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數字貨幣
1. 目前所有的數字貨幣,沒有法律保障、不被國家認可、不可流通,單憑局部人群所謂的共識,有沒有未來
未來現金使用量的下降可能會加速中央銀行在央行數字貨幣領域的努力。歐洲央行認為也是這樣的趨勢。
2. 請從貨幣職能的角度出發,分析一下中國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未來會取代現金嗎
未來會替代大部分現金,但是也會與現金同時存在很長時間。數字貨幣有利也有害,如果系統出現問題就會不能使用。
3. 數字貨幣讀後感
數字貨幣是未來的一個發展趨勢。數字貨幣讓世界變的更小,交流更加通暢。就以比特幣為例子,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4. 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互聯網金融合規化
從法律角度對《指導意見》重點內容逐條解讀:
一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確定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如問題的本質沒有搞清楚,就進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後得出結論,這樣就會導致關系混亂,誤入歧途。
二是釐清了互聯網金融及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這對制定相關規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指導意見》 對「網路借貸」的定義是採取了分類方法,而且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如:《意見》規定了網路借貸一類是「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這就意味著這類平台首先是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監管成本,在立法和司法監管不了的,再利用行政監管,即銀監會的監管。另一類是「網路小額貸款」。此含義是指「互聯網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是不能本身進行貸款,要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小額貸款,而且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受銀監會監管。從其定義已經明確了「網路借貸」的兩類模式:一類是信息平台,從事信息中介服務;另一類是小額貸款公司式的平台,此平台實質就是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三是明確規定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信託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就能夠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要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四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意見》中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模式是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
五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和作用。《指導意見》中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六是明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尤其給與了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融資平台、金融產品銷售平台的合法地位,還有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互聯網金融平台。
七是明確了依法創新。《指導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法治化。如強調了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金融平台。這是對一直以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創新的旗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視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有力回應。
八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九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念與原則。《指導意見》按現有的分業監管進行的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進行監管。
十是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責任和監管對象。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一是明確了存管機構是銀行金融機構和審計。如「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該規定是對消費者的財產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產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十二是從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堅持和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方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尤其對提出從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的角度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還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三是充分體現了2008年危機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一理念非常適合互聯網企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網路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既不形成資產業務也不形成負債業務,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因此用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不適應的;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同樣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各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制度,更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都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
5. 中國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有認同嗎
目前已經有一部分虛擬貨幣被法律認可,例如「比特幣」。
《民法總則》也對法定虛擬貨幣予以保護。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以比特幣為例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 發表於法學論壇哪一年第幾期
比特幣協議本身是不能修改的,除非幾乎全部的用戶一起協作來選擇要使用哪個軟體。在全球比特幣網路規則中試圖賦予一個區域管理機構特殊權利是不切實際的。任何一個富有的組織可以選擇投資挖礦硬體來控制整個網路中一半的計算能力,從而實現對最近交易的凍結和撤銷。然而,他們無法保證能一直擁有這種能力,因為這一投資需要和全世界其他礦工的總和持平。
然而,用監管任何其它貨幣類似的方式監管比特幣的使用是可能的。和美元一樣,比特幣可以用於各種用途,其中一些可以被視為合法的,或者並不是符合每個行政管轄區的法律。在這一點上,比特幣無異於任何其他的工具或資源,會受制於每個國家不同的規定。在限制性的規定下,比特幣的使用也會變得很艱難,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將有多大比例的用戶會繼續使用該技術。選擇禁止比特幣的政府將會阻礙國內企業和市場的發展,將創新轉移到其他國家。像往常一樣,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挑戰是在不損害新興市場和企業的發展的同時,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中國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發布了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互聯網商品。
7. 中信銀行禁止數字貨幣交易,這會如何影響比特幣的價格
我認為會進一步影響比特幣的價格下降。
根據中信銀行發出的這個規定來看,主要是保護現在系統的金融安全。因為從數字貨幣目前的行情來判斷,數字貨幣的市場現在出現很大波動,而且市場風險和泡沫性越來越大。如果這個時候不對數字貨幣市場進行整頓,我認為數字貨幣市場的危機還會進一步加劇。所以考慮到有很大的潛在風險,中信銀行才會禁止數字貨幣的交易。
為什麼會禁止數字貨幣交易?
