由於電子貨幣是以一定電子設備為載體—智能卡和計算機,其流通和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設施條件及軟體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最後,盡管目前電子貨幣最基本的職能是執行支付手段,但是現有的各種電子貨幣中的大多數,並不能用於個人之間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約商戶支付時,商戶一方還要從發行電子貨幣的銀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實體貨幣後,才算完成了對款項的回收,電子貨幣不能完全獨立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可見現階段的電子貨幣是以既有通貨為基礎的新的貨幣形態或是支付方式。
(二)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問題 當今各國在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問題上並無統一的解決方案,而是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美國和歐洲在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這一問題上持有不同立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認為由非銀行機構來發行電子貨幣應是允許的,因為非銀行會由於開發及行銷電子貨幣的高成本而使他們必須開發具有安全性的產品。美國並不認為非銀行機構會對銀行造成威脅,因為他們認為銀行有良好的聲譽,所以消費者較傾向於信賴由主要的當地銀行所發行的電子貨幣而不會信賴一家新成立的非銀行機構所發行的電子貨幣。 歐洲貨幣機構工作小組則認為只有由主管機構所監管的信貨機構才可發行電子貨幣。例如,歐洲貨幣基金組織(EMI)於1994年5月公開發表的歐共體結算系統業務部提交的《關於預付卡的報告書》中指出:電子錢包發行者收取的資金應視為銀行存款,原則上只允許金融機構發行電子錢包。歐盟成員德國在對「信用制度法」的修正案中規定:所有電子貨幣的發行均只能由銀行開辦。 在我國,對於信用卡,我國1996年4月1日起實行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信用卡的發行者僅限於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之外的其他電子貨幣種類,我國尚無法律規定。 就我國現狀以及國情而言,發行電子貨幣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委託的金融機構是比較可行的辦法。理由有:第一,有助於政府對電子貨幣進行監控並根據電子貨幣研究和實踐的發展及時調整其貨幣政策,並同時保證了支付系統的可靠性。第二,由於由中央銀行發行的電子貨幣在信譽和可最終兌付性上比較可靠,對消費者而言就更容易接受並積極參與,從而推動電子貨幣的普及與發展。
三)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問題 因為只有在高科技基礎建設存在的情況下,電子貨幣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電子商務中被使用。有人認為,如果欲使電子貨幣成為未來「可流通」的貨幣,並且能夠「使人信賴其安全性」的話,則此安全性技術自應受到政府管制,否則若無一定的監管標准,電子貨幣的信用何存?又如何能流通? 但是,這里的問題是,政府監管的尺度應如何把握?就如同在電子簽名技術上有技術中立和技術特定化之爭一樣,政府的過分管制就會對技術的發展造成妨礙,這對於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是致命的,但是如果不加以管制,電子貨幣的信用就難以樹立。因此把握政府管制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電子貨幣的流通性問題 如果對電子貨幣加密,其實就等於記名一樣,如果欲不記名,則連密碼都不能加。問題是如果使用不記名的電子貨幣,則一些犯罪活動,如洗錢、販毒、恐怖活動、買賣軍火等將大肆猖獗,而執法機構將無法在網路中查出這些電子貨幣的來源或去處,在此情況下,則又形成無法保護使用者的局面。毫無疑向,電子貨幣無國界並可在瞬間轉移的特性將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應當權衡兩者,在兩者之間作出一個平衡的規定。
(五)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在電子貨幣的交易中,有關結算信息會被大量積累儲存到結算服務提供者處。不同的電子貨幣種類和結算類型所涉及的個人信息有所差異,所涉個人信息的隱私程度和范圍也有所不同。客戶對結算服務提供者處大量積累個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產生不安全感。所以,結算提供者應對其存儲和積累的個人信息的范圍和隱私程度公開向客戶作必要的說明,並保證該信息的積累和使用僅為保證交易之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