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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10-07 12:46:15

❶ G20各國對數字貨幣態度都是怎樣的

在G20會議上,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看法不盡相同,有的極力抵制,有的積極監管,下面就為大家盤點一下各G20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

加拿大

加拿大證券監督機構(簡稱CSA)發表聲明稱,考慮到ICO發行全流程,許多ICO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並要求他們遵守證券法。此外,CSA注意到,ICO也可能是衍生品,需要受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所通過的衍生品法律的約束,包括貿易報告規則。監管機構表示,歡迎即將進行ICO的企業進入「監管沙盒」,在有限的環境中測試新的金融產品。

印度

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著手規劃監管印度比特幣市場的指導方針。另外,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成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並和印度儲備銀行(RBI)官員召開了會議。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還計劃監管比特幣衍生品和其他加密貨幣是否被用於非法籌集資金。

❷ 什麼是數字貨幣通俗一點說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再通俗一點來說,數字貨幣其實就是一個商品。

就像黃金經過了二百多年才逐步被全世界認可。在早期,很多人對黃金的儲值能力存在著諸多質疑。如果拿數字貨幣作為代替,以前人們對黃金的質疑態度,就相當於現在很多人對數字貨幣的態度。

(2)數字貨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數字貨幣是對於金融安全和創新能力的平衡,金融行業都應當有明確的准入門檻,數字貨幣涉及金融,就必須明確准入門檻。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企業資質需要審核並設定準入制度,監管的核心之一是區塊鏈企業必須有合格的技術人員。

如建築行業不同級別的企業需要不同級別和數量的注冊結構工程師,以此確保蓋的樓、修的橋是安全的,這一點在數字貨幣監管中同樣可以借鑒。此外,投資者需要參照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的投資者才可以參與投資。

❸ 數字貨幣能不能復活計劃經濟

從法定貨幣到數字貨幣

1918年,蘇俄開始實施特殊的經濟政策,禁止日用必需品的私人貿易,實行產品實物供應及主要消費品配給制;取消貨幣和核算制,實行總管理局制,國家直接給每個企業制定產、供、銷計劃;實行普遍義務勞動制。

這就是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之後,誕生的一種新的社會經濟運作形式,即「計劃經濟」。

1920年,奧地利學派第三代掌門人米塞斯發表署名文章,用詳細的理論推導,做出了當時來看非常驚人的推斷:由於蘇俄的「計劃經濟」缺乏經濟計算的有效工具,其經濟活動必定會走向失控和混亂,進而導致普遍的窮困、飢餓,直到崩潰。

米塞斯的觀點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因為諸多知名經濟學家,都認為蘇俄模式有持續存在的意義,並且同樣會帶來經濟的繁榮。

從法定貨幣到數字貨幣,類似於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到了1989年,美國第一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在他的《經濟學》教科書里寫道:「蘇聯的『計劃經濟』比美國的市場經濟更加優越;蘇聯將會在1997年全面超越美國的市場經濟。」

要知道薩繆爾森的經濟學教科書,至今風靡全球,成為數百萬學子的經濟學啟蒙書籍。但僅僅就在薩繆爾森認為蘇聯經濟模式優於美國市場經濟兩年後,蘇聯解體,計劃經濟也不復存在。後來薩繆爾森刪除了書中關於對蘇俄經濟的看法,然後繼續穩坐經濟學暢銷書作者。

然而,從1920年米塞斯預言「計劃經濟」終將崩潰,到1991年蘇聯解體,整整過了70年。用如此漫長的時間來驗證一個推導,確實充滿了極大的挑戰和風險。這就是為什麼「計劃經濟」時至今日依然受到一些人追捧的原因,因為大部分人生活在當下,沒有人准確的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就算是一些頂級的數學家、經濟學家、科學家,依然會高估技術所帶來的作用,比如牛頓就在炒股領域賠得很慘,凱恩斯和費雪在1929年的大蕭條中虧得一塌糊塗。前兩年,阿里巴巴的創始人馬雲就基於對大數據的痴迷,認為未來由於大數據的存在,「計劃經濟」將是可以實現的。

其實早在1920年,也就是米塞斯預言「計劃經濟」最終會崩潰的時候,波蘭著名經濟學家蘭格就用非常詳盡和龐大的數據,逐一反駁了米塞斯的預言,蘭格用各種數據和理論,自稱解決了米塞斯提出的「經濟計算」難題,而蘭格的理論依據獲得了當時大部分人的認同,整個市場和學術界,基本都認為蘭格贏得了跟米塞斯的論戰。

到底什麼是「經濟計算」,難道大數據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嗎?