首先現在的數字貨幣交易交易規模非常龐大,而且數字貨幣沒有被各國政府承認是合法貨幣。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這本身就有一定的違法性,而且數字貨幣也沒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以國家為了保證金融安全,也是為了防止發生系統性的機能崩潰,才會禁止數字貨幣交易。另外數字貨幣也會給市場帶來泡沫化,從而影響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
8. 數字貨幣屬於哪個貨幣層次並分析原因
這個問題實際上引出了一個很值得探討的話題:我們怎麼看現有數字貨幣的「用途」?或者說我們對數字貨幣的認知是怎麼劃分的?
這種認知的劃分不僅有助於我們理解數字貨幣,更能在投資過程中指導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將用兩到三篇文章來分析這個主題。
從認知的角度,我把現在所有的數字貨幣分為下面三類:
第一類是其價值和共識已經得到強烈認可,幾乎毫無爭議並且已經由圈內傳導到圈外。這類幣是整個數字貨幣領域數量最少的。
這類幣典型的有比特幣和平台幣等。比特幣被認可為「數字黃金」,屢次在外界政經環境不穩時表現出了定海神針的特性;平台幣盈利模式清晰,尤其頭部三大平台幣,背後依託交易所有實打實的現金流和收入。
這類幣談起來,無論是它們的共識還是價值在業內認可度都很高,在業外普通老百姓也都能聽得明白。
我們和普通老百姓談比特幣,只要和他們說,黃金漲,比特幣就漲;和普通老百姓談平台幣,只要和他們說,平台幣就相當於證券公司的股票,他們立刻就能明白我們在談什麼。
盡管有些業外人士不認同某些共識(比如至今仍然有人不認同比特幣有價值),但這不妨礙普通百姓理解我們談的內容。
第二類是共識已經有了,但實際的使用價值還在證明中,或者說所謂的「使用價值」暫時還無法從讓我們看到實際的效應。這類幣比第一類稍多,但在整個數字貨幣領域也非常少。
這類幣典型的有智能合約領域的以太坊、EOS,以及跨鏈項目等。
就拿以太坊和EOS來說,它們都被業界寄予了厚望,大家希望看到它們的智能合約功能能夠產生殺手級應用,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
以太坊這兩年發展出了受到業內高度關注的DeFi生態(DeFi即 Decentralized Finance,常被稱作:分布式金融或者去中心化金融)。
然而這個生態與普通人的生活產生了直接的關系或帶來了直接的效益嗎?實際上根本沒有,它仍然只是在一個小圈子內受到矚目的「小眾生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隔得很遠。
EOS這兩年發展出的生態離我們所期望發揮價值的領域則相差較遠,連業內關注的人都未必很多。
跨鏈項目,在剛問世時概念非常新穎,也被業內認為有極大的潛在需求。但經過一段時間的探討,也有人開始質疑這個需求是否真實存在。
這類幣談起來,業內對它們有共識,甚至可能是很高的共識,但它們目前產生的價值還不盡如人意,因此即便業內認可,這種共識也很難傳導到業外,更不用說普通老百姓能理解這些共識和價值。
所以我們無法和普通老百姓談「DeFi」和「跨鏈」是什麼,有什麼用。
第三類則是連共識都還在形成過程中的幣。這類幣的設計目標和場景連業內人士都未必理解或認可,或者即便理解也有極大的分歧。它們的價值則更加難以判斷,這類幣佔了目前市場的絕大多數。
9. 數字貨幣中的瑞士幣出現大跌情況,那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數字貨幣也屬於個人財產,無論是央行發行,還是個人發行的,都屬於私人財產可以得到保護。雖然部分數字貨幣的交易在國內是被禁止的,但其財產權還是得到保障的。早前上海法院對涉及海外比特幣交易的案件時,表示比特幣屬於虛擬財產,在法律上應該得到保障,任何人通過不合法手段獲得的數字貨幣都應該全部返還。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數字貨幣在國內受到法律保障了,所以數字貨幣的交易平台被禁,但在各地區的法院判決來看,這種貨幣是被看做虛擬財產從而獲得認可的。
未來中國可能只會有一種數字貨幣,就是央行發布的,只有這種貨幣可以在市場流通並且交易,其他類型的數字貨幣可以持有,但不能交易,更不能在市場流通,相關持有人只能到海外才能對持有的數字貨幣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