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數字貨幣與智能合約
Ⅰ 為什麼說數字貨幣+智能合約或將取代移動支付
區塊鏈數字加密貨幣解決了安全問題,將來可以開發區塊鏈移動工具。
Ⅱ 區塊鏈數字貨幣、虛擬幣到底是什麼,怎麼
數字貨幣究竟是什麼呢?它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是一回事嗎?
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幣的區別
其實,數字貨幣是指數字化人民幣,是一種法定加密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分兩類指非Cryptocurrency貨幣(即數字黃金貨幣,如e-gold,以及公司發行的貨幣,如xrp)和Cryptocurrency貨幣(即比特幣bitcoin類貨幣)。
它不能完全等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經常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僅僅局限在網路游戲等虛擬空間中。它與支付寶、微信支付又具有本質不同,支付寶、微信支付和手機銀行等其實都是電子貨幣,並非是數字貨幣。2016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數千種數字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現特指網路虛擬經濟中的貨幣,發行者不是央行,而且也只能在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在虛擬跟現實有連接的情況下,虛擬的貨幣有其現實價值。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卷,新浪推出的U幣米票(用於iGame游戲),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像比特幣是非法定數字貨幣。
從年初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表示,未來移動支付前景明朗,央行正積極研究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爭取早日發行數字貨幣。在1月20日舉辦的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透露,央行自2014年起就成立了專門研究團隊,對數字貨幣發行和業務運行框架、關鍵技術、流通環境等進行深入研究,爭取早日推出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目前研究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那要是數字貨幣推廣後,對我們的生活有什麼好處嗎?
對於這個問題,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成功發行數字貨幣,將帶來許多便利:可以有效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高昂成本,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可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助力普惠金融全面實現;有助於建設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支付體系,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等。更多數字貨幣可以關注bitmom
Ⅲ 區塊鏈技術中的智能合約是什麼
舉個例子:
你和你的一個朋友打賭,說明天的天氣預報到底准不準,賭注20塊錢,你賭准,他賭不準。然後到了第二天,天氣果然和天氣預報說的一樣,那麼他應該支付你20塊錢,但是你的朋友耍賴,就是不支付這20塊,結果就是你也沒什麼辦法。
那麼一般是怎麼處理呢?你們為了保證你們的對賭能正常,你們找了一個可信任中介人,你們把各自的20塊錢放到了中介那裡,這樣總可以了吧。
但是第二天,中介又為難了,因為天氣預報預報的是多雲,而實際天上的雲不多也不少,這時你認為這樣的天氣就是多雲,而你的朋友認為這樣的天氣不是多雲,中介也是人啊,於是在判斷天氣到底是不是符合昨天天氣預報的條件上,又出了問題。
最後一番爭吵過後,中介決定一半雲也算多雲天氣,你贏了這個對賭,正准備給你40塊錢的時候,發現錢沒帶,於是只好等第二天才能把錢給你。
所以你看,傳統的合約會受到各種維度的影響,自動化維度,主客觀維度,成本維度,執行時間維度,違約懲罰維度,適用范圍維度等。
而智能合約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些問題。
你只需要提前規定好合約內容,程序就會在觸發合約條件的時候自動執行合約內容。
譬如,你規定合約內容是,明天中午12點判斷天氣是否和天氣預報一樣,如果是多雲天氣的話,超過一半雲就算多雲,否則不算。當第二天中午12點合約執行,如果你贏了,錢會自動打到你賬上。一切解決。
例子舉得比較簡單,但你可以領會到智能合約能解決的一些問題。
智能合約和區塊鏈
「智能合約的工作理論遲遲沒有實現,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缺乏能夠支持可編程合約的數字系統和技術。區塊鏈技術的出現解決了該問題,不僅可以支持可編程合約,而且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過程透明可追蹤等優點,天然適合於智能合約。因此,也可以說,智能合約是區塊鏈技術的特性之一」
摘錄來自: 「區塊鏈:從數字貨幣到信用社會」。
有一些朋友可能會問,九少爺,你上面說的智能合約,不就是一段條件判斷的代碼嘛,現在很多擔保網站或系統不是也一樣嘛,像淘寶的交易流程,不也是買家付款到系統里,然後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系統再把錢打給賣家。這不早就實現了嘛?
