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數字貨幣交易所金融牌照
⑴ 中國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都有哪些請問找幣有金融牌照嗎合法嗎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⑵ 泰國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有哪幾種辦理條件和費用是多少
泰國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實際上是有區別的,大體歸類為兩種:
中心化的,和去中心化的。
其辦理條件也是要求很高的,前提是需要有泰國公司,而且對公司是有規模要求的,不是隨便一個泰國公司就可以,然後以公司名義去申請牌照,詳細注冊公司和申請牌照的流程可以私下問我,這里不做詳細解釋,碼字很累,望理解。
然後是泰國發幣方需要的資質申請,這個就比較簡單了,費用也是相對較低的(但十萬人民幣以內是不可能的)
如果時間上可安排的開,可以帶你拿去泰國親自了解詳細辦理流程,當然也會引薦您與政府相關人員面對面交流。
⑶ 在澳洲的數字貨幣交易商如何辦理澳洲AUSTRAC牌照
隨著數字資產交易越來越合規化,相關資質申請已成了必不可少的了。
牌照要求將把AML/CTF規則應用於交易數字貨幣的企業(如比特幣交易所)更具體地說,數字貨幣交易商將被要求:
1、在澳洲的數字貨幣交易商必須辦理 AUSTRAC 並提供所以的業務詳情。如提供數字貨幣交易的公司沒有辦理 AUSTRAC 的牌照,可能會導致監禁兩年或AUD105,000 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
2、建立和維護 AML/CTF 計劃,以確定、減輕和管理他們可能遇到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3、識別並驗證客戶身份。
4、報告可疑的活動和涉及法幣交易,超過AUD10,000或更多(或等值)到 AUSTRAC。
5、對交易、客戶識別和 AML/CTF 項目保持 7 年的特殊記錄。
交易平台資質齊全,自然用戶與投資人才放心,所以無論是法律方面,還是宣傳推廣方面,合法資質,已經是大家關注的焦點,甚至平台申請多個國家的交易牌照也是正常之事,那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下,澳洲牌照的申請要求及流程。
辦理澳洲AUSTRAC的牌照,必須是擁有一家澳大利亞的公司,才能申請注冊。
注冊澳大利亞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擬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名稱三個(英文),其中兩個為備選,名稱以 PTY LTD或 PTY LIMITED 結尾;
2、公司在澳洲的注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以及郵箱,如果該地址屬於租用,則需要提供租賃者的姓名,確認租賃者同意將該地址作為公司注冊地址;
3、公司擬在澳大利亞的業務性質,經營方向;
4、澳大利亞公司董事,最少一人,其中必須有一人為澳洲居民,需提供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UCG優先注能為客戶提供澳大利亞當地董事的僱傭服務。
5、澳大利亞公司股東,最少一人,沒國籍限制,股東董事可為同一人。需提供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6、公司注冊負責人 Director 的個人資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現住地址,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7、澳大利亞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的股份詳細分配情況,默認股份數量為 100 股,股價按照每股 1 澳幣設置。
牌照申請
1、辦理董事的無犯罪記錄公證;
2、撰寫數字貨幣交易商的商業計劃書、以及運營方案;
3、准備與撰寫申請材料;
