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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數字貨幣

發布時間: 2021-12-22 05:29:37

⑴ 物聯網和680元在和一條項鏈,是什麼關系

打著物聯網旗號的傳銷詐騙組織,詐騙錢財的
以下這些全部是傳銷詐騙
lcf項目
物聯網116項目
物聯網680項目
物聯網770項目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
羅斯柴爾德中國物聯網運營中心
還有很多這樣的傳銷詐騙組織

⑵ 物聯網數字貨幣!

當然是假的!

【警惕!最新騙局】解密「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推廣中心」真相

據財新獲悉,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運行,近期將成立研發中心持續完善;春節後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也將正式掛牌。這意味著在全球范圍內,中國央行將成為首個發行數字貨幣並開展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並率先探索了區塊鏈的實際應用。該項目的落地是由央行牽頭並自主創新研發的重大金融科技成果。此舉顯示中國央行緊跟金融科技的國際前沿趨勢,力求把握對金融科技應用的前瞻性和控制力、探索實踐前沿金融服務的決心和努力。央行表示會在官方網上公開數字貨幣研發人才,對此是非常重視的。在這里小編提醒大家:越是正規的、專業的新鮮事物一定是交給專業的人才來運作。

財新網:央行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原型系統測試成功
http://finance.caixin.com/2017-01-25/101048999.html

比如物聯網數字貨幣/民族大業(慈善偉業)微信群詐騙骨幹【汪素蘭】【蔡永明】【薛根娣】【杜開菊】【劉燕飛】【王菊芳】【田根敏】【李秋瓊】【傅雲娟】【孫青】【王艷艷】【曲豐濤】【李美霞】【吳菊珍】【林百荷】【李建華】【許濤】【李迎春】等人費盡心機創建的【A向雷鋒學習群】【精準扶貧發工資群】【十大區B336 51群】【汪素蘭蔡永明新項目報單群】【上海學習雷鋒核心群】【齊心協力互助群】【上海薛根娣團隊】【學習群(上海)】【正能量605群】【慈善128群-1】【2128大隊4支隊158群】【慈善愛和諧-87群】【物聯網133-9群】【三局68區172群中國物理網數字貨幣】【物聯網獨立特區 錢帥16】【李建華~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十三群】【林百荷~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群】【AQR大秦金控】(為避免網安打擊,不定期換群名)等等資金盤、學習洗腦群,這些詐騙群里均打著愛國主義的幌子鼓吹各種高回報項目(【蔡白萍亞投行項目】,【169元項目】,【958群利國利民項目(慈善富民陳玉英團隊項目)】,【慈善富民(958群51單)統籌司項目表22元補交20元】、【2元李雲龍(愛心)中國陳玉英基金會項目】、【10元銀根費-958群】、【財政部項目慈善富民陳玉英團隊(100元)項目】、【18個新項目電子表慈善富民陳玉英團隊2017.4.9】、【陳玉英20萬立卡項目補交17元—李秋瓊】、【農行卡10元銀根費慈善富民陳玉英團隊 金壇王菊芳 上海薛根娣團隊】、【國務院關於國家對有功人士領取福利的通知申報表】、【3平台獎勵款表格 2017.3.29】【荷蘭眾籌項目】、【國際梅協工資發放項目】、【安心基金安家費發放項目】、【中華民族福利基金60元項目】、【光華基金會(20+116元)愛心基金安家費發放項目】、【和諧家園 上海團隊 9.9元項目】、【2017年4月25日鳥巢民族資產解凍骨幹會議卡費】、【美元解綁(19667+新報170)項目】、【平台獎勵款項目】、【精準扶貧西南四大隊37群項目】、【精準扶貧西南四大隊38群】、【16元陳玉英項目補交20元稅款-958群】、【國務院辦公廳精準扶貧摸底調查】、【寧波團隊財政部和紅十字捐款項目】、【218元項目】、【55元項目】、【668元項目】、【1680元項目】、【郭玉環華東局三豐基金會35+23元項目】、【958民族慈善基金會員上海組】、【958群慈善富民20元項目】、【1000元民生會員證】……等等名目繁多層出不窮!),採取半軍事化管理,煽動民族主義情緒,要求每個人把頭像背景換紅色,要正裝照,而且每天早上都有升旗,晚上睡覺還要搞活動,大家還要一塊唱歌。除此以外,普通成員不得隨意說話、拉人入群。群里的各種所謂高額回報項目報單文檔、骨幹分子洗腦MP3講課錄音(比如蔡白萍講話的語音內容,此人冒充南京市副市長和亞投行全國執行總裁2016年12月16日已被民政部曝光)(再比如戚麗華169項目宣導)、PS的國家領導人主持善款發放會議的照片、各類假冒的中央紅頭文件層出不窮。每晚,還有宣傳員組織講課學習。參與這些群內的活動以外,群里的人還需要簽訂承諾書,堅決跟從群主,合理運用善款,拒買外國產品、甘願並承擔法律責任。在騙子們的語境里,老人們是在為民族復興添磚加瓦。騙局不單在經濟上給受害的家庭帶來了迫害,且有人執迷不悟,甚至威脅和至親斷絕關系,以完成自己的「大業」。性質相當惡劣(類似傳銷洗腦斂財)!後果非常嚴重(財產盡失,家庭破裂)!道德極其敗壞(利用愛國情懷行騙)!