當然不能,因為你確實可以通過我的消費數據和歷史習慣等等,甚至是我所有的財務數據等,預測我接下來的需求,還可以通過我的行動軌跡等數據,預測我的喜好和可能的傾向,但你無法計算出我會以什麼代價、什麼方式來滿足這一需求,也無法計算這些需求會給我未來的行動和更長遠的需求帶來何種影響。

也就是說,你可以在一定時間內計算出我階段性的需求,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計算出我為了滿足這一需求會採取的行動方式,以及會付出的可能成本,但你無法在所有時間段內計算出我所有的需求,以及在所有時間內計算出我為了所有需求要採取的所有行動和願意承擔的所有成本。

從長遠看,我自己甚至都不知道我在未來某一天突然蹦出什麼需求,突然因為什麼事情而貪婪或恐懼,更不知道為了滿足這種貪婪和恐懼會採取什麼行動。所以,試圖用技術的進步來實現「計劃經濟」,過去不行,未來也不可行。

那麼「經濟計算」這個難題,到底要靠什麼來解決呢?

答案是「貨幣」 和「價格」。

前一陣開始,中國市場豬肉價格上漲,這個價格上漲,就是「經濟計算」的結果,說明豬肉供不應求,這一信號會釋放給所有有意願養豬的人,刺激這些人去養豬,然後增加供給。但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計劃經濟」模式下,豬肉少了,那每個人就少分點,至於豬肉需求到底是多少,大家願意為這種需求付出什麼成本,沒有人知道,因為沒有價格,從而也就無法知道下一年應該供給多少,只能猜(也可以叫計劃)。

在實際的經濟運行當中,市場遠比豬肉價格上漲這種問題要復雜得多,在無比復雜的市場,就是通過貨幣和價格這樣一個簡單的「經濟」計算方式,來有條不紊的維持市場運轉的。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如果貨幣本身不是市場化的,而是一種「計劃經濟」模式,那麼市場所呈現出來的價格機制是否會失效?「經濟計算」是否會崩潰?答案是一定的。

❹ 數字貨幣對國家利益最重要的影響是什麼

3發行中國數字貨幣的重大意義

CBDC的核心價值,可以歸納為四點:第一,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讓央行更好管理貨幣創造和供給,提升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有效性和更好應對商業周期。第二,基於區塊鏈相關的技術構建支付和清算基礎設施,可以減本增效,數字貨幣可以大大降低貨幣發行、流通、使用等環節的成本,實現無鈔化交易,也符合當前飛速發展的電子支付潮流。第三,賦予了央行更強貨幣體系管控能力,比如說KFC、反洗錢、反恐融資,以及一些定向政策等。在Libra推出以前,央行重視CBDC,主要會出於上述三個目的,但現在,CBDC對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意義,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更加重要,這就是央行的第四個目的。從當前人民幣國際化的進展來看,確實遇到重重困難,一是以美國為首的圍追堵截,二是股匯兩市的動盪。要想打破美帝為首的圍追堵截,實現股匯兩市的正常發展,從而實現人民幣的國際化,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還真的是個不錯的辦法。在人民幣國際化十周年之際,人民幣國際化已經取得非凡的成就。全球13家國際金融機構開始重視中國債券市場,在發達國家降息大潮,負利率成為常規手段的階段,中國債券在國際上極具競爭力。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全球已有38個國家與中國簽署了貨幣互換協議,總金額高達3.67萬億元人民幣。而我國全力推進的「一帶一路」正在為人民幣國際化持續創造需求,人民幣輸出成為「一帶一路」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手段。此外,人民幣是全球外匯市場最活躍的貨幣之一,倫敦已超過香港成為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中心。隨著中國經濟的穩步發展,人民幣資產也將繼續獲得全球各國的青睞。

