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是否違背物權法
Ⅰ 物權法問題!
《物權法》當中沒有規定具體的辦理產權證書日期。但在房地產法律的相關解釋中,規定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就自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辦理產權證書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案件中,開發商不開具發票是不合理的。但是,開發商還沒有逾期辦理產權證,所以,也不會違約,不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如果開發商明確表示,不辦理產權證的,就構成預期違約,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的違約責任。
Ⅱ 碼鏈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1、碼鏈數字貨幣不是傳銷 碼鏈數字貨幣是基於物權把控的,實現物物等價交換的數字貨幣。 碼鏈數字貨幣都是有實際的企業或者商品進行信用背書的。 與區塊鏈的代幣,例如比特幣等有著本質的區別。 碼鏈屬於理論詐騙 不存在二維碼掃一掃專利
2、很多非常的傳銷組積,會利用數字貨幣進行傳銷詐騙,尤其是區塊鏈概念流行了以後,數字貨幣更是搖身一變,成了很多用於非法傳銷所用的代幣。其實要區別這些數字貨幣騙局並不難,它們往往都打著擁有高收益的名號,或者宣稱高回報的升值潛力,並會煽動投資者鼓動身邊的人也加入其中。在我國最破獲的一起數字貨幣傳銷案件五行幣騙局中,其受害者數以萬計,數字貨幣傳銷騙局對社會造成危害可想而知。
3、總的來說,數字貨幣並不能全歸類為傳銷,但遇到具有上述傳銷特徵的數字貨幣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多加註意,發現有特殊情況,及時報警。
拓展資料:
1、碼鏈接入協議可以成為物聯網的底層基礎接入協議,是對基於IP管理的互聯網的一次升級換代,未來全面向下兼容,則或可取代整個互聯網。他表示,管理安全性、成本低廉性與管理便捷性是「碼鏈技術」的三大特點,這也使「碼鏈技術」的應用將會十分廣泛。
2、現階段,表現最為廣泛的應用就是二維碼「掃一掃」支付技術,據統計,基於微信的掃一掃介面調用,每年超過1000億次;支持「掃一掃」功能的APP,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超過數千款。2016年基於掃碼支付的金額可能已達數十萬億元,已成為一種普世「現象級應用」,是中國領先世界的亮點與名片。他強調,「碼鏈技術」的應用絕不僅僅局限在二維,碼「掃一掃」支付上,未來將在個人碼鏈物聯網消費、企業碼鏈全過程管理、社會道德誠信全追溯、國家供需新計劃經濟、全球資產貨幣數字化等領域有著更深入的發展,更將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舉足輕重的創新作用。
Ⅲ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Ⅳ 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不是。傳銷是在賣概念,賺取的是人頭費。而數字貨幣是可以用來交易的,它本身具有價值。現在投資數字貨幣的人很多,不過建議還是去大的交易平台,比如像火幣Pro這種,只上線了比較靠譜的數字貨幣,風險能小一些。
Ⅳ 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數字貨幣不是傳銷幣。傳銷幣是傳銷組織看數字貨幣很有前景,就以數字貨幣的名義搞傳銷,掛羊頭賣狗肉而已。傳銷的本質是靠發展下線賺取人頭費,數字貨幣卻是用來流通交易的。這種幣一般上不了大的交易所。像火幣pro這種也才100出頭的幣種,即使是貨幣旗下發新幣的hadax,也有層層把關,以及由大眾投票,所以不會有這種傳銷幣的出現。
Ⅵ 中國禁止比特幣交易嗎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不是完全合法。比特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不能和人民幣一樣交易使用。我國范圍內有比特幣存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我國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
但是比特幣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而且其價格形成機制不透明,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容易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其次,其本身未經過央行認可,在國內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監管,很可能遇到無人接盤價格一落千丈的風險,物權法也沒有明確保護數字幣的相應條款,因此,炒作比特幣相當於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險的。
最後,比特幣雖然不違法,但也不排除其作為監管之外的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拓展資料:
1.比特幣是黑暗的嗎?