區塊鏈的特性是:
數據無法刪除、修改,只能新增,保證了歷史的可追溯,同時作惡的成本將很高,因為其作惡行為將被永遠記錄
去中心化,避免了中心化因素的影響
而像上面說的淘寶那套支付擔保系統,依然是中心化的,合約是否公正或正常執行,也全靠中心來決定。如果中心要作惡,我們依然沒有辦法。
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不僅可以發揮智能合約在成本效率方面的優勢,而且可以避免惡意行為對合約正常執行的干擾。將智能合約以數字化的形式寫入區塊鏈中,由區塊鏈技術的特性保障存儲、讀取、執行整個過程透明可跟蹤、不可篡改。同時,由區塊鏈自帶的共識演算法構建出一套狀態機系統,使智能合約能夠高效地運行。
Ⅳ 智能合約是什麼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這個術語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多產的跨領域法律學者尼克·薩博(Nick Szabo)提出來的。他在發表在自己的網站的幾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約的理念。他的定義如下:
"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promises),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
讓我們更加詳細地探討他的定義的意思。
承諾
一套承諾指的是合約參與方同意的(經常是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承諾定義了合約的本質和目的。以一個銷售合約為典型例子。賣家承諾發送貨物,買家承諾支付合理的貨款。
數字形式
數字形式意味著合約不得不寫入計算機可讀的代碼中。這是必須的,因為只要參與方達成協定,智能合約建立的權利和義務,是由一台計算機或者計算機網路執行的。
更進一步地說明:
(1)達成協定
智能合約的參與方什麼時候達成協定呢?答案取決於特定的智能合約實施。一般而言,當參與方通過在合約宿主平台上安裝合約,致力於合約的執行時,合約就被發現了。
(2)合約執行
"執行"的真正意思也依賴於實施。一般而言,執行意味著通過技術手段積極實施。
(3)計算機可讀的代碼
另外,合約需要的特定"數字形式"非常依賴於參與方同意使用的協議。
協議
協議是技術實現(technical implementation),在這個基礎上,合約承諾被實現,或者合約承諾實現被記錄下來。選擇哪個協議取決於許多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在合約履行期間,被交易資產的本質。
再次以銷售合約為例。假設,參與方同意貨款以比特幣支付。選擇的協議很明顯將會是比特幣協議,在此協議上,智能合約被實施。因此,合約必須要用到的"數字形式"就是比特幣腳本語言。比特幣腳本語言是一種非圖靈完備的、命令式的、基於棧的編程語言,類似於Forth。
Ⅳ 央行的數字貨幣是dcep嗎
央行的數字貨幣是dcep。
央行研發的數字貨幣名字叫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DC就是數字貨幣,EP是電子支付,支付通過某種方式傳輸的是數字的東西不是紙面的貨幣,所以,電子支付本身也是有數字貨幣屬性的。
數字貨幣特點: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高度匿名性。
(5)法定數字貨幣與智能合約擴展閱讀
數字貨幣的應用
一、快捷、經濟和安全的支付結算
跨境支付助力人民幣國際化。2015 年全國涉及經常類項目跨境支付的結算量約為 8萬億元人民幣,加速人民幣國際化需要低成本、高效率、低風險的跨國支付與結算產品和方案。
二、抵押品物權數字化
目前,銀行電子化的貸款流程和處理流程仍然存在大量重復的人力工作,而作為貸款發放的基礎支撐,很多抵押品存在定價不實或抵押多次甚至無抵押品等情況。可以考慮利用數字貨幣對銀行的抵押品進行定價和交易追蹤:
三、票據金融和供應鏈金融
近年來,基於商業匯票的各類票據市場業務快速增長,票據理財產品成為互聯網理財的熱門領域,但國內現行的匯票業務仍有約70% 為紙質交易,供應鏈金融也還高度依賴人工成本。
參考資料
網路--數字貨幣
Ⅵ 雲數貿五行幣與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一回事嗎
央行數字貨幣就是數字人民幣,是由人民銀行發行,2018年3月9日,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記者會上正式透露了正在研發的法定數字貨幣名稱為DCEP。
DCEP,是數字貨幣電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簡稱。這意味著央行數字貨幣將同時具有法定貨幣與電子支付的雙重職能。
而「雲數貿」是國內一種規模較大的傳銷模式,於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個典型傳銷案例,其中就有「雲數貿」。
(6)法定數字貨幣與智能合約擴展閱讀:
具體來看,DCEP的特徵主要體現在金融與技術兩方面。
1、就其金融特徵而言,央行數字貨幣的功能與屬性與人民幣紙幣完全一樣,只不過是紙幣的數字化版本。這說明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維系數字貨幣流通系統所依賴的是國家信用。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明確指出,DCEP「是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
經濟學中常用M0來指稱流通於銀行體系之外的現金,央行對DCEP的定位就是替代M0,也就是對現金的替代。
2、而在技術特徵方面,央行數字貨幣並未完全採用區塊鏈技術。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區塊鏈課題組曾發文指出,區塊鏈系統處理效能有待提高,基於該技術的加密資產無法保證其錨定資產的穩定性,同時其去中心化特性也與央行的集中管理要求存在沖突。
3.但據稱,數字貨幣借鑒了其中一些技術理念,如非對稱加密、智能合約等。由此形成的全新加密數字貨幣體系,具有安全、可控匿名、不可偽造等優點,彌補了現有貨幣成本高、追蹤難、造假大等問題。
Ⅶ 央行數字貨幣和雲數貿有關系嗎
沒有關系。
央行數字貨幣就是數字人民幣,是由人民銀行發行,2018年3月9日,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記者會上正式透露了正在研發的法定數字貨幣名稱為DCEP。
DCEP,是數字貨幣電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簡稱。這意味著央行數字貨幣將同時具有法定貨幣與電子支付的雙重職能。
而「雲數貿」是國內一種規模較大的傳銷模式,於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個典型傳銷案例,其中就有「雲數貿」。
(7)法定數字貨幣與智能合約擴展閱讀:
具體來看,DCEP的特徵主要體現在金融與技術兩方面。
1、就其金融特徵而言,央行數字貨幣的功能與屬性與人民幣紙幣完全一樣,只不過是紙幣的數字化版本。這說明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維系數字貨幣流通系統所依賴的是國家信用。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明確指出,DCEP「是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
經濟學中常用M0來指稱流通於銀行體系之外的現金,央行對DCEP的定位就是替代M0,也就是對現金的替代。
2、而在技術特徵方面,央行數字貨幣並未完全採用區塊鏈技術。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區塊鏈課題組曾發文指出,區塊鏈系統處理效能有待提高,基於該技術的加密資產無法保證其錨定資產的穩定性,同時其去中心化特性也與央行的集中管理要求存在沖突。
但據稱,數字貨幣借鑒了其中一些技術理念,如非對稱加密、智能合約等。由此形成的全新加密數字貨幣體系,具有安全、可控匿名、不可偽造等優點,彌補了現有貨幣成本高、追蹤難、造假大等問題。
Ⅷ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的業務拓展中將會碰到哪些常見問題將如何解決
1 法定數字貨幣框架需要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