CBDC發行允許與他國分享鑄幣權中國央行在發行CBDC的時候,也讓一帶一路或者其他友好國家,一同參與到CBDC發行中來,與他們分享部分的鑄幣權。那如何參與?包括下面兩種情形,我們這里暫且用哈薩克來舉例。第一種,是哈薩克可以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哈薩克國債,發行方是哈薩克,但是以人民幣計價的,這種債對哈薩克來說是主權債,哈薩克也可以拿來出售給中國央行換取CBDC。第二種,是哈薩克發行以本國貨幣計價的國債,發行方是哈薩克,並以它們的本幣計價。這種方法對哈薩克來說最容易,因為這就是它們自己的國債,把國債出售給中國央行,中國央行給他CBDC。兩者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出售國債給中國央行,但國債的發行主體不一樣,國債的計價貨幣也不一樣,因而對哈薩克的要求程度也是不一樣的。上面這幾種方式,理論上來講可以作為一種政治工具,去影響和調節中國政府與哈薩克之間的關系。

4數字貨幣將成為人民幣國際化最大的法寶

中國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在貨幣方面,其實就是人民幣的國際化。而以美元為主的貨幣結算體系,給美元以外的決策者帶來了很大的問題,降低美元地位最好的方式就是可以用一種全球數字貨幣來取代美元,以結束美元的主導優勢。而中國版的CBDC,有可能成為推動人民幣國際化並結束美元霸權的最大法寶。人民幣國際化的機會就在於去美元化的大趨勢,所以我們要美元以外的友好國家都來參與中國的數字貨幣。從大宗交易和金融結算上率先使用數字貨幣,以繞開美元限制交易,必將實現去美元化的發展,形成新的以中國主導多方參與的貨幣貿易體系。那麼如何實現呢?本質上就是出讓利益,讓去美元化的友好國家,參與到CBDC的發行過程中來,甚至,可以從中分享人民幣的鑄幣稅。把區塊鏈和比特幣民主化、利益分享的精神,體現到主權貨幣的設計上來,這是最有效的法寶,也是人民幣國際化最實際的實現路徑。

