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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公布以太坊

發布時間: 2021-06-07 21:51:29

① 美國SEC牌照怎麼申請

RIA牌照是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或州證券部門監管的,專業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及個人需要申請的牌照。在美國,只有成為注冊投資顧問(RIA)才有資格向投資人提供證券類產品的投資分析建議,並定期提供投資報告。也只有獲得該資質的機構才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費,並對客戶承擔委託責任。

② 在美國的上市公司總是要向SEC提交種種表格,有誰能介紹一下大概有幾種,各有什麼作用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d項以及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3D-G規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向SEC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 時,必須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10個工作日內,向SEC填報13D表格,並且同時分送發行人及該種股本證券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內容有:(1)所取得證券的名稱、種類,發行人的名稱及其主要決策機構的地址;(2)證券取得人(發盤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證券的融資安排,如果需要貸款,則貸款人的名單;(4)取得證券的目的,對目標公司經營發展的計劃,有其是有無將目標公司合並、重組或分解的計劃;(5)發盤者持有該種證券的總額以及過去60天內買賣該種證券而訂立的合同、協議,所達成的默契、關系等。
發行人為防禦發盤者的接管威脅,可能會打算買回一部分已發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難度。為了規范此一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尚屬空白的問題,新增的第13條e項以及SEC制定的13D-G規章中有三項規則,專門規范股份買回的條件及需要備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d項及SEC依此項規定所制定的14D-1規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條向SEC辦理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達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時,必須在展開公開收購要約的同時,向SEC填報14D-1表格。該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內容之外,還要求披露收購要約的內容,包括收購證券的數量、價格、要約有效期、付款方式、發盤者的財務狀況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e項規定,在任何公開收購要約中,不得有「實質性不實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誤導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騙性或操縱性行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據此項規定特別制定14E規章,以對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規范。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f項及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4F-1規章規定,如果目標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證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導致有過半數的董事發生變動,則必須及時向股東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當於投票權委託書徵求者所必須公布的資料。
SEC在依據《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權所制定的規章中間接規定,各種不同的公開收購要約至少必須持續2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展開有關的宣傳之日起計算;如果發盤者對於公開收購要約中要約購買的股本證券的比例、金額或給付證券商的費用發生變更時,該項公開收購要約必須延長1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開始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有關變化內容之日起計算

③ 美國SEC RIA 牌照的含金量如何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不是只有美國的機構才有資格申請RIA牌照。根據SEC的規定,企業主營業務地址在國外的機構也可以在SEC注冊申請,但境外投資顧問如果要向美國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就必須向SEC申請注冊RIA牌照。
美國SEC RIA牌照含金量解析
現如今,網路技術發達的今天,全球一體化透明度越來越高,曾經風靡一時的島國監管牌照(塞普勒斯、萬那杜、塞席爾、紐西蘭等等國家)及一些發展中體量小的經濟體國家(印尼、馬來西亞、柬埔寨等等國家),在網路高度發達的今天,終端客戶只要網路或者谷歌一下,所有信息一目瞭然。對於終端客戶而言,做投資看中的更多的是平台的資質及資金的安全問題!一些國土面積不及大陸一個小城市的小島國家,或者人均GDP處在貧困線以下的第三國家,如何能讓終端客戶放心的投資?
外匯平台競爭愈演愈烈的今天,如果還在隨波逐流的申請小島國及第三國家的監管許可證,對於平台的作用微乎極微,一方面是監管國家的知名度不高,另方面是經過多年的行業發展,太多的惡劣交易商獲得過島國牌照進行展業,卻一樣使客戶出現不可挽回的虧損,照成惡劣影響,網上負面漫天,導致終端客戶對於目前市面上的一眾監管信任度直線下降,甚至出現審美疲勞的厭惡!!!
而美國SEC,美國金融證券行業最高部門,以其極為嚴苛的申請條件,以及透明度極高的紕漏,以及近些年在於金融行業內的作為,讓SEC的曝光度更是深入人心,一眾好評!更重要的是。並且SEC的監管范疇包含了所有在美上市企業,包括所有耳熟能詳的大集團,均受SEC監管,為此,SEC相當扛起了全球金融證券行業高高在上的一桿大旗!美國SEC就是全球金融市場的最高部門,知名度、可信度最高的監管!
需要遞交給SEC審核的資料
1)一份牌照的辦理委託書: 由該牌照申請公司董事授權我司負責牌照辦理的委託信;
2)公司注冊問題文件;
3)美國公司注冊證明文件;
4)公司的章程;
5)董事的護照;
6)公司業務說明報告;
7)系統報備;
8)注冊金融行業管理委員會的WebCRD/IARD系統;
9)填寫牌照的申請報告;
10)填寫SEC的問卷調查報告;
11)代理申請人的聲明。
嘉盛集團、老虎證券、盈透證券、嘉維證券、宜信財富
美國最大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平台Coinbase
中國最大的數字貨幣投資社區TokenClub
一線平台均有申請SEC RIA牌照
可想而知這含金量得有多高.
 
