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數字貨幣政策
A. 央行推出什麼數字貨幣
直接2019年11月9日,央行還沒有推出數字貨幣。
2014年,中國央行成立專門的研究團隊,對數字貨幣發行和業務運行框架、數字貨幣的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面臨的法律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研究。
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
2018年9月,數字貨幣研究所搭建了貿易金融區塊鏈平台。
2019年7月8日,在數字金融開放研究計劃啟動儀式暨首屆學術研討會上,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王信曾透露,國務院已正式批准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央行在組織市場機構從事相應工作。
(1)中國對數字貨幣政策擴展閱讀:
推出數字貨幣的好處
央行貨幣的數字化有助於優化央行貨幣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貨幣地位和貨幣政策有效性。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成為一種計息資產,滿足持有者對安全資產的儲備需求,也可成為銀行存款利率的下限。還可成為新的貨幣政策工具。
同時,央行可通過調整央行數字貨幣利率,影響銀行存貸款利率,同時有助於打破零利率下限。
B. 數字貨幣是國家政策嗎
中國關於數字貨幣監管的法律仍舊是一片空白,數字貨幣在國內處於一個灰色地帶,法不禁止則可為。不過,在國內仍舊有一些關於數字貨幣的規范條文。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5部委聯合下發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
瑞泰幣、千金卡、萊特幣等數字貨幣均適用於這央行對比特幣的定義。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的形式存在。
C.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D. 數字貨幣取代紙幣是大勢趨 中國需多長時間
數字貨幣是區分於實物貨幣的無形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其本質是法定貨幣的一種電子化,即紙幣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法定貨幣電子化、網路化儲存和支付的形式。
數字貨幣,尤其是使用分布式總賬技術、嵌入去中心化支付機制的數字貨幣,會對金融市場甚至整個經濟的各方面產生廣泛影響,可能瓦解當前的商業模式和系統並促進新的經濟交互聯接方式出現。數字貨幣及分布式總賬在零售支付服務中的潛在應用尤其重要,會在電子商務、跨境交易、點對點支付等領域催生新的支付業務模式。
中央銀行面臨的有關數字貨幣政策問題主要集中在支付系統應用領域。如果數字貨幣和分布式總賬在大額交易等領域被廣泛使用,還會對中央銀行支付系統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等職責產生顯著影響。但近年來一些數字貨幣的運行情況表明,在缺少第三方信用中介情況下,採用分布式總賬進行點對點價值交換是可行的。因此,分布式總賬技術的各類功能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現有支付服務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效率。
數字貨幣對基礎貨幣影響的幾個方面
(一)數字貨幣對基礎貨幣內涵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數字貨幣和基礎貨幣均由中央銀行發行,流通中現金(M0)的內涵和形式沒有改變,狹義貨幣供應量(M1)的內涵沒有改變,其表現形式改變為M1=M0+基礎貨幣活期存款+數字貨幣活期存款(指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在銀行的活期存款);廣義貨幣供應量(M2)其內涵也沒有改變,其表現形式改變為M2=M1+(單位基礎貨幣定期存款+單位數字貨幣定期存款)+(個人基礎貨幣儲蓄存款+個人數字貨幣儲蓄存款)+(證券客戶基礎貨幣保證金+證券客戶數字貨幣保證金)。
M2與M1的差額,即單位的定期存款和個人的儲蓄存款之和,通常稱作準貨幣。在數字貨幣與基礎貨幣長期並存的情況下,M1中的活期存款會有一部分數字貨幣隨時兌換成基礎貨幣現金,轉化為M0,同樣會有一部分數字貨幣活期存款轉化為數字貨幣,因此,我們考察數字貨幣對基礎貨幣供應量影響就要充分考慮到M1中變數因素,不能只看M0數據,要對M1變數數據進行參考。
(二)數字貨幣制約因素對基礎貨幣供需的影響
1.數字貨幣供應方面的影響因素
一是產生的碎片多樣性會阻礙支付網路的臨界質量。目前,世界范圍內流通的數字貨幣超過600種,有不同的處理確認協議和供應方式,可能阻礙支付網路的質量。因此,我國數字貨幣也會產生碎片,影響支付網路質量。
二是數字貨幣的擴展程度和使用效率不高。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數字貨幣規模和接受度受到限制,數字貨幣結算交易的數量級相對較低。三是非實名制交易影響交易范圍。雖然數字貨幣方案允許交易不披露個人信息或敏感的付款憑證,但可能會出現違規現象。電子貨幣的非實名制可能會影響許多交易方的使用意願,因為非實名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
E. 關於數字貨幣政策,央行行長易綱傳遞出怎樣的信號
無論從個人角度出發,還是就易綱而言,對於數字貨幣政策,站在央行的立場上,其已透露出:
第一,保持貨幣政策連續性,不大放水,也不猛然收縮。
第二,不會改變比特幣得不到合法承認這一點;
第三,強監管,抓安全,保持穩健中性發展;
第四,為實體經濟發展服務。
考慮到中國政府對數字貨幣的一貫政策,保持穩定和連續,應該是當前的導向和趨勢。
另外,雖然易綱在博鰲亞洲論壇時指出,將對數字貨幣的採取嚴厲態度,但並不表示將停止對數字貨幣研究的腳步,目前,央行在研究數字貨幣怎樣能夠以更好的形式服務實體經濟,以最好的形式安全地發展,規避可能的負面影響,讓數字貨幣更好地為經濟服務。
盡管監管趨嚴,但依然相信未來央行對數字貨幣的發展將會採取疏堵結合的做法。
F. 中國遙遙領先 為什麼央行對數字貨幣青睞
央行在7月23日沒有發行數字貨幣,這是一個虛假信息,央行至今未發行過任何的數字貨幣。但央行開過數字貨幣研討會,計劃發行數字貨幣。但這種數字貨幣和傳統意義上的數字貨幣是不同的,例如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等。
G. 中國要實施數字貨幣,對人民幣會升值嗎
會的,全球就我們做的比較好
H. 中國有哪些數字貨幣
我國未發行數字貨幣,現有的數字貨幣全部為非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央行貨幣金銀局在風險提示中再次強調,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8)中國對數字貨幣政策擴展閱讀:
隨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幣價格飆漲,數字貨幣及其背後的區塊鏈技術引起全球金融界的高度關注。事實上,在我國目前仍然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近日,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同時,數字貨幣也有別於電子支付。在實際使用體驗中,數字貨幣可能與電子支付方式感受類似,但是兩者從本質上還是有著較大區別。在數字貨幣之前,金融業已經高度信息化。
如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支付電子化逐漸普及,實物現金僅佔全部流通貨幣的極少部分。盡管如此,因其交易時所用的錢都是通過銀行賬戶而來,實際上還是對應著一張張鈔票。
當前市場上數字貨幣多涉傳銷。
數字貨幣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術,卻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義進行傳銷和詐騙。
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央行提示稱,近期,個別企業冒用我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在風險提示中強調,我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同時,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理性謹慎投資,防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