❺ 副行長范一飛: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

一、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應採用雙層投放體系
大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資源稟賦和人口受教育程度差異較大,在設計和投放(發行)、流通央行數字貨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系統、制度設計所面臨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比如,需要考慮網路覆蓋不足的偏遠地區的使用問題。如果採用單層(one-tier)投放,將面臨上述因素所帶來的極大考驗。為提升央行數字貨幣的便捷性和服務可得性,增強公眾使用意願,可考慮採用雙層(two-tier)投放,來應對上述困難。
「雙層投放」有利於充分利用商業機構現有資源、人才、技術等優勢,通過市場驅動、促進創新、競爭選優。商業銀行等機構的IT基礎設施應用和服務體系已比較成熟,系統的處理能力較強,在金融科技應用等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人才儲備較為充分。因此,在商業銀行現有的基礎設施、人力資源及成熟的應用和服務體系之外,另起爐灶、重復建設,對社會資源是巨大的浪費。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可以密切合作,不預設技術路線,充分調動市場力量,通過競爭來實現系統優化,共同開發、共同運行。這既有利於整合資源、發揮合力,也有利於促進創新。而且,大眾已習慣通過銀行等商業機構處理金融業務,雙層投放也有助於提升社會公眾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接受度。
「雙層投放」有助於分散化解風險。在以往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的開發過程中,央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銀行間清算支付系統是直接服務金融機構,央行數字貨幣是直接服務公眾,涉及千家萬戶。如果僅靠央行自身力量進行研發,支撐如此龐大的系統,既要滿足安全、高效、穩定的目標,還要滿足用戶體驗需求,很不容易。同時,央行還受制於預算、資源、人員和技術等客觀約束,通過兩級投放的設計,可避免將風險過度集中。
「雙層投放」可以避免「金融脫媒」。「單層投放」下,央行直接對公眾投放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將形成競爭關系。顯然,由央行背書的央行數字貨幣的信用等級高於商業銀行存款貨幣,會對商業銀行存款產生擠出效應,可能出現「存款搬家」,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投放能力。此外,商業銀行吸納存款能力降低會增加其對同業市場的依賴,抬高資金價格,增加社會融資成本,損害實體經濟,引發「金融脫媒」。為保持其放貸能力和金融穩定,央行將不得不對商業銀行進行補貼。極端情況下,還會顛覆現有金融體系,出現央行包打天下的「大一統」局面。
綜上,「中央銀行-代理投放的商業機構」的雙層投放模式是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夠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的選擇。首先,不改變流通中貨幣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證貨幣不超發,代理投放機構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額繳納准備金。所以,公眾所持有的央行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具有無限法償性。其次,不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不會構成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的競爭,不會增加商業銀行對同業拆借市場的依賴,不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放貸能力,也就不會導致「金融脫媒」現象。再次,由於不影響現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會強化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因此也不會對現行實體經濟運行方式產生負面影響。最後,該模式更有利於發揮央行數字貨幣的優勢,節約成本、提高貨幣流通速度,提升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此外,由於具有央行背書的信用優勢,有利於抑制公眾對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需求,鞏固我貨幣主權。
二、在雙層投放體系安排下,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應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並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為保持央行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投放體系應不同於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系並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並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代理投放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應堅持中心化投放模式。不過,這里所說的中心化投放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採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於賬戶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既可和現金一樣易於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央行數字貨幣持有人可直接將其應用於各種場景,有利於人民幣流通和國際化。另外,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泄露個人信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所以為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在松耦合賬戶體系下,可要求代理投放機構每日將交易數據非同步傳輸至央行,既便於央行掌握必要的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三、中國現階段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應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
現階段,M1和M2基於商業銀行賬戶,已實現電子化或數字化,沒有用數字貨幣再次數字化的必要。支持M1和M2流轉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如大小額支付系統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商業銀行行內系統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各類網路支付手段等運轉正常,且在不斷完善升級、日益高效,能夠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用央行數字貨幣替代M1和M2,既無助於提高支付效率,還會造成對現有系統和資源的巨大浪費。相比之下,現有紙鈔和硬幣的發行、印製、回籠和貯藏等環節成本較高,流通體系層級多,且攜帶不便、易被偽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於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實現數字化的必要性與日俱增。另外,非現金支付工具,如傳統的銀行卡和互聯網支付等,都基於賬戶緊耦合模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對易用和匿名支付服務的需求,不可能完全取代M0,特別是在賬戶服務和通信網路覆蓋不佳的地區,民眾對現鈔的依賴程度仍然很高。央行數字貨幣保持了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特徵,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將是替代現鈔的最好工具。
正因為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不應對其計付利息。這樣既不會引發「金融脫媒」,也不會由此引致通脹預期。相應地,也不會對現有貨幣體系、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運行產生大的沖擊。
同理,由於央行數字貨幣是M0替代,所以也應遵守現行所有關於現鈔管理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的規定。為配合反洗錢等相關工作,可要求相關機構就央行數字貨幣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向央行報告。同時,為引導央行數字貨幣應用於小額零售業務場景、不對存款產生擠出效應,避免套利和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可對其設置每日及每年累計交易限額,並規定大額預約兌換。必要時,也可考慮對央行數字貨幣的兌換實現分級收費,對於小額、低頻的兌換可不收費,對於大額、高頻兌換和交易收取較高費用以增加兌換成本和制度摩擦。在利率零下界的情況下,這種安排還可為央行實施負利率政策創造條件。
四、對央行數字貨幣載入智能合約應保持審慎態度
根據尼克·薩博(Nick Szabo)給出的定義,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能合約被寫入計算機可讀的代碼中。一旦達到觸發條件,由計算機自動執行。可以載入時間、信用等前置條件,也可以被應用於繳稅、反恐融資等多種場景中。
然而,如前所述,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具有無限法償性,即承擔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職能。原有現鈔並未承載任何其他的社會與行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所以,在現鈔上添加額外社會或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為保持無限法償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數字貨幣也不應承擔除貨幣應有的四個職能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載入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還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宏觀審慎職能。同時,還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於個人權益保護。