⑶ 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央行領導小組組長是誰

央行成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籌備組組長是由科技司副司長姚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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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link幣為什麼今天跌的這么厲害

即時止損
認賠
不然你要越賠越多

⑸ lcf項目116系統做了平安116系統LCF項目,就不允許做別的項目嗎

詐騙項目。

公安部公布第二批61個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虛假項目和組織名稱,其中包括LCF平安116大數據系統。

這個是2017年演變出來的一個互聯網傳銷項目,活動項目注冊、送積分、積分兌換人民幣,當然了這些只不過是虛假和虛構的,是創始人想出來的一個虛假項目,屬於非法集資手段,簡單理解就是我們俗稱的互聯網傳銷。

(5)116數字貨幣擴展閱讀

普惠e卡跟平安116系統關系

其實沒有任何關系,他們只不過接著這個普惠e卡這個產品套餐卡的幌子進行虛假宣傳,誇大這個新品的作用,至於他們為什麼看中了這個普惠e卡的這個產品,猜測是這個電話卡套餐確實存在;

性價比也還不錯,加上開卡激活需要身份證信息等等,所以注冊的時候剛好符合他們的需求,這樣不知情的用戶就毫無防範意識把個人信息發給他們。

⑹ 瑞波幣XRP簡介

Ripple開放式支付系統是一個虛擬貨幣網路(分布式的P2P清算網路)、未來的電子支付平台。2004年,RyanFugger就推出其中幣是主要交易

⑺ 求~古巴cup貨幣代碼(數字)

