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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陽數字貨幣詐騙案

發布時間: 2021-04-15 03:47:50

數字貨幣被騙公安不給立案怎麼辦

早在去年初就有人向我咨詢交費參與「數字貨幣」問題,並說對方承諾了高額回報率。我的答復是不要參與,即使以後推行數字貨幣也需要制定相應的市場規則。現在交費(好象也是二千元左右)具有詐騙風險。結果,對方沒有加入而逃避了損失。

❷ 湖南長沙數字貨幣詐騙案歸什麼部門管

長沙數字貨幣詐騙案歸公安機關管轄,如有意請到湖南省公安廳進行詢

❸ 炒數字貨幣被定性為詐騙27萬,錢退了,諒解書也寫了現在取保候審,還會判實刑嗎

一般詐騙罪都是判實刑的,雖然你已經將騙取的錢退回,對方也寫了諒解書,但對社會的危害還是很大的,可以在刑期上減少。

❹ 普銀幣詐騙案有3千多投資者被騙嗎

這兩年,如果不曉得「區塊鏈」「比特幣」這些流行詞,都不好意思出門。一時間,各種打著「去中心化」「運用區塊鏈技術」旗號的虛擬貨幣大行其道,讓人難辨真假。這不,深圳某公司發行了一種號稱「全球首個本位制數字貨幣」,並有100億藏茶背書的「普銀幣」出了事,3000多位投資者被騙,甚至有投資者數百萬元打了水漂。

這兩年,比特幣猛漲,讓不少投資者格外關注區塊鏈,各種虛擬貨幣一夜之間湧出。雖然掛上了區塊鏈、數字加密等高大上的技術名詞,投資者最關心的還是資金安全問題。

普銀幣宣稱其與藏茶實物資產對應,流通價值高,增值前景廣闊。且普銀集團母公司已開始籌備上市,並得到國際認可,2016年9月在韓國平台首發,未來將會在新加坡、日本等平台陸續上線。這些渲染的前景,讓大批投資者蜂擁認購。

在普銀幣貼吧,投資者們相互交流經驗,「為什麼普銀幣今天猛漲」「今天怎麼又狂跌」,形同股市漲漲跌跌的普銀幣,讓投資者們操碎了心。直到2017年12月份,貼吧里討論的熱點開始變為「普銀錢包里的幣能不能找得回來」。

投資者們開始驚慌,他們找到普銀的辦公地,這家公司幕後老闆已經消失,辦公室里只有三三兩兩的工作人員在撐場子,已經形同停業。「普銀跑路」的傳聞開始四起。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曾對普銀區塊鏈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利用宣傳資料發布含有虛假內容廣告以及在網站上發布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普洱幣)廣告,通過回購對普洱幣的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合計120萬元。

事實上,警方早已經介入調查。2017年6月15日,南山警方接群眾舉報,深圳普銀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銀公司)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經查,普銀公司通過「趣錢網」P2P平台,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騙取被害人約3.07億元人民幣,並有集資詐騙嫌疑。南山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案件偵查工作。

今年3月28日,南山警方對普銀公司涉嫌集資詐騙案開展收網,成功抓獲潘某東、熊某龍等犯罪嫌疑人6名。目前正在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為受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損失。警方督促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盡快投案自首,主動退贓,爭取從寬處理。

❺ 傳銷團伙何以能在一年多匯聚相當於500多億的數字貨幣

傳銷團伙在傳銷過程中加入了區域鏈的交易方式,從而吸引了大量不懂投資的人進行了投資,並且高額的回報率更是讓他持續發展的原因。其實仔細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傳銷團伙進行傳銷都會使用是一個高大尚的概念來掩飾詐騙傳銷的騙局,那些受欺騙的人們就因為不懂得什麼是區域鏈所以才會被傳銷團伙給詐騙。其次就是他們盲目的相信會有超高的投資回報率,這也是他們上當的原因,其實不論什麼投資,我們都得了解清楚之後才能下決心去做,這樣才不會讓自己血本無歸。

不論怎樣,投資有風險,我們在投資的時候應該時刻的警醒自己,這樣才能避免自己喪失更多的財富。

❻ 本人也是參與者,推廣數字貨幣,會員告我們是詐騙罪,請問需要找什麼有利證據翻案

可悲啊,犯罪了連自己還不知道。自願 就是 最不靠譜的翻案證據。

❼ 交3365元返一張幾十萬的數字貨幣銀行卡,是真的嗎

像這種高利率的事情,千萬不要相信,他們只是在變相的融資,而且具有很大的欺騙性,而且新聞上經常報道這種高收益的詐騙案件。你一定要提高自己的防範意識,千萬不要上當。

❽ 現在涉及全國的數字貨幣詐騙案,受害者的錢能追回來嗎

可以解決提現追回,不要驚慌,保留好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證據。找正規維權公司幫你追回。國內平台大部分不合規,盡量規避操作,不貪暴利!其實被外匯,期權等黑平台騙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時收集自己的維權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記錄,交易記錄,銀行流水等這些都是至關重要的維權材料,在平台還沒跑路徹底關網前把本金追回。

❾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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