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總則數字貨幣
1.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是什麼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有: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於沖動,離婚也過於沖動。那麼,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願。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民法典(草案)中對其規定強調兩點,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願。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點是,具有濃厚的信息時代氣息。它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路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5、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貸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8、保護個人信息
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9、增加遺囑形式
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10、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1)2020民法總則數字貨幣擴展閱讀: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起,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網路——民法典
2. 新的《民法總則》有什麼新規定
新的《民法總則》有什麼新規定?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⑥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⑦ 個人信息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⑧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為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新的《民法總則》的十大新規定,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泄露、電信詐騙、通訊騷擾、「人肉搜索」等方面做了回應,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為進一步維護自身信息權益、追究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個人虛擬財產、徵收徵用等也進行了規定。
3. 數字貨幣納入民法了么
納入了《民法總則》,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民法總則第127條虛擬財產金額達多到少才能維權,比如80元能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數據、網路虛擬財產正式進入民法調整和保護的范圍,彰顯了《民法總則》的時代特徵。同時,「法律對……有規定」,意味著立法對於二者的保護還將有進一步的發展。
不管金額多少與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不沖突,目前法律沒有相關具體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2020年8月認定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應該使用民法通則還是使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如果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有規定,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適用民法總則,如果民法總則沒有規定,適用民法通則。所以還要看案件事實。採納謝謝
6. 民法總則的內容新增的有哪些變化
你好,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十歲下調至八歲
此次修改的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准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總則規定,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於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弱勢群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後仍可追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
7. 2020年民法典頒布,是要等民法典出來後再備考法考嗎
當然越早復習越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台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8. 2011年簽的協議 2020年起訴 請問適用民法總則還是民法通則
2011年前的協議,2020年起訴應該是適用於最新的民法總則當然了,具體的細節也要符合民法通則是按照實際情況來給予認定的。
9. 2020年民法典實施日期
根據民法典附則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_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10. 2017最新《民法總則》新增與刪除哪些內容
您好,《民法總則》亮點如下:
一、明確胎兒利益保護。《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起點為出生時,終止時間為死亡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而成為獨立的個體,因此,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總則》出於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的目的,列舉了在為「遺腹子」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的制度及接受贈與的權利等方面,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以年齡來劃界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為8周歲。《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民法通則》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准由十周歲下調到八周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齡階段兒童的水平。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某些民事行為,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年齡下限的下調,有利於尊重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為了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總則》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