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真正商用
某個數字貨幣是否是一個有價值的幣種,在目前基本屬於「天使輪」階段而言,判定標准有三個,一是團隊,二是經濟模型,三是行業需求。
團隊的隨機性太大,在此不進行討論。本文首先對數字貨幣的經濟模型進行一個詳盡地分析,在隨後的文章中,筆者會根據不同行業對部分數字貨幣進行剖析。
嚴格來講,本文所涉及的經濟模型,並不完全等同於經濟學中所述概念。特指在數字貨幣中,貨幣的共識機制與激勵機制。
一、共識機制
共識機制是區塊鏈系統中各個節點達成一致的策略和方法,應根據系統類型及應用場景的不同靈活選取。
常用的共識機制主要有PoW、PoS、DPoS、PBFT(及其變種)等。另外,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不同應用場景,以及各種共識機制的特性,本文按照以下維度來評價各種共識機制的技術水平:
a) 合規監管:是否支持超級許可權節點對全網節點、數據進行監管;
b) 性能效率:交易達成共識被確認的效率;
c) 資源消耗:共識過程中耗費的CPU、網路輸入輸出、存儲等計算機資源;
d) 容錯性:防攻擊、防欺詐的能力。
1 行業背景
尋找行業痛點:資產管理需要專業的團隊與知識,然而現在大多數數字貨幣投資者並不具備;數字貨幣市場行情波動巨大,在行情下挫中,投資者無法對資產進行保值。
2 自身優勢
在股票、期貨市場深耕多年,有成熟、高素質資產管理團隊;AI大數據團隊技術實力強勁。
3 市場調研
進行市場調研之後,預估未來5年內,資產管理的市值約為10億美元。
4 數字貨幣總量
在考慮預期資產管理市值、開發周期與難度後,考慮發行基於以太坊ERC20數字貨幣XT,數量20億枚,永不增發。
5 分配方式
早期投資人持有10%,團隊持有20%,商務運營10%,社區建設10%,投資者持有50%。
6 數字貨幣釋放/回購機制
釋放機制分為三類:
第一類:商務運營持幣部分為全部解鎖,用途限定為商務及運營活動;
第二類:社區建設部分的釋放機制為,社區成員發布獨家資訊、合作平台發布獨家項目進展等行為,根據參與ID數,釋放相應比例XT(發布者與參與者各獲得50%),直至全部釋放完成(釋放完成之後,後續獎勵來源於平台利潤池);
第三類:投資者持主流數字貨幣,在平台中進行資產管理,根據兌換比例,釋放一定數量的XT,早期投資人與團隊持有部分同步,按比例解鎖;
回購機制為:所得利潤(以XT計)的50%返還給持幣者;剩餘進入平台利潤池中,按月對利潤池中的50%的XT進行銷毀,直至XT總量為10億枚;其餘作為平台生態建設基金;
7 數字貨幣權益
利潤分成:持有XT,是為平台用戶,可以享受平台利潤50%的分成;
平台治理:參與平台活動享受XT獎勵、其他項目方的空投活動;
功能定製:可基於平台AI大數據,投資者可購買針對個人交易策略進行優化的服務
Ⅱ 央行盛松成:為什麼央行的數字貨幣才是真正的貨幣
在6月24日召開的首屆大數據金融論壇上,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給出了比較全面的回應:首先,數字貨幣由央行發行,不是去中心化;其次,與現有電子形式的本位幣不同,未來的央行數字貨幣將可能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具有分散式賬簿特點的本位幣;第三,未來的央行數字貨幣可實現「點對點」支付結算,不需要藉助第三方中心化機構。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會消失,而他們可能會被邊緣化,成為一種資產的類別,例如,現在區塊鏈初創公司ICO大多採用比特幣。有一些平台也會發行自己的代幣,例如分布式內容分享平台DECENT發行了DCT代幣。
Ⅲ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3)數字貨幣真正商用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Ⅳ 數字貨幣是騙局嗎
不能說是騙局,而是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實物貨幣形式,它的存款以黃金而不是法定貨幣為單位計量。因此數字黃金貨幣的購買力波動和黃金價格相關。如果黃金價格上漲,那麼就變得更有價值,如果黃金價格下跌,那麼會價值損失。
由於還沒有具體的金融條例監管數字黃金貨幣供應商,因此他們以自我管制的方式運作。數字黃金貨幣供應商不是銀行,因此銀行條例是不適用的。
(4)數字貨幣真正商用擴展閱讀
探討數字貨幣的內涵,必須釐清一-些模 湖的概念。比如,是央行主導的法定數字貨幣,還是民間非法定數字貨幣;是加密數字貨幣,還是貨幣電子化;是否屬於」掛羊頭賣狗肉"的「劣幣」。
新技術確實使得貨幣的概念邊界變得更加模糊。從理論上來說,新貨幣經濟學指出了貨幣消失的可能性,即法定紙幣不再是惟一-的交易媒介,並最終被產生貨幣收益、由私人部門發行的金融資產所取代。
從現實來看,盡管法定貨幣的地位仍不可動搖,但歷史上也出現過各種局部場景的私人貨幣,如20世紀20年代貨幣失控的德國普有過瓦拉系統。現在有去中心化特徵的數字貨幣,更使得私人貨幣的挑戰日益突出。
Ⅳ 中國合法的數字貨幣有哪些
我國未發行數字貨幣,現有的數字貨幣全部為非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央行貨幣金銀局在風險提示中再次強調,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5)數字貨幣真正商用擴展閱讀:
隨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幣價格飆漲,數字貨幣及其背後的區塊鏈技術引起全球金融界的高度關注。事實上,在我國目前仍然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近日,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同時,數字貨幣也有別於電子支付。在實際使用體驗中,數字貨幣可能與電子支付方式感受類似,但是兩者從本質上還是有著較大區別。在數字貨幣之前,金融業已經高度信息化。
如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支付電子化逐漸普及,實物現金僅佔全部流通貨幣的極少部分。盡管如此,因其交易時所用的錢都是通過銀行賬戶而來,實際上還是對應著一張張鈔票。
當前市場上數字貨幣多涉傳銷。
數字貨幣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術,卻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義進行傳銷和詐騙。
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央行提示稱,近期,個別企業冒用我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在風險提示中強調,我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同時,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理性謹慎投資,防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