比特幣曾經走過一段黑暗的時光,被廣泛用於暗網上的非法交易,但是它匿名性並不高,所有交易都被記錄在區塊鏈上,如今比特幣多數被用於正常和光明的應用中
2.比特幣在國內合法嗎?
根據國家最權威的說法,比特幣被定義為特定虛擬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合法的持有和買賣比特幣
3.挖礦是否是在浪費地球資源?
對比其他行業,比特幣礦業耗電佔比並不高,其次礦場大多分布在可再生資源豐富的地方
比特幣是否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呢?
根據公開的比特幣持倉情況,比特幣的籌碼分散度很高
Ⅶ 違反物權法71條處罰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從物權法的立法本意看,本條是尊重業主對住宅改為商業用房(即俗稱的「住改商」)的自主選擇權,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但是該條同時規定須經利害關系業主同意,這樣在《物權法》實施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業主在「住改商」時,為了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必須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才能合法經營。但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是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作為審批條件之一;二是業主「住改商」時並沒有妨礙相鄰業主,相鄰業主卻以此規定濫用其權利時,也侵害了「住改商」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也就是說,該條應明確界定何為「利害關系人」。為此,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並提出一點建議。
一、該條實施是保護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
目前,有的業主「住改商」後經營歌廳、餐廳等,給居住小區帶來諸多弊端,危害性大。首先是此類經營時間不固定,直接影響到小區居民的生活休息;其次,由於出入的人員多且復雜,將直接影響到小區的治安環境;三是經營場所產生的垃圾、油煙等影響了小區的衛生環境;四是住宅樓內從事商業活動造成住宅配套資源的緊缺,如車位緊張、電梯擁堵、超負荷用電等,擾亂了樓內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住宅硬體配套設施的使用壽命。此外,一些行業管理部門也反映,除了對衛生環境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影響,許多「住改商」店鋪普遍存在經營證照不全、貨品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由於店鋪一般位於住宅小區內,給執法部門的監管帶來了困難。由「住改商」引發的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許多業主怨聲載道,對此業主們也無可奈何。《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樣就對業主的「住改商」行為進行了必要的限制,維護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該條在保護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時,也尊重業主「住改商」的自主選擇權。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是尊重業主「住改商」的自主選擇權,體現以人為本,有利於社會發展。
首先,「住改商」豐富了服務市場經濟,「住改商」的商業活動多是為本區的居民提供生活便利服務,比如理發、裁剪衣服、小畫班、律師咨詢、小商品店、副食店等,真正得實惠的是當地居民。以上的商用經營行為大多是為本地區的居民服務的小本生意,受到了居民的歡迎。居民購買他們的商品和接受他們的服務,就是對這些商戶的最大肯定和支持,否則這些商戶不會呈現出如此繁盛。
其次,從社會權利角度上看,「勞動生存權」是第一位的權利,多數這類從業人員是社會勞動創業者,他們不僅向社會提供了服務,而且自力更生解決了就業問題,我們應該給予鼓勵,為之營造更好的工作和服務條件,這才是以人為本,服務社會的現代文明社會的科學管理理念。禁止或限制「住改商」是剝奪公民的勞動生存權利。保障勞動者在家勞動謀生的權利,是對勞動者最基本的公平與正義,是最樸素的社會道義與良知。另外「住改商」還緩解了緊張的交通資源,節約了能源,是利國利民,綠色環保的工作方式。
三、該條沒有真正體現出,保護業主「住改商」的合法權益
合法的私有權益是法律規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民權,屬於私域。而「私域」不能以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意見作為其前置條件。合法私有權益的行使過程中,如有被認為侵害了他人權益的情況,利害關系人應該依據相關法律,通過司法等途徑來調整各方利益,這才是法治社會對合法私有權益的態度。憑借壟斷的話語權,利害關系人濫用其權利,否定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剝奪沒收私人的財產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既保護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同時也是尊重業主「住改商」的自主選擇權。但是該條沒有真正體現出保護業主「住改商」的合法權益,而是在業主「住改商」時規定了兩個前置條件:一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二是同時必須徵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前者容易理解掌握和操作,後者是從立法上設定前置條件使「住改商」與《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相違背。
首先,房屋是業主的私有財產,擁有對其的合法處置權、使用權、收益權等,別人無權干涉,不能以有無相關利害的其他人意見作為前置條件。《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同時《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既然《物權法》賦予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就不能剝奪他人的合法私有權益。
其次,城市居民的住房如同農民的土地一樣,是他們唯一的可以利用的基本生產資料。剝奪城市居民利用住宅為經營場所從事勞動的權利,就等於剝奪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種,以維持生活的權利一樣。剝奪他們自主使用房屋獲取生活經濟來源,就是剝奪貧困弱勢居民分享市場經濟帶來的好處,是對基本民權的嚴重侵犯。
第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依法根據需要使用自己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並享受從中獲取的經濟收益的行為,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住改商」業主戶侵害了鄰居的某項具體權益,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要求其排除妨礙。如民法通則及物權法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以此條,來限制「住改商」業主的登記