法定數字貨幣尚無統一概念。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僅僅通過電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包括「私人的數字貨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英格蘭銀行更進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多個公開演講中明確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內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貨幣,採用了一系列的演算法,並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為此,央行設計了一套「一幣兩庫三中心」的系統架構,即:以數字貨幣為中心,設計發行庫和存款庫,搭配認證中心、大數據分析中心以及登記中心。央行數字貨幣奉行央行發行、商業銀行賬戶流通的方式,發行庫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數字貨幣,存款庫是商業銀行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的資料庫。認證中心對機構和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登記中心完成央行數字貨幣全生命周期以及權屬登記;大數據分析中心實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標檢測分析等目標。
商業銀行是法定數字貨幣框架的重要節點,扮演著肩負央行數字貨幣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占據一定市場份額的情況下,讓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補充參與數字貨幣運行框架是更優選擇。原因在於: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實現法定數字貨幣推廣。在商業銀行內部,法定數字貨幣和實物貨幣存在競爭關系。社會公眾傾向於將現金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兌換成傳統貨幣以換取收益,以商業銀行推廣數字貨幣的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避免商業銀行重復建設支付應用場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同,目前商業銀行的支付場景相對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應用場景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積累下來的豐富經驗將被浪費;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商業銀行一方面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服務進行必要的軟體和硬體升級;另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傳統人民幣的存取服務。兩套系統同時運營將會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支付工具建設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中,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單一和支付通道復雜可能會降低社會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2 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重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角色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過程中,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扮演著四類角色。第一類,賬戶管理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其支付賬戶中的金額不屬於存款,社會公眾更容易接受非銀行支付機構充當「數字錢包」的角色。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及其終端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有利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順暢管理、使用,也不用擔心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風險。第二類,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擁有包括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農村支付等在內的大量場景開發、運營經驗,和基於場景的支付市場的相對較大佔有率。一方面,有實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智能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開發出多種產品來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利用豐富的場景促進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例如在消費者想要通過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投資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著傳統貨幣投資支付服務的經驗和升級的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勝任數字貨幣投資的專門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第三類,系統建設服務提供者角色。全國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轄市)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城市處理中心(CCPC),將會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繼續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數字貨幣和傳統貨幣長期並存的時期,NPC和CCPC將是雙重重要節點。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的次要驗證節點對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統架構進行補充,繼續與NPC和CCPC完成對接。
3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技術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創新伴隨著與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接展開,覆蓋數字貨幣產生、儲存、使用、回籠全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基礎層技術的對接和交易模塊的對接。基礎層技術對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基礎安全技術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移動終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應用終端安全模塊技術,對接統一加解密系統,提供安全存儲和加解密運算的載體,為數字貨幣提供有效的基礎性安全保護。第二,在數據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整個支付體系的一環,在交易傳輸上,應採用官方統一規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術方式傳輸數字貨幣信息,以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參與記賬的高級節點,在交易進行中採取盲簽名技術保證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並通過流水號、時間戳等多種方式杜絕重復支付的可能;並通過加解密、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防偽方式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在與交易模塊對接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到:第一,與認證中心對接,獲取相關數字證書,以及用戶身份信息;第二,與可信服務管理模塊對接,以便獲取數字貨幣的使用功能;第三,與發行系統與儲存系統對接,通過銀行庫進行數字貨幣的申請和兌換;第四,與交易通信模塊對接,保證用戶能基於在線交易通信通過交易網路在智能終端實現在線支付;第五,與登記中心對接,通知記錄數字貨幣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過程的登記。
