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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常熟數字貨幣傳銷舉報

發布時間: 2021-04-18 21:24:30

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以入會的形式加入,必須繳納會費或購買高價保健品,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從中抽取高額利潤,就符合傳銷特點。

❷ 碼鏈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1、如果符合以下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①入門費(是否繳納人頭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②拉人頭(是否需要下展下線):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③計酬方式(是否層層返利):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2、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根據我國的數字貨幣監管框架,投資者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的自由。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在投資之前,建議您先去了解一下項目存在的風險,對項目的投資人、投資機構、鏈上活躍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資或者誤入資金盤。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以上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鉤,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應答時間:2021-01-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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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你好,我遇到一個被騙的大事,是買了數字貨幣,cR,聽被騙的好友說,求你幫忙解決一下,看能不能幫我

數字貨幣,又叫虛擬貨幣,買了就上當。
報警吧,其他方式都沒用。

❹ 羅馬數字貨幣交易所跑路,公安局立案偵查,查的是詐騙罪還是傳銷罪

數字貨幣只有國家發行的才可信這種誘騙消費者的交易所就應該受到處罰

❺ 我一親戚懷疑進傳銷了,經常發一些數字貨幣方面的消息,又發他在某公司的股權證書給我們看,可信度高嗎

國家雖然在改革數字貨幣,但是畢竟還沒有正式實行,所以就給騙子創造了一定的環境。再說公司的股權證書只是一個形式說明某人在公司的投資數量、擁有股份數量及相應權益和義務的書面憑證,但是公司是否是正規公司呢?即使正規注冊的公司,那麼公司資本金是認繳還是實繳呢?
股權證書畢竟不是出資證明書。

❻ 我被朋友忽悠投資數字貨幣,兩萬元,入了兩個平台。有個被封了,有個還在運行。自己又不能買賣,請問怎麼

需要報警,這屬於貨幣詐騙。天上不會掉餡餅,輕松掙大錢的虛擬投資平台,大家不可盲目信任,詐騙團伙往往以「小投資,大收益」為誘餌,讓投資者先嘗甜頭後增加投入,從而達到詐騙的目的。

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需要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理性謹慎投資,防範利益受損。

(6)蘇州常熟數字貨幣傳銷舉報擴展閱讀:

五招辨別數字貨幣是否是傳銷貨幣

1、發行方式。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是去中心化的發行方式。每個不同的終端節點負責維護同一個賬本,而這個維護過程主要是演算法對交易信息進行打包和加密,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交易方式。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來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有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實現方式。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在Github社區維護。其總量限制的參數和方式,均顯示在開源代碼中。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所以其本質跟Q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4、是否給出源代碼鏈接。一般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都會在官網的顯要位置給出源代碼的鏈接,這樣做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展示貨幣系統的運作機制。而傳銷貨幣重點宣傳的是充值購買交易流程,並不提及其運作機制,甚至網站都沒有源代碼的鏈接地址。

5、官網是否是https開頭。一般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的官網和交易網站地址都以https開頭,其目的是這類網址可以很好地保護用戶的數據不被非法竊取。但傳銷貨幣的官網、交易網站等在內的相關網站都沒有以https開頭。

❼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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