4、撰寫反洗錢條例及反恐怖組織融資條例,以及條例的日常操作方案;
5、向澳大利亞 AUSTRAC 及 ASIC 遞交牌照的申請;
總的來說,澳洲AUSTRAC數字貨幣牌照和美國MSB一樣的性價比,且在幣圈認可度極高。
⑷ 辦理數字貨幣資產交易所牌照選哪個國家好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目前全球所有頒發數字貨幣資產交易監管牌照的國家,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交易/支付牌照的國家很少,比如:澳大利亞的AUSTRAC牌照、愛沙尼亞的MTR數字貨幣交易/錢包牌照,泰國TOKEN牌照,日本JVCEA虛擬貨幣交易牌照;
上述國家的數字貨幣交易牌照中其中日本、泰國牌照申請要求資質過高,很少交易所或個人達到資質要求;
澳大利亞AUSTRAC、愛沙尼亞MTR牌照這兩個國家申請資質要求基本都可以達到。但愛沙尼亞自2020年3月10號起法案進行修改後,資質及驗資、當地需實際辦公場地法案公布後,申請周期也對應延長。
目前來說針對數字貨幣資產交易牌照只有澳大利亞的AUSRAC是最為合適的牌照,無需驗資、辦證金及當地辦公地址,申請周期短,資質要求低,基本都可滿足申請資質,國際知名度高,是目前性價比最高的牌照,可以直接考慮入手。
⑸ 澳洲AUSTRAC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含金量如何
澳洲AUSTRAC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含金量從監管要求中就可看出來。
AUSTRAC是澳大利亞的金融管理機構,負責預防和檢測洗線和恐步主義融姿。在澳洲的數字貸幣交易商必須辦理AUSTRAC,並提供所以的業務詳情。如提供數字貸幣交易的公司沒有辦理AUSTRAC的牌照,可能會監禁兩年或AUD105,000罰款,或同時處罰。澳大利亞具備了政府開發態度、營資質流程快速、與歐美匹配的金融體系,等諸多優勢。因此,澳大利亞也成為了不少投資者心中的理想注冊地,這里金融監管手段完善,可以作為區塊鏈項目的優選落戶地
AUSTRAC是澳大利亞的金融管理機構,負責預防和檢測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聯邦政府通過擴大澳大集團首席執行官的權力和職能來提高報告實體與AML/CTF法案和規則的合規性。
在AML/CTF修正案生效後,AUSTRAC有以下的權力:
1、澳大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可以就更大范圍的違法行為發出通知,包括不遵守了解你的客戶(KYC)報告和記錄保存程序。
2、AUSTRAC首席執行官能夠向牌照持有公司發布最新的政策方向,以追溯其違反義務的情況。
3、賦予警方和海關人員將在澳大利亞邊境對違反義務的牌照持有公司的負責人進行搜查和扣押權。
⑹ 菲律賓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的作用是什麼
虛擬貨幣牌照注冊證書服務包括以下證書
Incorporation papers
公司注冊文件
Copy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Permit
公司經營允許證
Notarized Deed of Undertaking
公證了的擔保及彌償保證契據
Proof of Attendance (AMLA Seminar)
出席證明(防止洗黑錢研討會)
Sworn Certification (MLPP)
宣誓證明(洗錢預防計劃)
⑺ 海外數字貨幣交易牌照哪些國家可以辦
目前影響力大的是美國,另外愛沙尼亞,澳洲都是可以辦理的,火幣,ok都是辦理的美國msb牌照,辦理時間4周到8周,首先辦理的條件就是先注冊當地的公司,msb牌照是美國財政部頒發的,在網站上面都是可以查詢到的
⑻ 我是做交易所的,想在美國申請數字貨幣牌照,費用多少的樣子,需要我本人去美國嗎
美國 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牌照是由 FinCEN(美國財政部下設機構金融犯罪執法局)監管並頒發的金融牌照,屬於注冊許可證,主要收監管對象是金錢服務相關的業務與公司。從事相關業務的公司,必須申請 MSB 牌照,才能合法地運營。為什麼要申請美國MSB金融牌照?
