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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盜竊罪

發布時間: 2021-07-01 15:07:10

Ⅰ 盜竊游戲幣能定盜竊罪嗎

在目前司法環境下,網路虛擬財產不宜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中「財物」的范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不認定為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處罰,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我國刑法來看,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含義,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出了界定: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從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財產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價值特定性,一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只能存在於特定伺服器運行的游戲中,不能置於其他游戲中,脫離特定的游戲即無任何價值;價值虛擬性,沒有實體物,其經濟價值是否存在依託於玩家主觀上是否認定其具有使用價值及實際是否能在同一游戲的不同玩家之間實現交易;價值差異性,對不同玩家而言其價值大小不一,對非玩家而言並無價值。
從我國刑法來看,雖然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但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它們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相比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明顯不同於我國刑法盜竊罪中的「財物」,其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的概念。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實則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種虛擬的兌換工具,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此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對象的不能成為犯罪對象。目前,我國刑法及歷次關於盜竊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均對「公私財物」作出明確規定,但並未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的對象。
再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看,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
■司法觀察
網路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難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價值如何認定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沒有統一的、能夠被普遍認可的計算標准。
首先,目前司法解釋並未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缺乏明確的認定依據,無論如何認定其價值都會存在爭議;其次,在客觀意義上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本身並沒有價值,其價值大小隻能於玩家交易時商定,難以從一個客觀的角度加以認定;再次,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能存在於特定的伺服器與特定的玩家中,脫離了特定的伺服器並失去了所謂的價值,對不同玩家其價值存在不同,難以有統一的計算標准;最後,如按照伺服器運營商因盜竊行為支付的修復費用或者預期收益作為價值認定的依據,並不能做到客觀。
因此,將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將會給數額的認定帶來一系列問題,在目前尚沒有統一、客觀的數額計算方法而又可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中的「財物」。
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義大利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不承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構成《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其遵循體例解釋的原則,禁止對「財產」進行擴張解釋包含信息數據。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在傳統犯罪後設立了分條。雖然日本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對騙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的判例,但其是通過在傳統的詐騙罪後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這一特殊罪名,日本刑法的通說也認為虛擬財物不屬於《日本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我國台灣地區刑事法典在2003年修正時刪除了1997年將電磁記錄設為動產的規定,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規定適用專門的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來處理。
綜上,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Ⅱ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盜竊罪嗎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不是盜竊罪,取決於兩個方面:1、是不是達到盜竊罪的數額較大(3000元以上);2、是不是將盜竊游戲幣直接在自己控制之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涉嫌盜竊罪。

Ⅲ 在中國場外交易數字貨幣到底是不是違法

不算違法,但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後,炒作數字貨幣的熱度依然難減。

現在的情況是官方雖然明令禁止,但現實中交易仍在進行,由此也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高收益伴隨著極高的投資風險,還有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數字貨幣交易所後,一些交易所轉戰海外,而投資者也轉到海外市場投資交易,或者通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尋找交易對手。

(3)數字貨幣盜竊罪擴展閱讀:

相關風險:

1、所謂信用風險,是由於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的交易完全取決於誠信度。一旦出現違約,權益很難保障;

2、所謂政策風險,是各國對比特幣所持的態度會導致幣價格劇烈波動,這種價格波動對場外交易產生一定影響;所謂救濟缺位風險,是指場外交易可能引發糾紛,導致各方面臨取證和舉證的困難。

3、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法律審核中往往會遇到沒有專業機構給比特幣定價的問題,並且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財務,由於比特幣的經濟價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軟體上顯示的價格給予證明,這種定價有時得不到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

Ⅳ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Ⅳ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Ⅵ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Ⅶ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Ⅷ 借取他人賬號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虛擬貨幣並改其密碼犯法不= =

肯定是違法的。
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的一種, 它和網民或者游戲玩家的id、等級、寵物、裝備一樣,都是法律上的「公私財物」,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的虛擬貨幣並修改密碼,嚴格的說就是構成了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你具體數額多少了,根據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各地的標准不一樣,比如江西1000元,河南1000元,上海2000元等等。當然上述數字都是指人民幣,怎麼確認虛擬貨幣的價值,可以請專門鑒定機構評估。同時還要看其他幾個方面的問題:是否年滿14周歲;是否是盜竊親人財產;是否受教唆或者脅迫;是否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等等會在量刑時區分情況對待的。

Ⅸ 日本現史上最大數字貨幣被盜案查出原因沒有

580億!日本驚現史上最大數字貨幣被盜案。

數字貨幣火熱的行情讓黑客們垂涎不已。1月26日,日本的一家大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coincheck系統遭遇黑客攻擊,導致時價580億日元、約合5.3億美元的數字貨幣「新經幣」被盜。這是已知的史上最大的數字貨幣盜竊案。

日本史上最大規模數字貨幣被盜案

涉案金額達580億日元

當地時間27日‪下午四點,距日本比特幣交易平台coincheck宣布大量數字貨幣被盜已經過去了一天,但是在現場仍然有許多受害用戶還沒有離開。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工作人員下來給受害用戶一個具體而明確的解釋。

coincheck成立於2012年,提供包括比特幣、新經幣等在內的13種數字貨幣交易服務,交易量一度佔到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市場的半壁江山。業界估算,公司至少吸納了數千億日元的用戶存款。由於該平台有中文交易系統,分析認為或將有部分海外用戶也受到了波及。

Ⅹ 盜竊數字貨幣怎麼處理

如果你朋友在還錢之前,你已經知道這是盜竊來的錢,自然是要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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