❻ 數字資產和數字貨幣是一個事情嗎

數字資產和數字貨幣不是一個事情。

1、數字資產

數字資產(Digital assets)是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非貨幣性資產。數字資產的產生得益於辦公自動化,數字資產依託電子支付系統而發展,它的前景是可預見的。

2、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指對貨幣進行數字化。數字化不是指掃描。這一點就如同數字簽名一樣,數字簽名不是指將你的簽名掃描成數字圖像,或者用觸摸板獲取的簽名,更不是你的落款。

數字貨幣經常被訛誤成虛擬貨幣。但是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比如在你玩《三國志》(游戲)或《大航海》,你有錢,那些錢是虛擬的。當然,那些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

比如,你從別的玩家那裡將她/他的賬號買過來,你就可以得到那個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後你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虛擬貨幣並非一定是數字化的。例如小孩子玩游戲用小石子當虛擬貨幣。

(6)數字貨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數字資產的特點:

1.價格昂貴。由於這些有著特殊用途的應用軟體是專門為某一特定工作而研製的,因此其成本比較高,價格也不比廠房等同定資產的價格低。

2.依附性強。應用軟體必須得到計算機硬體及系統軟體的支持才可以發揮作用,而不能獨立存在並發揮作用。

3.互動性強。即使是最簡單的應用軟體也有一定的交互功能,比如說對操作人員的錯誤的提示,這是IT行業產品最基本的優越性體現。

4.數量上無限。數字資產作為資產是稀缺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企業或個人都能創造出數字資產),但它的供應可以是無限的。而有形資產由於企業的財產和存儲空間的限制,總是有限的。

5.成本遞減。有形資產的生產成本與生產數量成正比例關系遞增。

參考資料:

網路:數字資產

網路:數字貨幣


❼ 國家數字貨幣是如何管理

1、建立「共票」理論,正視數字貨幣的作用

梳理數字貨幣在不同語境下的含義,可以認為數字貨幣的本質是:數字經濟時代基於區塊鏈的新的組織方式之下產生的一種新的權益憑證及分配機制。

然而,數字貨幣一詞意蘊豐富,卻不能夠准確表達出這層含義。實際上,區塊鏈帶來的更多是理念上的創新,本質上是眾籌理念的體現。所謂數字貨幣是吸引系統外自願投入後給予的回報,這種回報通過區塊鏈系統的運行實現價值。

這種「回報」的所有者、系統參與人既是區塊鏈系統的貢獻者(投資者),也是區塊鏈系統的使用者(消費者),同時還是基於民主參與的區塊鏈系統決策者(管理者)。這種三位一體的特徵,充分實現了眾籌的價值。

為了藉助眾籌制度引導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回歸本源,撥亂反正,筆者提出「共票(Coken)」理論。「共票」是區塊鏈上集投資者、消費者與管理者三位一體的共享分配機制,同時也能對數據賦權、確權、賦能,能為以數據為核心的數字經濟激發新動能。

「共票」對於數字貨幣治理而言,更重要的是指明了數字貨幣發展的前景回歸初心,釋放技術創新驅動力,服務實體經濟。 在數字貨幣的治理中,應當應用「共票」理論,正視數字貨幣在數字經濟時代中的價值,引導數字貨幣健康發展。

2、建立法鏈,以鏈治鏈

數字貨幣作為區塊鏈上的激勵工具,具有革新意義,其規制需要跳出傳統思維。有效規制區塊鏈及數字貨幣,還需要引入區塊鏈技術作為工具,建立法鏈,以鏈治鏈。

基於區塊鏈的規制系統將有助於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區塊鏈技術為依託的管理科技,能夠解決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的問題,並考慮技術自身特性的有機管理路徑。 唯有更好運用技術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應對新型技術帶來的的風險與挑戰。

3、以交易平台為抓手,傳遞政策意圖

總體看來,我國對數字貨幣的管理還需繼續加強,社會現實與管理目標之間仍有距離,一些交易平台在我國仍舊十分活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維持著微妙的平衡。

交易平台目前是整個數字貨幣的關鍵和龍頭,幾乎把持著數字貨幣全產業的話語權,管理好交易平台能夠有效地向數字貨幣市場參與者傳遞政策意圖,應在具體的管理操作層面把握其對社會的影響和執行的難易。