某業主在「住改商」申請中只要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同時具備相關辦理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應該給予及時辦理,而不能以利害關系人是否同意作為條件之一,來限制「住改商」業主的正當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以「住改商」業主需經利害關系人是否同意作為條件,而拒工商局登記注冊門外,就侵害了從事勞動經營謀生「住改商」業主合法權利。例如:某業主老張下崗在家,為了再就業,將自家底層一套三居室房屋的客廳作為便利店。老張的開店計劃得到了鄰居們的普遍支持,一方面處於對老張下崗的同情,另一方面是以後買油鹽醬醋可以少跑點路,但是住在六樓的業主老王堅決反對,理由是:「如果店裡的燈光24小時開著無法睡覺。」老張認為我房間的燈光連二樓都不影響,是不會妨礙六樓的老王睡覺,而向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可是老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拿著物權法,說自己是利害關系人,未經我同意不能給老張辦理營業執照,導致老張便利店主至今未能實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物權法中的,關於利害關系是否同意作為條件之一,來限制業主的活動。同樣也是損害 「住改商」業主的合法權益。老王濫用「利害關系」,打著「擾民」的借口,剝奪「住改商」的業主在家勞動經營維生的天賦人權。如果「住改商」業主在經營活動中侵犯了相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鄰關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改商」業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索取相應的損失賠償。
綜上,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在保護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時,也尊重業主對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的自主選擇權,但是本條沒有真正體現保護業主「住改商」的合法權益。對以上存在的問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對該條中的「利害關系的業主」 和「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給予正確合理的法律界定和解釋。防止和警惕別有用心之人濫用《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剝奪公民合法利用私宅從事家庭合法勞動經營謀生活動的權利,或設置種種無理障礙使得公民無法實現在家勞動經營謀生的權利。
Ⅷ 物聯網數字貨幣有人在做國家允許了嗎
國家沒有允許。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數字貨幣不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能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局限在網路游戲中。
中國物聯網:物聯網是指、全球定位系統、激光掃描器等信息感測設備,按約定的協議,把任何物品與互聯網相連接,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網路概念 。
(8)數字貨幣是否違背物權法擴展閱讀
人民網物聯網數字貨幣是騙局的相關新聞
新型理財要認清謊言,物聯網數字貨幣騙局其漏洞不少:
物聯網數字貨幣平台既沒有物聯,也和數字貨幣沒什麼關系,僅僅是圈人頭送虛擬積分,這就相當於傳銷,未來必然還要搭上自己的錢財。
再看私募基金投資,雖然所投的人工智慧正在「風口」上,但越是處於科技前沿領域,所面臨的技術、市場、產業等風險就越大,投資的不確定性也越大,很難做到一本萬利的。
面對一個連自己也看不明白專業領域、一家不了解的企業,僅憑別人的口頭推薦就進行投資,很容易落入陷阱。
正是抓住了眾人這種渴求迅速暴富的心態,各種所謂的新型「理財」產品蜂擁而至,借著流行的金融熱詞,或是打著響應國家政策的名頭,開始滋生泛濫:
隨著比特幣價格一飛沖天,數字貨幣的概念瞬間火起來,不少理財就著「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區塊鏈」等尚在探索領域的新概念,四處圈錢斂財;
一些地方交易所另類投資平台,看似有一套完整的交易體系,但背後的操作流程不一定為普通投資人所知。辨識這些理財產品,首先要看清形勢,保持平和的投資心態。
Ⅸ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的業務拓展中將會碰到哪些常見問題將如何解決
1 法定數字貨幣框架需要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
法定數字貨幣尚無統一概念。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僅僅通過電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包括「私人的數字貨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英格蘭銀行更進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多個公開演講中明確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內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貨幣,採用了一系列的演算法,並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為此,央行設計了一套「一幣兩庫三中心」的系統架構,即:以數字貨幣為中心,設計發行庫和存款庫,搭配認證中心、大數據分析中心以及登記中心。央行數字貨幣奉行央行發行、商業銀行賬戶流通的方式,發行庫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數字貨幣,存款庫是商業銀行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的資料庫。認證中心對機構和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登記中心完成央行數字貨幣全生命周期以及權屬登記;大數據分析中心實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標檢測分析等目標。
商業銀行是法定數字貨幣框架的重要節點,扮演著肩負央行數字貨幣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占據一定市場份額的情況下,讓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補充參與數字貨幣運行框架是更優選擇。原因在於: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實現法定數字貨幣推廣。在商業銀行內部,法定數字貨幣和實物貨幣存在競爭關系。社會公眾傾向於將現金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兌換成傳統貨幣以換取收益,以商業銀行推廣數字貨幣的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避免商業銀行重復建設支付應用場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同,目前商業銀行的支付場景相對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應用場景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積累下來的豐富經驗將被浪費;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商業銀行一方面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服務進行必要的軟體和硬體升級;另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傳統人民幣的存取服務。