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
Ⅰ 什麼叫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指對貨幣進行數字化,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它不能完全等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貨幣,因為它經常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僅僅局限在網路游戲等虛擬空間中。
數字化不是指掃描,就如同數字簽名一樣,數字簽名不是指將你的簽名掃描成數字圖像,或者用觸摸板獲取的簽名,更不是你的落款。數字貨幣經常被訛誤成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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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貨幣指不依託任何實物,使用密碼演算法的數字貨幣,現指代英文Cryptocurrency(意指比特幣類數字貨幣,且包括比特幣)。
比如比特幣、萊特幣、比特股等,是一種依靠密碼技術和校驗技術來創建,分發和維持的數字貨幣。密碼貨幣的特點在其運用了點對點技術且每個人都可以發行它。
密碼貨幣分為開放式采礦型密碼數字貨幣(以比特幣為代表)和發行式密碼數字貨幣。
Ⅱ 美聯儲 數字貨幣規則標准
美聯儲首提5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先決條件
本文來自美聯儲官網federalreserve,原文作者:Jess Cheng、Angela N Lawson、Paul Wong
Odaily 星球日報譯者 | Moni
總結
在美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並非易事,需要考慮很多因素。
明確政策目標是指導央行數字貨幣設計的關鍵,同時還需要獲得廣泛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以實現必要的社會和法律變革,完善社會對貨幣的看法以及人們使用數字貨幣的方式。不僅如此,強大的法律框架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分發、使用和銷毀提供依據,依靠穩定技術支持來確保其安全性和效率。最後,市場需要為廣泛接受和採用央行數字貨幣做好准備,所有這些先決條件其實都是相互聯系的,但每個先決條件都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才能實現。
正如美聯儲主席傑羅姆·鮑威爾(Jerome Powell)最近談到央行數字貨幣時所說的那樣,「央行數字貨幣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Ⅲ 國內交易數字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公民間的數字貨幣買賣,是需要繳稅的,繳稅意味著,間接上認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什麼是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的區別
1、概念范圍不一樣,比特幣是數字貨幣的一種,數字貨幣的概念涵蓋比特幣。
2、發行方不一樣,比特幣沒有統一的發行方,而有些數字貨幣有獨立的發行方。
3、數量不一樣,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不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能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局限在網路游戲中。早期的數碼貨幣(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以黃金重量命名的電子貨幣形式。
現在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和PPCoin是依靠校驗和密碼技術來創建、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其特點是運用P2P對等網路技術來發行、管理和流通貨幣,理論上避免了官僚機構的審批,讓每個人都有權發行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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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非法幣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台上進行集中交易。這些「貨幣」的價格不僅經常在短期內暴漲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幫助下漸漸向投資、融資等金融領域擴散,引發了各界對於相關風險的廣泛關注。
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范。專家指出,「虛擬貨幣」並非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法幣),其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認為「虛擬貨幣」具有或將會具有法定貨幣屬性並藉此開展投機炒作、網路集資、借貸融資等行為,無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
Ⅳ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情況
8月28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近期火熱的ICO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目前在准備各種材料。「目前ICO風險很大,從長期來看,肯定要被納入監管。」
4問ICO
1、ICO該不該納入監管?
紙貴科技CEO、墨鏈總發起人唐凌告訴記者,ICO應該納入監管。在財富效應示範之下,目前「傳銷幣」、「空氣幣」太多了,很多項目還未確定便能融資,投資者炒幣很瘋狂,風險很大。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ICO也應該納入監管。金融創新,只有依法合規規范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適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於目前ICO融資後在資金的使用上沒有監管,融資之後的資金去向成謎。他建議,監管應該注意投資者適當性。
2、ICO應當如何監管?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認為,ICO的監管,首先是明確法理定性。對ICO的企業進行登記式管理、對ICO募集的代幣進行公開透明的託管管理,項目發起方、代幣流通平台、第三方宣傳機構,對項目真實性需要加強考察,增加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控制風險。這些監管辦法都可以在定性後執行。也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參考英國、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監管系統,將創新和風險間的矛盾最小化。
對於如何監管,唐凌建議設置項目審核和盡調。目前ICO項目是「自審自過會」,雖然代投平台也會審核,但是沒有備案。同時,應設立資金託管。前期有媒體曝出個別平台拿資金沉澱去購買理財產品,這就是沒有資金託管導致的,容易出現平台捲款跑路。此外,規范化管理,資金撥付不要一次性給完。很多創業者沒見過這么多錢,不知道怎麼花,容易出問題。
肖颯認為具體監管抓手為: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進行產品備案登記是監管機構了解和監控高風險金融業務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規方案,能夠讓項目更透明;資產託管,防止涉眾案件;項目真實,是對ICO發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資,將風險和投資者分級匹配,約束投機資金。」肖颯說。
3、ICO監管難點在哪兒?
