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數字貨幣
1. 合法的數字貨幣有哪些
1、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2、萊特幣
萊特幣(Litecoin, LTC) 是受比特幣的啟發而推出的改進版數字貨幣,由一名曾任職於谷歌的程序員設計並編程實現 , 2011年11月9日發布運行。萊特幣與比特幣在技術上具有相同的實現原理,但萊特幣的創造和轉讓基於一種開源的加密協議,不受到任何中央機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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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用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解釋第208條第三款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為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在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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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4000元或者幣量不足400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4. 中國最合法的數字貨幣是哪個
【主回答】
中國目前不支持數字貨幣的流通,所以沒有合法的數字貨幣。
【拓展資料】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數字貨幣不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能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局限在網路游戲中。早期的數碼貨幣(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以黃金重量命名的電子貨幣形式。現在的數碼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和PPCoin是依靠校驗和密碼技術來創建、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其特點是運用P2P對等網路技術來發行、管理和流通貨幣,理論上避免了官僚機構的審批,讓每個人都有權發行貨幣。
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實物貨幣形式,它的存款以黃金而不是法定貨幣為單位計量。因此數字黃金貨幣的購買力波動和黃金價格相關。如果黃金價格上漲,那麼就變得更有價值,如果黃金價格下跌,那麼會價值損失。由於還沒有具體的金融條例監管數字黃金貨幣供應商,因此他們以自我管制的方式運作。數字黃金貨幣供應商不是銀行,因此銀行條例是不適用的。然而,創立於2002年的全球數字貨幣協會是一個在線貨幣運營,兌換,商戶和用戶的非盈利協會。此協會監督用戶的舉報和對兌換商的聲譽進行評級,評級操作是根據用戶的舉報事實來確認的。
5.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6. 央行發文嚴禁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是真的嗎
1月18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布「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明確本單位及各分支機構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通知中還顯示,對於發現的虛擬貨幣交易,應及時關閉有關交易主體的支付通道,並妥善處理待結算資金。
報道並援引潘功勝在該備忘錄里的話稱:「要始終對虛擬貨幣市場保持高壓態勢,嚴防虛擬貨幣風險再次集聚,消滅風險隱患於萌芽狀態。」他並表示,全國及地方當局應該取締提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交易的場所,同時還需要禁止為虛擬貨幣集中交易提供擔保和清結算服務的所謂「錢包」服務商、以及為集中交易提供做市商服務個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