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的或數字貨幣
『壹』 保密協議簽訂的依據是什麼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貳』 簽訂保密協議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提示,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叄』 簽訂保密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邱戈龍知識產權律師認為: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內容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肆』 什麼情況下要簽保密協議
大三學生與公司簽訂《就業意向書》,規定學生畢業後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約金5萬。該公司將於大四起對學生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伍』 保密協議包含哪些條款,保密協議應如何簽訂
您好,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陸』 保密協議簽訂問題
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合同主體應該是單位,合同裡面可詳細約定保密條款,勞動者個人是否簽訂保密協議是對方單位的管理手段,但是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有具體服務人員簽字署名及加蓋公章的保密承諾書
『柒』 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
一、哪些員工應簽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怎樣簽訂保密協議
1、內容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內容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局而言的,對一個具體用人單位和一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2、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秘密的內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泄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於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訂一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守,雙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執行。
3、保密范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徵的一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秘密,與勞動者進行約定,顯然范圍過寬。若事後以此約定認定勞動者違約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據。
4、管理要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後,認為一了百了,「合同一簽,扔到一邊」,雙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筆糊塗帳,合同管理雜亂無章,使合同的簽訂流於形式。因此,在約定保密事項的同時,加強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
『捌』 簽訂保密協議保密費賠償多少
1、保守商業秘密是一項法定義務,即使不簽保密協議,也是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也就是說這項義務不是單位強加給你的,而是法律強加給你的,只不過簽保密協議能夠讓你更清楚的知道你有保密義務以及讓你知道哪些秘密是商業秘密,既然是法定的,那也就沒有保密費這一說。2、但是相對的,既然沒有保密費,那也就沒有違約責任,只能說你違反了保密義務,對方有追究你侵權責任的權利,有權力按照你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你賠償。
『玖』 關於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拾』 保密協議是否應支付保密費 詳細
關於保密協議保密費的說明 一、保密費的支付是自願的,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求支付保密費。 1、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第3 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第2 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並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忠誠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則無需承擔保密義務,從而導致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可能無法成就。 2、保密義務不同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而競業禁止是雙方的一個約定的義務,它是對勞動者就業的限制,而我們的保密協議中並沒有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其可以自由的就業。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 條、第24 條的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其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3、支付保密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但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的保密費,即保密費並非法定,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協議的費用。但在一些地方法規中有所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就規定簽訂保密協議必須支付補償金費。我並沒有查到北京市有這方面的規定,就算北京市有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也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合同法規定對於合同的效力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之所以要約定保密費的問題 我是基於如下幾點考慮的: 1、如果在保密協議中僅僅規定員工應該負保密義務,而企業不做相應的補償,不利於本義務的履行。盡管企業向員工支付了工資,但是為了提高員工的保密的積極性,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員工遵守本協議。 2、能更好的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體現公平。 3、如果不約定給予保密費,簽訂該協議的時候,員工會因為保密費的問題產生抵觸情緒,他們會混淆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認為應該支付給他們保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