一方面,應在比例原則的指導下管理頭部交易平台,提出嚴格的管理要求;

另一方面,應嚴格中小交易平台執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運營方人數少且專業程度低,不法分子將投資者的本金視為目標,對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堅決依法處理。

供參考。

❽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大潮或開啟,將會有哪些利弊呢

2020年極大可能開啟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大潮,現在數字經濟成為潮流,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加密數字貨幣帶來的挑戰。而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制度就成為了其中一個大方向。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大潮為何在2020

首先從2019年至2020年的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的數據來總結,據得得智庫數據顯示,截止北京時間2019年12月31日24時,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為 1927.69 億美元,2019年全年共計上漲53.35%。

截至2020年1⽉5⽇,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場共有數字貨幣4993種,總市值共計1997.68億美元。與2019年年初的1257.08億美元的總市值相⽐,整個加密數字貨幣市場上漲了740.6億美元,同比上漲58.91%。

由此可以看出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正在全球范圍逐步擴大,尤其是2019年漲幅明顯,數字化趨勢已經勢不可擋。

2019年雖然Libra是非常值得熱議的海外項目,但中國區塊鏈技術的進展和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則在另一角度也牽動著各國政府和業內人士的心。

Libra的研發帶來了巨大沖擊,在中國引領之下,全球各國政府陸續對央行數字貨幣進行了表態,同時也公布了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進展,全球各國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

央行數字貨幣的刺激加上全球加密數字貨幣市值的顯著提升,全球各個國家不得不加快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的管理。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有更加合規的管理,加密貨幣征稅制度的完善彷彿成為了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管理的重要一環。

各國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逐漸完善

2月14日一則美國國稅局,免去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的消息,就不脛而走。也讓大家對各國對於加密數字貨幣的納稅政策有了很大的關注。

美國:國稅局免去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

美國在2014年就發布了「2014-21號通知」,其通知警告加密貨幣持有人如果不為加密交易繳納稅款,將受到處罰。

2019年10月,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有關加密貨幣的稅收指南並明確表示,出於聯邦所得稅的目的,僅在投資者能夠處置其持有的資產時才識別空投/分叉的代幣。

一旦納稅人獲得了轉讓,出售或交換加密貨幣的能力,則即將被視為接受加密貨幣。當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時,應稅交易的價值就是平台以美元記錄的金額。此外,納稅人的買賣價格將確定收益或損失是否已發生及其持續時間。

2020年2月美國國稅局(IRS)修改了其網頁上的措辭,美國納稅人已經免除了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游戲交易的納稅義務。根據美國政府問責局(GAO)的一份報告,美國納稅人對於如何處理加密貨幣持有和交易仍處於迷霧之中。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2020年稅務申報變重要。

英國: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2020年稅務申報變重要

2018年,英國數字資產特別工作組提交了一份特別報告後,首份加密數字貨幣指南問世了。指南闡明了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如何看待加密數字貨幣的一些重要細節。許多人認為這份指南是對加密數字資產採取更嚴格的征稅措施的前奏。

2019年11月英國再一次發布了針對企業的新加密貨幣稅收指南。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還向一些主要的數字資產交易所中心(包括比特幣公司)發送了請求,以獲取交易所中英國投資者在2019年8月份的交易信息。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似乎在很認真對待數字資產避稅一事。這意味著,2020年稅務申報將變得尤為重要。

泰國:泰國將對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立法

2019年11月25日,泰國稅務總局局長Patchara Anuntasilpa在接受《曼谷郵報》采訪時表示,泰國稅務部門將通過引入基於區塊鏈的退稅系統來改變目前的退稅做法,並希望在2020年年中實施該系統。

根據上個月外媒報道稱:泰國的財政部長Apisak Tantivorawong宣布了泰國政府對加密數字貨幣採取的稅收框架問題,此次泰國政府對泰國加密數字貨幣的稅收范圍非常廣闊,涵蓋所有的加密數字貨幣投資回報以及零售交易。

投資者需要在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後支付7%的增值稅,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目前泰國內閣已經批准了2項關於加密數字貨幣交易的法令草案。