古巴比索Cuba Peso CUP

你說的數字沒明白 說的詳細點

⑻ 一百元人民幣上有幾個阿拉伯數字100我數了116個。

呵呵,那你可以啊,我怎麼就數了幾十個啊

⑼ 電子合同的種類

電子合同是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網路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合同存在的物質條件是電子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在電子合同中一台計算機先將當事人一方的訂約意思表示由可識別的文字轉化為數字,通過調解器發送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中,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接受後再轉化為可識別的文字信息.由於意思表示是由計算機通過數字轉化來完成的,所以電子合同又稱為數字合同.它將物質的流動改變為電子的流動.由電子數據、電子單據、數字貨幣、電子銀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書、票據、紙幣,銀行.電子合同是人類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活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傳統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點:
(1)主體的虛擬化.合同一方或雙方在網上大都以網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實姓名地址在網上並不明示顯現.目前,上網建立網頁進行銷售活動和交易沒有完全置於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
(2)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無紙化.電子合同一切都是通過網路進行的,合同雙方互不見面,電子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是在無數計算機構築的網路空間中進行的.合同訂立只是雙方在網上通過披露信息來完成的;
(3)履行的無紙化.即所謂的在線經營,它是通過網上信息傳遞來代替合同的實物履行,用電子流代替物質流.合同履行內容中(付款、交貨、提供服務和勞務等)除必須實物交貨和提供勞務的電子合同之外,其它電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電子貨幣、電子錢包、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功能.以計算機軟體、圖紙、音樂等為內容的無形產品,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貨;提供服務類的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培訓也可以通過網路數字信息的傳遞來完成;
(4)履行的超時空化.在網路中心裡沒有中心、距離、國界.因而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合同電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手段所達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商業示範法(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第85次全體通過,1998年對個別條文作了修改)系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造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種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傳真.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電子計算機之間生成、傳遞、儲存信息而達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兩種形式又稱無紙合同.以下所指的電子合同都是狹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數據交換是兩個或多個企業(包括海關、報關行、銀行、運輸行、貿易行等與商業貿易有關的企業)之間,利用標準的數據形式,通訊協議、商業協議,通過通訊線路在計算機之間自動處理、識別、傳輸、申報數據往來的文書、報表等,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商務手續的電子手段.因為在交易完成時不需要傳統的有紙單證,因而EDI又被稱為無紙貿易,它在西方國家已得到普遍的應用.
EDI特點是,其數據交換中採用的各種技術和方法均不是由企業獨自決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標准化規則;EDI在進行商務活動時,使用一台終端,以標准格式,標准協議,即可授受與多個對象的相關數據,傳送的資料是業務資料,如發票、定單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無須人工的介入,
由收發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傳統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業之間通過租用電腦線在專用的網路上實現,是封閉的,安全性能好,但費用高.電子郵件是傳統郵件的電子化,凡是傳統的郵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備.並且除文字、圖形它還能傳送圖象、聲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簡單方便適用等諸多優點.發信人將編輯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電子郵箱地址通過網路傳遞過去.對方即可隨時打開信箱、讀取郵件.由於E-mail費用低廉節省時間,而且沒有旅途勞頓.所以,在現在的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合同的形式.隨著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為一個費用更低,服務更好,開放式的網路系統,將會成為EDI和E-mail的主要載體.
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范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路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與書面形式相聯系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
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復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列印出來.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里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范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
(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系,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
(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路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搜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
被稱為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路速度的迅速加快,網路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涌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
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在第六章第63條證據種類,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單獨證據種類。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地116條,對電子數據進行了定義: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要約的撤回與撤消
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我們必須區分對待,有學者認為,由於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實在太快,使得對其撤回和撤消幾乎變的不可能(事實上的)。也有學者認為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忽視它。筆者認為應視所採用的通訊方式而定,在通常情況下,電子傳輸的速度很快,要約的撤回在技術上不易達到。但對於撤消在電子網路的某些環境下是可以實現的。如果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約,受約人受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作出承諾,那麼要約人可以發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約人撤消其要約的通知在受約方答復之前到達對方。總之,應該根據不同的傳遞方式作出靈活的規定。
電子合同的證據問題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路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路時代以後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或傳真。我國目前並沒有對電子證據的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即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許多學者認為應該把數據電文納入視聽資料的范疇,因為電子數據同樣可以顯示為可讀形式,因而它也是可視的。筆者認為,不能將數據電文視為視聽資料,因為:數據須經人們重新組合、分析才能被人們使用,為適應網路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關於電子合同的證據力,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具體的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1、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
2、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並不是原樣為由。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顯示。如果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第12條同時規定:就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和收件人之間而言,不得僅僅以意旨的聲名或其他的稱述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可見,聯合國《電子商務法》在較大程度上承認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證據對待的。由於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採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起訴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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