唐凌表示,監管難點在於:現在很多平台通過智能合約就能ICO,尤其是通過以太坊的項目,不需要經過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為比較多,風險大。
田穎認為,認定ICO的性質是推進監管的一個難點。ICO有點類似眾籌,但又跟眾籌不完全相同。美國SEC在前一陣公布了對THE DAO代幣的調查結果中,認為該代幣具有有價證券范疇,歸證監法監管范圍。這次判定,也是美國監管層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和分析的結果。有一些非證券類代幣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產品的使用權,那就不屬於有價證券這個范疇了。
她認為,ICO是互聯網產物,有些ICO項目是全球化運營的,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增強國際間協調。還有就是,監管的力度應該到什麼地步。
肖颯表示,對於ICO的本質,業內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尚可解釋。
如果ICO項目直接募集「法幣」,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則可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肖颯認為,如果ICO項目有分紅條款,則有股權標志,如果項目有回購條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類似理財產品,沒有牌照而發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經營較難界定,那麼上述行為很可能認定為傳銷。很多ICO項目在推廣過程中,有推廣獎勵行為,比如「拉一個投資者返代幣」。
4、監管對ICO的影響?
維優元界CEO初夏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監管層應該規范ICO的發展,尤其是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因為很多普通投資者並沒有高風險承擔能力,不應該參與這么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沒有合格投資者制度,容易造成社會問題。
對於監管的影響,田穎表示,短期來看對目前市場是沖擊,長期看是利於整個數字資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做到讓市場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監管也會使優質的項目能夠呈現其價值。
華創證券一份研報認為,ICO的創新趨勢值得關注,長期來看,隨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接受監管才能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具備較強實力的ICO平台或項目有望率先擁抱監管,平衡創新屬性與潛在風險,成為ICO未來發展的受益者。
Ⅵ 數字人民幣正式立法時間
數字人民幣暫未立法。目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並沒有像紙質人民一樣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在2020年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對於數字人民幣是否會立法,已納入未來立法規劃當中。在2020年8月14日,商務部根據擬定文件,做出相關措施: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將會先行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深圳、成都、蘇州、雄安新區等地區會協助試點任務,後續會根據試點結果分析是否正式立法或擴展到其他地區。
【拓展資料】
數字人民幣(E-CNY),又稱數字貨幣電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縮寫:DC/EP),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支持可控匿名。
數字人民幣的概念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數字人民幣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另外一個點是和紙鈔和硬幣等價,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M0,也就是流通中的現鈔和硬幣。 主要定位於現金類支付憑證(M0),將與實物人民幣長期並存,主要用於滿足公眾對數字形態現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
2022年1月,數字人民幣(試點版)App在iOS/安卓平台發布了1.0.4版本更新,增加了消費紅包的提示,可獨立展示紅包余額。本次更新除了新增消費紅包提示,1.0.4版本還有以下更新:登錄密碼找回功能,支持更快找回密碼;提高屏幕朗讀准確度;改進無障礙服務;修復其他已知問題。消費紅包不在錢包余額中展示,用戶可在「紅包」中查看待領取和已領取的消費紅包。消費紅包設有使用條件,用戶可在「服務-紅包-使用限制」查看紅包使用條件。
2020年4月,央行宣布首批數字人民幣開始試點,深圳、蘇州、北京、成都四地,成為了首批數字人民幣試點城市,搶先開展落地探索。到了2020年10月,數字人民幣試點又新增加了上海、海南、長沙、西安、青島、大連6個地區。10月,增加了上海、海南、長沙、西安、青島、大連6個試點測試地區。海南作為全國唯一一個全省范圍試點數字人民幣的地區,在C端與B端場景上均有諸多應用落地,7月27日最新數據顯示,海南數字人民幣支持商戶達5萬,開通個人錢包達64萬個。
Ⅶ 數字貨幣詐騙案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詐騙金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數字貨幣被騙是可以立案的,但是網路詐騙錢款追回困難,被騙的錢雖然有追回的可能,只是幾率並不高,需要受害人能夠高度的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畢竟在目前的網路詐騙案件中調查取證很難,想要破案難度更高,破案的時間會比較久。作為受害人需要積極的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警方取得聯系,能夠盡快的追回損失,如果在短時間內警方沒有進展,不需要過於的著急,等到警方破案之後將贓款追回,就可以彌補你的損失,但是最終能夠拿回的機率並不是很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Ⅷ 炒數字貨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Ⅸ 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