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數字貨幣形式發工資
❶ 公司發工資以人民幣+虛擬貨幣的形式 發放 是否違法
發工資只能以現金人民幣為准,不能以任何物品作為工資發給員工這是違法的。
❷ 小企業工資發放流程
根據出勤及個人工資標准計算應發工資,再減去個人扣款部分(如個稅、三險一金等),計算出單位實發工資表,列印出來的領導簽字,簽完字之後通知大家來領錢或者打到各人銀行卡上。
❸ 數字貨幣工資需要到現場領取么
數字貨幣工資的話需要到現場領取嗎?一般來說的話,這種工資也是不需要到現場領取的,你只要有銀行卡就可以。
❹ 小公司能不能通過支付寶給工人發工資
有風險。
公司通過個人賬戶(包括以個人名義開立的網路支付賬戶)進行有關公司的交易,對公司長遠經營來講,存在較大風險。
(1)是造成公司財務混亂,無法區別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的關系,可能會出現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從而導致股東或相關人員個人承擔公司債務的後果,也可能面臨抽逃公司資產的嫌疑。
(2)是從稅務上講,稅務機關可能因此懷疑公司有偷逃稅務等方面的可能性,從而對公司稅務進行核查,並可能面臨相應的處罰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3)是公司財務管理不規范,對於公司今後引進投資或進行股權交易、上市交易等,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建議小規模的公司可以聘請代理記賬公司或財務公司,代為辦理有關財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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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辦案法官認為,對於現在的新型用人付薪方式,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是:主要需結合相關證據材料,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管理關系,是否存有用工管理。
這種用工管理集中表現為: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監督勞動者的工作。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就給付內容要求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❺ 小企業會計准則如何分配工資,發放工資求會計分錄
工資計提涉及的分錄:
工資核算應該計算用工成本。用工成本應該將應發工資和公司為員工支付的社保一並計入,即按以下等式計算:用工成本=應付工資+公司負擔的社保=(實發工資+個人社保+個稅+其他扣款)+公司負擔的社保
計提工資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金額為用工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金額為應付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金額為公司負擔的社保)
結轉個人社保、個稅及其他扣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金額為扣款部分,即應付工資減實發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金額為個人社保)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金額為扣下的個稅)
貸:其他應付款(金額為其他從工資里扣下的款項)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金額為實發工資)
貸:庫存現金
繳納社保和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金額為公司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的合計,前兩步已經做了貸方)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小企業數字貨幣形式發工資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根據復式記賬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賬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賬戶前,通過記賬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賬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賬符號,有關賬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賬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以一個賬戶的借方與幾個賬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賬戶的貸方與幾個賬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為了保證賬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❻ 數字貨幣工資來了以後能發給本人信息嗎
應該能給本人發信息
❼ 實行數字貨幣當月工資花不完會不會作廢
不會的。數字貨幣其實就是現金,只不過是以電子形式存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❽ 發放工資主要有哪幾種方式
發放工資目前普遍有兩種形式:
一、通過銀行間接把工資發放到職工手中。
二、以現金方式直接發放到員工手中。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種形式。
基本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8)小企業數字貨幣形式發工資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