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0年數字貨幣繼承
① 2020年民法典中繼承篇中對夫婦財產相互贈與有什麼規定
夫妻財產不存在相互的贈與,因為這是他們共同的財產。
② 2021民法典適用於2020年發生的事件嗎
2021民法典可以有部分案件適用於2020年發生的事件,但絕大部分都是適用於2021年以後發生的事件。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後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③ 2021年民法典新規中的遺產繼承中的代位繼承適用於在2020年去世的被繼承人嗎
2021年民法典新規中的遺產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不適用於在2020年去世的被繼承人繼承,只適用於新民法典法添加遺產繼承中的代位、繼承法列入法章之時符合此條律的代位繼承人才有效。
④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⑤ 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後,2020年老人立的遺囑怎麼繼承
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後,2020年立的遺囑仍然有效。按照遺囑可撤銷的原則,其再次立的代書遺囑,是更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5)民法典2020年數字貨幣繼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⑥ 民法典2020年頒布的具體內容
一、民法典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2019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公布。
二、2020民法典什麼時候頒布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通知了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草案)通過表決並公布後,會有一段准備期間,再之後就會廢除過去那些舊的法律。准備期間,法院要去清理那些舊法律下的司法解釋。一部舊法被廢除,基於其作的司法解釋也不能再用了。但那些司法解釋的原理是對的,如何將其與新法掛鉤,轉化成對新法的司法解釋。司法人員要做知識上的准備,要去學習,去領會如何正確適用。
三、具體修改了哪些內容?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於沖動,離婚也過於沖動。那麼,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願。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民法典(草案)中對其規定強調兩點,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願。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點是,具有濃厚的信息時代氣息。它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路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5.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貸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8.保護個人信息
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9.增加遺囑形式
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10.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