兩套系統同時運營將會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支付工具建設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中,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單一和支付通道復雜可能會降低社會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2 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重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角色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過程中,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扮演著四類角色。第一類,賬戶管理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其支付賬戶中的金額不屬於存款,社會公眾更容易接受非銀行支付機構充當「數字錢包」的角色。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及其終端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有利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順暢管理、使用,也不用擔心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風險。第二類,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擁有包括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農村支付等在內的大量場景開發、運營經驗,和基於場景的支付市場的相對較大佔有率。一方面,有實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智能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開發出多種產品來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利用豐富的場景促進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例如在消費者想要通過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投資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著傳統貨幣投資支付服務的經驗和升級的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勝任數字貨幣投資的專門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第三類,系統建設服務提供者角色。全國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轄市)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城市處理中心(CCPC),將會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繼續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數字貨幣和傳統貨幣長期並存的時期,NPC和CCPC將是雙重重要節點。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的次要驗證節點對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統架構進行補充,繼續與NPC和CCPC完成對接。
3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技術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創新伴隨著與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接展開,覆蓋數字貨幣產生、儲存、使用、回籠全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基礎層技術的對接和交易模塊的對接。基礎層技術對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基礎安全技術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移動終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應用終端安全模塊技術,對接統一加解密系統,提供安全存儲和加解密運算的載體,為數字貨幣提供有效的基礎性安全保護。第二,在數據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整個支付體系的一環,在交易傳輸上,應採用官方統一規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術方式傳輸數字貨幣信息,以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參與記賬的高級節點,在交易進行中採取盲簽名技術保證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並通過流水號、時間戳等多種方式杜絕重復支付的可能;並通過加解密、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防偽方式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在與交易模塊對接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到:第一,與認證中心對接,獲取相關數字證書,以及用戶身份信息;第二,與可信服務管理模塊對接,以便獲取數字貨幣的使用功能;第三,與發行系統與儲存系統對接,通過銀行庫進行數字貨幣的申請和兌換;第四,與交易通信模塊對接,保證用戶能基於在線交易通信通過交易網路在智能終端實現在線支付;第五,與登記中心對接,通知記錄數字貨幣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過程的登記。
4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場景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場景對接基於其自身角色的轉化。法定數字貨幣是演算法貨幣、智能貨幣,因此業務創新和場景拓展是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應有之意。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實現的場景對接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第一,賦能金融行業,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局限。目前,金融場景化服務存在著業務建模不具備普適性、不同主體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參與主體系統對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接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通過研發智能合約建立資金流向、觸發條件、價值變化規則、收益權登記等行為信息以及對應的資金信息(金額、賬戶、幣種等),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的現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數字貨幣的原子屬性和智能合約的原子交易「組裝」成業務模型,無需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單獨開發平台,並避免了行業平台壟斷、信息不公開等問題。
第二,拓展使用場景,提升用戶使用體驗。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在現有支付場景豐富的基礎上,不斷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的特點拓展使用場景,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同時,通過聚合應用,用戶可以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App對接大量場景和服務。
