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定罪與量刑
『壹』 律師你好 向您咨詢一下以集資炒作數字貨幣怎樣量刑 被鼓動投資的錢
這個不好說,視情況而定,不過最好去咨詢一下。一般情況下,被鼓動投資的錢款是很難追回來的,不過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對於市場上的數字貨幣投資需要慎重,建議去關注一下比特幣、萊特幣、DCT等主流的數字貨幣。
『貳』 炒數字貨幣被定性為詐騙27萬,錢退了,諒解書也寫了現在取保候審,還會判實刑嗎
一般詐騙罪都是判實刑的,雖然你已經將騙取的錢退回,對方也寫了諒解書,但對社會的危害還是很大的,可以在刑期上減少。
『叄』 數字貨幣引流定性成傳銷參與者會被判刑嗎
這個的話應該會被判刑吧,因為這種事情的話是非常嚴重的詐騙。
『肆』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台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准。
『伍』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陸』 艾爾發數字貨幣傳銷案判了沒有
艾爾發數字貨幣傳銷案判了沒有?這個我還真的不知道,也沒有聽說過艾爾法數字貨幣傳銷案,這個真的相關情況我不清楚,不清楚
『柒』 羅馬數字貨幣交易所跑路,公安局立案偵查,查的是詐騙罪還是傳銷罪
數字貨幣只有國家發行的才可信這種誘騙消費者的交易所就應該受到處罰
『捌』 怎樣是判斷數字貨幣的股票
高度控盤 全靠猜 玩數字貨幣 btc etc 還可以 其他幣種都是個人上的 說不定哪天就歸零了 。歸零幣 你可以查詢非小號!
『玖』 那沙雲礦平台能信賴嗎
都2021年了,大家一定聽過比特幣吧?比特幣在2008年底一經提出便受到了大量關注,2009年正式誕生後更是發展的如火如荼。作為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比特幣交易與其他虛擬貨幣最本質的不同便是它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那麼,基於這樣的特點,如何讓手中的比特幣賺錢呢?
經過大量數據分析和實踐經驗,就目前情形來說,租賃礦機挖比特幣是最有效的賺錢方法。
為什麼要租賃礦機?
這是因為我們個人靠算力挖幣的效率實在太低,別人健步如飛,個人慢如蝸牛,所以我們需要通過租賃礦機合約來擴大我們的算力,進而達到更容易挖幣的目的。
首先選擇平台注冊
比特幣作為虛擬數字貨幣,是需要藉助支持比特幣交易的平台進行注冊、登記,才可以進行挖礦產生收益的。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選對平台很重要,這直接關乎比特幣交易、轉移等能否順利進行。調查發現,那沙雲礦綜合實力是比較強的,為便利操作,利用手機就可以直達礦場。
礦機設備必須過硬
想要挖到比特幣,就必須有專業的設備和過硬的能力。剛剛已經說了,個人挖礦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租賃礦機比傳統模式要盈利更快,同時這要求礦機能夠在電腦等設備上發揮最大機能。那沙雲礦上的礦機是比較全面的,擁有不同周期的礦機模式可供選擇。一鍵支付,直接開始,安全可靠有保障。
為什麼不為自己保留挖礦利潤?
租賃礦機是需要成本投入的,我們需要以更優惠的價格租賃礦機才能有更豐厚的運營資本。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如果不出售雲算力合約,那將必須使用自己的資本購買更多的礦機,由此可見只有租賃足夠多的礦機,才能保證比特幣源源不斷產出。
那沙雲礦長期有福利活動,例如:即日起通過銀行入款單筆充值5000元或以上可享2%返現,銀行入款方式可使用:網上銀行轉賬 ,手機銀行轉賬,微信轉賬銀行卡,支付寶轉賬銀行卡或ATM現金存款公司銀行賬號。(返現金額均可直接提現)。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般而言,只有成年了,滿了16周歲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滿16周歲是不能夠構成這個罪名的。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行為本身不是犯罪,但肯定是無證駕駛,未成年和知情的車主、監護人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如果有醉駕等行為,會涉嫌危險駕駛罪,如果違反交規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罪量刑,未成年應當從輕處罰,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不需要對上述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未成年人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