4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場景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場景對接基於其自身角色的轉化。法定數字貨幣是演算法貨幣、智能貨幣,因此業務創新和場景拓展是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應有之意。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實現的場景對接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第一,賦能金融行業,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局限。目前,金融場景化服務存在著業務建模不具備普適性、不同主體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參與主體系統對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接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通過研發智能合約建立資金流向、觸發條件、價值變化規則、收益權登記等行為信息以及對應的資金信息(金額、賬戶、幣種等),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的現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數字貨幣的原子屬性和智能合約的原子交易「組裝」成業務模型,無需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單獨開發平台,並避免了行業平台壟斷、信息不公開等問題。
第二,拓展使用場景,提升用戶使用體驗。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在現有支付場景豐富的基礎上,不斷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的特點拓展使用場景,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同時,通過聚合應用,用戶可以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App對接大量場景和服務。
第三,提升資金安全,打造通用數字錢包。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通過自身技術打造符合安全標準的數字錢包,保證用戶資金安全。可選擇的方法包括:央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發一個統一的通用版數字錢包應用,或者授權若干符合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通用版數字錢包服務的許可權。數字錢包可以實現用戶在各個商業銀行的資金甚至在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自有賬戶里的留存資金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相互兌換。從實現角度來講,同時,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還可以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數字貨幣錢包,達到傳統賬戶綁定數字貨幣錢包的聯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結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時區聯盟鏈。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深度參與法定數字貨幣跨境支付系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實現與商業銀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標准及工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標准和工具的研究與設立,實現技術上的對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業務系統。以央行牽頭、商業銀行、有資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參加的業務系統將會有助於實現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框架對接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幾個焦點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確定法定數字貨幣所有權?這是一切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行為開展的基礎。第一種思路,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無形物,作為特殊動產,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認為,「解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應緊緊圍繞所有權的公示方式展開。」第二種思路,認為數字貨幣是電磁記錄,適用數據轉移與交易的法律。數字貨幣的本質是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內容的轉移記錄在數字貨幣技術架構的節點中。以節點記錄的變化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准。第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問題。除了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提高技術安全等級之外,還應當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中的各類主體的數據權利。第三,如何規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問題是貨幣法律框架的必要內容。技術層面上,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應當包括相應的幫助識別、處置與洗錢、恐怖融資的相關機制的技術架構。法律層面上,特定參與者應當具備身份識別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查詢等權利。
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時還應當考慮在以下方面規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一,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定數字貨幣參與者身份,搭建技術——業務雙層權利義務體系。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次要驗證節點,可以根據中央銀行明確授權下進行代碼修改、節點操作、架構存儲、交易驗證等等;業務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角色的補充,遵守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場景創新上,充分給予空間,以實現「負責任的創新」。第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中,還應當遵守相關數據保護與個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規定。第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扮演出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時會創設許多的新型商業模式,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業法律規范和數字貨幣法律框架進行雙重規制。
法定數字貨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更多的參與主體將會從法定數字貨幣的智能、加密等屬性中獲益,創造出更多的應用場景,促進全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有活力發展。未來我司也將會持續關注該領域的相關問題並主動配合監管機構,進一步參與科研、金融、互聯網等各行業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動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推動新金融時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