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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數字貨幣盜竊

發布時間: 2021-04-06 10:01:43

『壹』 【關於李天一案】北京海淀法院敢於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嗎

如今李天一案又面臨著上述潛規則的殘酷吞噬與絞殺。最終結果不容樂觀,因為事實上此前李天一僅因打架輕微傷,且對方既是成年人又有錯在先,況李雙江又賠錢又道歉屁大一點事結果還被勞教一年半。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同樣是勞教,死纏爛打謊話連篇嚴重擾亂秩序妨礙公務的唐慧名利雙收最終成了英雄,而未成年的李天一卻被謾罵詛咒千夫所指如遭天譴,此番被控強奸,從警方神速立案、踩點潛伏用圍捕黑社會式的強硬手段對付幾個乳臭味乾的未成年、到檢方雖認為「案件極為復雜」退補偵查,且夢鴿早已將賣淫敲詐事實證據線索報案,但警方卻對此置若罔聞仍以輪奸堅持調查強硬移送,結合案發後酒吧對女方大包大攬居心叵測別有用心明顯惡意的威脅簡訊要挾電話,致使李天一再次鋃鐺入獄,人們有理由質疑誰是弱勢?誰是強者?誰有保護傘?!
因此本案無論從哪個角度均不是小案,按上述潛規則要麼講政治、要麼講影響,講哪個只要不講法都能要了李天一的小命,何以至此?實際上涉及到人治與法治的價值利益及根本沖突。
有資料表明,美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僅百分之六十左右,而中國據說高達百分之九十左右,命案更是百分百、必破 !早在零六年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何挺就曾表示,中國偵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的破案水平,超過了英國、法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家的命案破案率,且不論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聶樹斌等聲名狼藉的慘案,更不用說卡恩強奸案與辛普森殺人案,就拿最近轟動全國的唐慧案來看,就足以說明中西方破案率巨大差距背後的根本原因即:無罪推定的漠視缺失備受歧視形同虛設,從反面也足以說明無罪推定的重要性。
順便指出,早在九七新刑訴法修改後,曾有專家驚呼其法制的超前性甚至超過東歐,無罪推定無疑是歷史性突破和標志。但時隔一個輪回層出不窮接踵而來的冤假錯案證明,無罪推定毫無進展甚至倒退,以至於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不得不借用蔣總裁的比喻口氣發表文章強硬表態:寧可錯放 不可錯判!
應當指出無罪推定除了該法新增「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外,更體現在第162條即修訂後的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即所有案件必須也只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否則即便有一定的有罪證據依法也只能疑罪從無。
事實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不僅約束法院,更貫穿整個階段全部訴訟所有司機關。
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333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6條對證據應有的證明力均做了一致性的要求。
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對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即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確實」是對證據的質的衡量,其含義是指據以立案、起訴、定案的證據都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能夠證明待證事實;「充分」則是對證據的量的要求,這里的量不是指證據數量的多少而是指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或強弱,同時所收集採納的證據應形成證據鏈,環環相扣,不留破綻,無懈可擊。
為了便於司法人員在實踐中准確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2010年《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5條將之細化為五項內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此後新修訂刑事訴訟法在第53條中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不僅是無罪推定的必然引申,更是明確提出「排除合理懷疑」這個刑事證明的新標准 。
至此憨豆之所以在標題中用北京法院應「敢於」堅持無罪推定寧可錯放李天一案,就是因為承認上述前提即法律,剩下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一目瞭然。
如女方可以不陪卻陪、可以不喝卻喝、可以離開卻不走、明明有意識即有時間、地點、人物、行車路線之回憶卻為何稱醉裝睡?!既然封閉車上反抗被毆證明清醒卻為何在攝像監控處不是睡就是醉?!明明可以反抗可以呼救卻為何忽而被暴力脅迫忽而不省人事喝醉?!以及當事人尤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所有的直接間接證據,依法按照暴力的不能抗拒性、脅迫的不敢抗拒性、其他手段的無法抗拒性所得出的結論。
由此可見本案證據根本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李天一顯屬無罪也只能無罪。除非網路或開庭時又爆出新的確實、充分且可以排除合理懷疑的其他證據,讓我們拭目以待。

『貳』 北京市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徐國勝涉嫌貪污案案情回顧 案例解讀 涉及哪些法律

刑法,刑事訴訟法。

『叄』 一份來自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調查顯示:近年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與網路游戲直接相關的超過

①物質決定意識,要求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針對我國的網路傳媒存在著令人憂慮的現象,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發布《實施方案》,以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4分)
②正確的意識促進客觀事物的發展,要求我們自覺樹立正確的意識。國家相關部門專項行動,打擊不良信息,有利於構建綠色、健康與和諧的網路環境,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政治素質的提高、社會的和諧進步。(4分)

『肆』 北京市有沒有海淀區中級人民法院

沒有,只有海淀區人民法院,高一級別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他們比區縣法院高一級別。

『伍』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告知書都發了一個多月了,到現在還沒消息呢

立案後,法院內部要根據案情進行分案,分案後還要給被告答辯時間,中間還有各種送達時間,1個多月不算久,打官司就是要耗得起。供參考

『柒』 你好律師,我們村有一個人就入戶偷了人家一袋白面,也不是很貴,咋還是盜竊罪。現在關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

問:你好律師,我們村有一個人就入戶偷了人家一袋白面,也不是很貴,咋還是盜竊罪。現在關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請問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入戶盜竊不也是盜竊罪嗎,跟普通盜竊有什麼區別?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涉嫌盜竊罪,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積極退賠,有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捌』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玖』 盜竊數字貨幣怎麼處理

如果你朋友在還錢之前,你已經知道這是盜竊來的錢,自然是要退還的。

『拾』 誰知道騙子陳明楓在北京海淀法院判刑了嗎

判了14年半,在合肥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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