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數字貨幣罪
① 涉案二百萬的數字貨幣案件判刑多少年
要根據涉案罪名來確定,一百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了,肯定要判三年以上
②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③ 您好律師,我想問問,以數字貨幣為誘餌,然後分紅拉人頭的方式眾籌的屬於什麼犯罪
這是屬於典型傳銷型犯罪
④ 艾爾發數字貨幣傳銷案判了沒有
艾爾發數字貨幣傳銷案判了沒有?這個我還真的不知道,也沒有聽說過艾爾法數字貨幣傳銷案,這個真的相關情況我不清楚,不清楚
⑤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⑥ 倒賣數字貨幣能構成罪嗎詐騙罪
能。只要是貨幣都受法律保護。
⑦ 炒數字貨幣被定性為詐騙27萬,錢退了,諒解書也寫了現在取保候審,還會判實刑嗎
一般詐騙罪都是判實刑的,雖然你已經將騙取的錢退回,對方也寫了諒解書,但對社會的危害還是很大的,可以在刑期上減少。
⑧ 羅馬數字貨幣交易所跑路,公安局立案偵查,查的是詐騙罪還是傳銷罪
數字貨幣只有國家發行的才可信這種誘騙消費者的交易所就應該受到處罰
⑨ 本人也是參與者,推廣數字貨幣,會員告我們是詐騙罪,請問需要找什麼有利證據翻案
可悲啊,犯罪了連自己還不知道。自願 就是 最不靠譜的翻案證據。
⑩ 數字貨幣被騙能報警嗎
可以報警,因為國內很多發行的很多中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集資的行為,披著區塊鏈的外衣的龐氏騙局,通常都是前面的人賺後面新進入人的錢,平台從中獲利,然而這些資金盤都有一個運行周期,時候到了就會崩盤。
2.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
它不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能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局限在網路游戲中。早期的數字貨幣(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以黃金重量命名的電子貨幣形式。現在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和PPCoin是依靠校驗和密碼技術來創建、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
10月13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預計2020年全球GDP萎縮4.4%,較6月時的預測上調了0.8個百分點。今年,中國仍是IMF預計唯一能實現正增長的主要經濟體。
IMF貨幣和資本市場部門主管阿德里安(Tobias Adrian)日前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中國的經濟復甦領跑全球,同時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試點全球領先。他認為,目前DCEP仍聚焦M0(流通中的現金),對銀行的沖擊很小。初期階段,DCEP將更關注在國內的應用,未來隨著更多國家開始試點央行數字貨幣(CBDC),CBDC的跨境使用和可兌換將會受到關注。
近期,全球央行數字貨幣的推進有加速之勢,不乏一些主流央行一改早年偏保守的態度,加速推進關於CBDC的研究,中國更是率先進行了相關試點。10月11日8時,深圳「禮享羅湖數字人民幣紅包」預約結束,系統成功完成試點預約登記,這是數字人民幣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一步。
阿德里安稱:「中國的數字貨幣試點領跑全球,IMF密切關注中國數字貨幣在一些城市地區的試點情況。」由於從貨幣的統計口徑上看,央行數字貨幣屬於M0,即現金的范疇,並非M1或M2,因此他認為並無需擔心初期會對銀行造成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