投資者認可- 美國的公司法律及金融業監管非常完善,擁有美國牌照,會讓您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更受全球投資者的認可。
獲得權威批准- 獲得美國財政部的權威批准,您可以在美國及全球開展相關業務,即代表對數字貨幣平台的合規監管。
成為一線平台- MSB牌照也是全球數字貨幣交易機構標配的牌照。Coinbase,Bitfinex,Poloniex,火幣網等平台均持有此牌照開展經營。
多元化服務- MSB牌照準許貨幣兌換及發送服務,使您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務。如果您對公眾提供以下服務,必須獲得牌照:
數字貨幣交易
虛擬貨幣的交易
ICO發行
外匯兌換
國際匯款
其他金融類業務
- 法律要求:
美國注冊成立的公司;
美國合法地址;
美國境內的銀行賬戶;
公司聯系電話;
對合規專員或股東進行背景調查;
擁有適當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以及公司人員具備一定的數字貨幣發行行業的資質和經驗;
財務狀況及償還能力良好;
最少任命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公司董事,另外至少一名負責人作為合規專員
- 合規計劃程序:
- 所有MSB都必須制定並實施反洗錢(AML)合規計劃。該程序應合理地防止個人使用MSB進行洗錢或資助恐怖活動。每個程序都必須編寫,並考慮到固有的風險,以及:
指定一個人來確保日常遵守BSA;
納入合理設計的政策,程序和內部控制,以確保符合BSA;
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和
提供獨立審核以監視和維護適當的程序。
- 了解你的客戶程序:
- 作為一項貨幣服務業務,您必須根據1986年洗錢控製法(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of 1986),為某些活動和交易核實客戶的身份。了解你的客戶的一部分包括以下3點:
建立並驗證客戶/賬戶持有人的身份,或者在特定情況下,確定非賬戶持有人(例如受益人)的身份;
在形成客戶關系之後,基於特定風險持續監督客戶商業活動性質(以最終確定客戶資金來源合法,商業活動符合規定目的);及
評估與該客戶相關的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現金交易報告
各項或一系列現金交易如滿足以下條件,必須在15天內提交現金交易報告(CTR):現金提取或支付金額超過10000美元,和
由同一客戶或其代理人進行, 和
在同一交易日完成。
- 在提交現金交易報告時,若MSB明知屬於下列情況,則多項交易被認為是同一項交易:
在同一交易日由同一客戶或其代理人完成 和
由同一MSB的一個或多個分支機構或代理商完成;和
無論提取或支付現金,總金額超過10000美元。
可疑活動報告規定
金融服務商—提供匯款或貨幣交易或兌換的商行,或發行、銷售和兌現現金匯票或旅行支票的商行—在任何交易或交易模式所涉金額超過下述數額時必須報告可疑活動:2000美元或以上;
發行商審查已兌付票據記錄,5000美元或以上。
- 在發現必要報告的可疑交易後30天內提交SAR報告。
- 所需文件:
美國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稅號;
美國公司股東、董事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掃描件,個人電話,住址等,股東最好有美國SSN);
美國辦公室地址;
服務類型,參考MSB服務類型列表;
總交易金額:列出前12個月內每個單獨月份,MSB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總交易金額超過$ 100,000的列表;
提供銀行賬戶信息(開戶行、賬戶號碼、 銀行分行地址);
合規專員聯系方式;
分支機構(如果有運營網點)
成立當地公司
牌照申請資料協助准備
AML流程建立,反洗錢反恐合規
提供美國財政部及FINCEN所要求的當地合規官
向美國財政部及FINCEN遞交申請
申請成功後每月協助管理
- 申請流程:1個月
UCG服務內容
⑼ 受數字貨幣交易所歡迎的MSB牌照怎麼辦理
美國MSB數字貨幣牌照的申請的條件之一是注冊一家美國的公司
注冊美國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條件:一位以上的公司董事及股東(沒有國籍限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身芬證或hu照)。
2. 名稱選擇:公司名稱沒有任何限制,只要查冊沒有重名即可;一般名稱後面冠以LIMITDE或LTD等字樣。(可以直接命名為X X交易所)
3. 注冊資本:不同的洲,注冊資本不一樣,一般為五萬美金(詳細請參考各洲的注冊地址),不需要實繳。
4. 注冊地址:規定要有當地的注冊地址(可以提供)
牌照其他申請資料准備:
1)MSB 牌照的金融業務方案設計
2)准備與撰寫申請材料
3)向美國財政部遞交 MSB 牌照的申請
4)申請中途,負責回答由美國財政部及 FINCEN 提出的問題。
5)若美國財政部及 FINCEN 需要我們提供其餘文案或相關說明,我們將負責撰寫及提交
注冊的美國MSB金融牌照,50個州通用。牌照申請完成後,可以在美國FINCEN財政部官網查看。
⑽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