第三,提升資金安全,打造通用數字錢包。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通過自身技術打造符合安全標準的數字錢包,保證用戶資金安全。可選擇的方法包括:央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發一個統一的通用版數字錢包應用,或者授權若干符合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通用版數字錢包服務的許可權。數字錢包可以實現用戶在各個商業銀行的資金甚至在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自有賬戶里的留存資金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相互兌換。從實現角度來講,同時,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還可以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數字貨幣錢包,達到傳統賬戶綁定數字貨幣錢包的聯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結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時區聯盟鏈。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深度參與法定數字貨幣跨境支付系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實現與商業銀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標准及工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標准和工具的研究與設立,實現技術上的對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業務系統。以央行牽頭、商業銀行、有資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參加的業務系統將會有助於實現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框架對接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幾個焦點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確定法定數字貨幣所有權?這是一切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行為開展的基礎。第一種思路,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無形物,作為特殊動產,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認為,「解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應緊緊圍繞所有權的公示方式展開。」第二種思路,認為數字貨幣是電磁記錄,適用數據轉移與交易的法律。數字貨幣的本質是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內容的轉移記錄在數字貨幣技術架構的節點中。以節點記錄的變化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准。第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問題。除了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提高技術安全等級之外,還應當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中的各類主體的數據權利。第三,如何規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問題是貨幣法律框架的必要內容。技術層面上,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應當包括相應的幫助識別、處置與洗錢、恐怖融資的相關機制的技術架構。法律層面上,特定參與者應當具備身份識別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查詢等權利。
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時還應當考慮在以下方面規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一,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定數字貨幣參與者身份,搭建技術——業務雙層權利義務體系。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次要驗證節點,可以根據中央銀行明確授權下進行代碼修改、節點操作、架構存儲、交易驗證等等;業務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角色的補充,遵守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場景創新上,充分給予空間,以實現「負責任的創新」。第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中,還應當遵守相關數據保護與個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規定。第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扮演出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時會創設許多的新型商業模式,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業法律規范和數字貨幣法律框架進行雙重規制。
法定數字貨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更多的參與主體將會從法定數字貨幣的智能、加密等屬性中獲益,創造出更多的應用場景,促進全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有活力發展。未來我司也將會持續關注該領域的相關問題並主動配合監管機構,進一步參與科研、金融、互聯網等各行業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動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推動新金融時代的發展。
Ⅹ 消失的比特幣,投資比特幣是否違法
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規定證明區塊鏈投資合法性,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禁止相關投資,但是我們都知道,在收入極高的環境中,這里會隱藏很多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首先是其流通模型主要是代幣和硬幣,這與大多數證券的發行非常相似,比特幣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進行交易,但是這里的問題是這樣的區塊鏈投資在過程或結果方面並不透明,其次它是中央銀行不允許的,不能在中國用作貨幣。
比特幣一旦遇到政策監督,價格就會暴跌盡管比特幣的隱蔽性給想做惡事的人們提供了新的途徑,但是我國必須進行必要的監督,但是一切都有兩個方面,比特幣也不例外,比特幣為數字資產創造了新的可能性,它註定要與現有規則作斗爭,並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支持,它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更多的監督和約束,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的增長一直是一場艱苦的戰斗,與顛覆現有的貨幣體系相比,讓全人類對數字貨幣有了新的理解,比特幣具有更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