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數字貨幣
① 刑事判決書(××××)×刑初字第××號是什麼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法院案件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每個案件的案號具有唯一性。
新版:(2017)渝0233刑初46號
舊版:(2012)浦刑初字第2612號
還望採納,謝謝。
② 被告人已經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在案件審理期間,有的集資參與人未到公安機關報案。故刑事判決書
合同是否有效要經過法庭審理後根據合同內容與形式是否合法後做出認定並判決的
③ 已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刑罰 能否再次被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還款,原刑事判決書中已包括該筆借款了
不能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3)刑事判決書數字貨幣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要求規定:
1、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④ 刑事判決書張小尖
刑事判決書張小尖,大快人心,老天有眼。
⑤ 關於曹剛等人非法集資詐騙退款一案(2016)粵01刑初407號刑事判決書,是真是假的
經查(2016)粵01刑初407號刑事判決書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做出
⑥ 刑 事 判 決 書
判決書根據罪名不同
有好多判決書,你可以登錄任意一家法院官網
就可以查到刑事判決書
⑦ 我想要徐某余謀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案件判決書
可以向當地法院查詢或登陸中國法律文書裁判網進行搜索下載
⑧ 根據以下材料,寫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2012)x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鄉某村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於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看守所。
辯護人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訴(2012)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於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於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酒後闖入本村村委會,砸碎玻璃,砸壞擴音器、電話機、驗鈔器等,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 01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構成毀壞公私財物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鄒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認為:1.砸了村委會是事實,但是沒有砸那麼多東西;2.村委會應當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他們(指村委會幹部)在執行不公平的情況下,一聲不吭,不為我說話,反而幫助法警查封、破壞我的酒廠;3.對調解書的執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會有責任幫我說話,他們不說,我事後為這事跟他們吵,一氣之下才砸了東西。
被告人鄒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認為:1.村委會的東西是在鄒某與村委會吵架時被砸的,村委會也有責任;2.鄒某主觀惡性不大;3.鄒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鄒某因與他人發生購銷合同逾期付款糾紛,經某市某縣人民法院調解,鄒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給付所欠對方的貨款,逾期給付則以被某縣人民法院查封的3個3噸鋁酒罐抵頂此債務。該縣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後,鄒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該縣人民法院應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發出執行通知無效後,決定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抵達本村後,鄒某外出躲避。執行人員遂依法要求本村委會協助執行。村委會幹部將執行人員帶領到鄒某的酒廠,執行人員在村委會幹部在場的情況下,將已查封的3個3噸鋁罐裝車拉走,並要求村委會幹部轉告鄒某到該縣人民法院辦理相應手續。鄒某回來後,以被執行的財產遠超出其所欠對方債務為由,責怪村委會幹部不該協助外地法院執行,無理要求村委會給其賠償「損失」。此後,鄒某一直對村委會耿耿於懷,連續三年以不交公糧表示抗議,並且多次揚言要報復。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鄒酒後又闖入村委會,砸碎了窗戶玻璃14塊,砸壞了辦公室內的擴音機、電話機、驗鈔器、鋁壺、鐵爐子和桌椅等,燒毀計劃生育帳卡,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 012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xxx的證言證實:
2、現場被毀壞物品的照片證實:
3、價格事務所的估價鑒定結論書證實,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2012遠。
4、被告人鄒某供述:
……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其辯稱的沒有砸那麼多東西,村委會幹部在執行不公平的情況下沒有替自己說話,自己是一時氣憤才砸東西的意見,經查,村委會協助縣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人的意見基於客觀事實不符,又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採納。關於其辯護人提出的,村委會也有責任,鄒某主觀惡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見,經查,村委會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公務,並不存在有不當之處,被告人鄒某無視國家法律,其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構成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眼 xxx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xxx
⑨ 刑事判決書中 「繼續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請問由哪個主體進行追繳是否有追繳期限
檢察,機關。是追繳主體機關。只要,案情需要。沒有期限。但問題。不嚴重。也就不再追繳。如已夠立案標。
准。如已過了,訴訟期限。各種,案由。有不一樣。以各案,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