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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數字貨幣

發布時間: 2021-07-06 13:11:27

⑴ 有大神能推薦一個兩個數字貨幣嗎目前市場上的數字貨幣我感覺都是坑,主流幣又都買不起。

我個人推薦的數字貨幣,一個是比特幣現金、一個是維基鏈。
比特幣現金是比特幣的軟聲兄弟,繼承了中本聰的衣缽,採用大區塊,刪除了隔離驗證。比特幣現金以不擁堵、手續費低、技術更新速度快而受到市場的青睞,華爾街等機構對比特幣現金也是比較青睞的。
維基鏈個人感覺是比較靠譜,創始人是國內第一批數字貨幣投資者,在幣圈信譽度是比較高的,切入點是競猜行業,瞄準了世界盃。

⑵ 萬事達卡承認的六種加密數字貨幣,比特幣,狗狗幣,萊卡幣egd積分……對嗎

網路黃金是一種可納稅的加密數字資產,也是一種全球通用的增值積分,根據加密數字貨幣-比特幣的設計原理,進行了技術上的改進和升級,擯棄了比特幣的缺點,繼承了比特幣的優點,它的屬性跟現實黃金的屬性基本相同。但又具備現實黃金不具備的網路屬性。去中心化、總量限定、匿名交易、全球交易、即時到賬,無高昂的手續費.
網路黃金的定位不是簡單的虛擬貨幣或數字貨幣.而是(1)是具有數字特質的加密數字資產,(2)其定位是全球統一的增值商業積分.它不行使支付和定價的兩個職能,所以不會沖擊各個國家現有的金融體系以及人們日常的支付習慣。

⑶ 數字遺產如何安放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你覺得數字遺產該如何安放

我覺得對於數字以上來說,應該能夠和其他的事物遺產一樣,能夠讓自己的繼承人能夠繼承,因為對於我們國家來說目前相應的民法典已經把相應的數字財產納入到了私人財產當中,而且我們國家的相應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也有不少的案例是解決相應的數字財產問題。所以說對於這些數字遺產來說,也應該按照相應的實物遺產的標准來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大多數的公民在進行繼承和安排自己遺產的時候有法可循。

而且不僅僅是游戲產業,需要相應的數字遺產,而且隨著相應的虛擬貨幣的不斷發展和推廣相應的數字貨幣,也需要作為相應的數字遺產來進行相應的法律管理,所以說相應的數字遺產也應該按照實物遺產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⑷ 數字遺產如何安放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你對此有何看法

數字遺產的興起和互聯網有很大的關系,現在的人們基本上都有微信、QQ、支付寶等等很多軟體的賬號,而且賬戶里還有很多聯系人或者金錢等等,我認為對於一些可以等價於貨幣的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因為貨幣不能被浪費,是有用的資源。而那些是代表個人隱私的或者私密的數字遺產要看本人是否明確同意,如果本人沒有明確同意那麼法律不能強制讓繼承人繼承。

無價值的數字遺產

在沒有互聯網的時候遺產只是指實物,而沒有虛擬遺產,但是現在互聯網非常發達所以才導致了數字遺產的繼承,很多網友都在說自己的社交賬戶以後要傳給自己的兒子,孫子等等玩笑話,但是我認為這些也反映了很多網友對於自己死亡後這些賬戶會被怎樣處理的焦慮感。

首先對於社交賬戶或者游戲賬戶,我個人覺得是無所謂繼承與否的,因為這些賬戶都沒有很大的價值。對於現在繼承法的規定能繼承的基本上都是有價值的東西,那些沒價值的東西也沒有繼承的必要。



結語:對於數字遺產的安放其實沒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因為一切的數字遺產都可以等價於貨幣,都是貨幣的虛擬化,只要按部就班的按照實物是繼承法安放即可。

⑸ 【法制】國外有哪些關於虛擬財產繼承的案例/法令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3年提出並頒布了《保護數字遺產的憲章》。《保護數字遺產的憲章》指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任何機構或是個體均不得違令損壞、刪除具備審美價值以及思想文化價值的網路信息,並將加大對於網路數字遺產的支持與維護,在任何情況下,確保其具有思想價值的數字產品的完整性,使其能夠在網路世界中正常發展和運行。《保護數字遺產的憲章》對於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指導以及立法的形成提供了價值度很高的指導意義以及借鑒意義。


美國俄克拉荷馬州還頒布了通過遺囑的方式執行虛擬財產繼承的事項,充分肯定了網路財產繼承和分配的合法性。此外,美國也有不少應對網路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專門網站。比如,遺物守護者、財產鎖定、超級數字等。

⑹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⑺ 從法律上來說,螞蟻花唄額度可以作為數字遺產被繼承嗎

額度是不可以的,你可以看成是虛擬的信用卡,但是債務是可以的,根據民法總則,如果繼承遺產,繼承人會一並繼承遺產和債務,其實債務是屬於遺產里的,也就是說債務會被子女或者其他人繼承。債務被繼承後有繼承人對其作出處置,一般是將遺產中的財產對其進行抵消,如果債務大於被繼承的財產可以選擇不繼承。

⑻ 數字賬號屬於個人虛擬財產,死後家人應該如何繼承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崛起,網民在虛擬世界留存的痕跡已經不僅僅是數據本身,其背後產生的經濟價值、情感價值,以及在網民過世後這些數據的歸宿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

但由於當前相關法律的空白,這些涉及隱私的信息數據還存在諸多爭議。至於是否可由親屬繼承依然存在部分爭議。這里先列舉一些外國措施,以此參考。

而在國內,隨法律沒有明確判定條例,但其網路資產也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網路服務提供商一般會在《用戶使用協議》中規定,用戶只對賬號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顯然這種協議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已經不符合時代,應當予以修改。

另外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時,可以採取遺囑繼承的方式分割虛擬財產。被繼承人在生前親自將自己所擁有的虛擬財產進行處分,指定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來分配虛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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