韓國:預計2020年開始對加密貨幣交易征稅

據《韓國時報》報道,對於出售加密數字資產所得的資本收益,2019年時還沒有直接的征稅框架。韓國經濟和財政部正在制定這項措施,從2020年開始,它將成為稅收法案。

韓國經濟部某官員表示:「相關的討論已經開始。修訂後的法案將於2020年的上半年起草。」

韓國國民議會也一直在研究一項加密貨幣稅收法案。最終的法案將增加加密數字貨幣交易過程各個環節的透明度。但可以肯定的是,韓國將對出售加密數字資產的資本收益征稅。

中國:法院描述比特幣為虛擬資產,中國稅務機關或出台加密稅收政策

2019年7月一家中國法院正式將比特幣描述為虛擬財產,從而獲得了法律認可。

這一裁決是一家現已關閉的交易所與一名損失資金的用戶之間糾紛的一部分。 目前,中國還沒有關於加密稅收的具體規定,但法院對加密貨幣作為一種資產的關注,可能會促使中國稅務機關出台加密稅收政策。2020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持續火爆,中國出台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也許就在今年了。

除以上國家在加密數字貨幣的征稅政策方面,2020年有計劃或者已經行動。其它很多國家也早就針對加密數字貨幣出台了相關征稅政策。

其中包括百慕大,伊朗,法國,紐西蘭,日本等多個國家都頒布了加密貨幣的稅收政策。當然也有一些國家表示暫時不會對加密數字貨幣市場進行征稅。

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的「利」與「弊」

對於加密數字貨幣征稅的問題,很多人都提出了疑問,大家認為加密貨幣的匿名性意味著很少有人知道交易的發送者或接收者。

但是,政府稅收和其他管理人員都傾向於交易所引入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戶)的指導方針,然後再要求獲取這些記錄。這樣就會導致大家的身份暴露,沒有了區塊鏈最初所提出的隱匿性。

這也確實是一個弊端,但其實絕對的自由就是隱患了,現在的世界文明是我們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才獲取的,而各個國家的監管和法律正是其中維護社會文明和制安的重中之重。其實去中心化並不代表絕對的去中心化。

目前各國相關政策其實並沒有完善,可能最終會達成全球默認規則,但這需要基於加密貨幣的業務積累,然後用某種分配方式將這些稅收按司法管轄區來分配。

換個方式想一想,其實各國對於加密數字貨幣的稅收政策恰恰代表了加密數字貨幣正在逐漸得到世界的認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國家的監管也對用戶有了更大的保障。

現在加密市場的嚴謹性無法與法幣市場相媲美,並且有匿名化的特性,數字貨幣經常被用於走私、販毒、洗錢、地下交易等領域,一直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在全球的接受度也在不斷提升,交易量及交易數額逐漸增大,對其進行有效地監管是各級政府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作為重要的監管手段,合理地稅收政策自然會被提上日程。

2020年加密數字貨幣市場應該會得到更大的關注和普及,而全球也極有可能開啟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稅收政策的大潮。

❾ 數字貨幣,數字資產,虛擬貨幣,電子貨幣有什麼區別嗎

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貨幣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其基本職能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一般等價物。——摘自網路

法定貨幣: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也就是說,當紙幣產生之後,法定貨幣實質上就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流通的紙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製和發行。——摘自網路

電子貨幣:實際上是法幣的電子化,包括我們常見的銀行卡、網銀、電子現金等;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這些電子貨幣無論其形態如何,通過哪些機構流通,其最初的源頭都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

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存在狀態是無形的,我們討論的狹義層面的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重要的區別就是發行者的不同。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比如游戲幣等、Q幣、點券等,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

數字貨幣:應用了區塊鏈等最新數字網路技術的數字貨幣,具有分布式記賬、獨特加密技術、去中心化結算等特點。當然,具有這些特點的數字化工具要成為主權化的貨幣或者法定貨幣,還必須獲得國家信用的支撐。

所以,數字貨幣必須是貨幣;而貨幣在當今社會制度下還必須是主權貨幣或者法定貨幣。其次,數字貨幣必須具備貨幣的基本屬性和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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