 

④ SEC社交電商鏈是基於以太坊協議開發的區塊鏈項目嗎

是的,滿意請採納

比特幣和閃電比特幣有什麼區別

與BCH和BSV等分叉幣相比,閃電比特幣LBTC同樣是源自於比特幣,其誕生的初衷也是為了解決比特幣本身所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LBTC最大的不同在於採用了DPoS共識機制,而不是PoW共識機制,其所帶來的最顯著的好處有以下幾點:

一是大大提高了性能,眾所周知比特幣的每秒轉賬數也就是TPS只有7左右,其他採用PoW共識機制的比特幣分叉幣也都相差無幾,而LBTC的TPS理論值可達2800,目前實際水平可以達到1000以上,性能提升了好幾個數量級。快如閃電這句口號絕非虛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LBTC或者cobo錢包官網下載一個錢包體驗一下。

二是大大降低了能源消耗和參與門檻,眾所周知,以比特幣為代表的PoW挖礦所導致的高額能源消耗一直為外界所詬病,同時由於挖礦早已成為重資產行業,礦機、礦場等領域也已被少數大玩家所壟斷,普通的中小投資者和新晉廠商基本沒有生存的空間,形成了強者恆強的局面。而PoS/DPoS類幣種只需要普通的PC甚至手機就可以運行錢包並進行staking,從而獲得收益。

三是引入了鏈上治理,在民主和效率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同時通過投票和staking的機制鼓勵用戶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在PoW的世界裡,算力即權力,簡單粗暴;在PoS的世界裡,誰持有的幣更多,誰就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和收益權。

而在DPoS的世界裡,則並不是簡單地看誰持有的幣更多,同時還需要得到社區的廣泛支持,才能代表社區行使權力。同時,廣大中小用戶也有機會發起議案,表達自己的訴求,並參與決策。

由於比特幣上面已經承載了太多的利益,使得大家對於比特幣的任何一點點改進都非常的謹小慎微,並且步伐非常的緩慢,這才導致了社區的分裂,產生了眾多的分叉幣。然而事實上,相對於比特幣而言,不論是BCH還是BSV,所進行的改進都相當有限,因此各方面的提升其實也很有限。

因此,如果你仔細的審視一下LBTC,會發現其實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比特幣分叉幣,我認為它是基於比特幣的一個非常大膽和有想像力的實驗。如果說萊特幣在很多時候都為比特幣充當了新技術和新想法的試驗田,那麼LBTC則可以被看成是變化更大,改變更為徹底的比特幣試驗田。

剛剛前面提到,比特幣在推廣和使用中遇到的最大障礙之一就是TPS過低,無法承載高頻次的交易。與比特幣及其比較知名的一些分叉幣比如BCH、BSV等相比,LBTC的性能提升了幾個數量級,實際的TPS可以達到1000以上。

增加TPS可以通過減少驗證時間的方式,但不可避免的會在安全性或分散性上有所犧牲。如果TPS盲目增加,區塊鏈將完全犧牲「去中心化」。與此同時,對礦工的機器配置要求也會更嚴苛,如果它不能及時上傳交易,那麼將會產生更多未完成的交易,隱藏的危險也就越大。雖然EOS使用21個超級節點來實現高效率,但它也犧牲了部分「去中心化」和安全性,引入了DDoS等潛在風險。

最近一兩年不少公鏈項目盲目追求高TPS,動輒聲稱達到了幾萬、十幾萬甚至上百萬的TPS。有的項目方為了刷高TPS,購買數百萬的設備在一個實驗室內進行測試只是起到PR的效果或者自娛自樂,這樣的高TPS是沒有意義的,即使能夠達到或者接近這樣的數字,對於目前的市場需求來說,也屬於性能過剩,勢必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根據相關研究機構測算,即使公有鏈每天處理1億筆交易,千位級的TPS也足夠了。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即將推出的Libra的TPS也是在1000左右,要知道Facebook在全球可是有著高達27億的用戶,這個數字應該也是他們在深思熟慮後確定下來的。

這意味著目前LBTC的TPS已能滿足每天處理1億筆交易的需求,這個性能是相當務實的,在未來數年內完全能夠滿足全球用戶的需求。而且LBTC也具備高度的可擴展性,隨著全球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LBTC的性能還將繼續提升。可以說當前LBTC在效率、安全性和去中心化程度這個「不可能三角」當中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平衡點。

在很多比特幣的原教旨主義者看來,只有中本聰所選擇的PoW這條道路才是唯一正途。PoW共識機制已經經歷了近10年的穩定運行和持續的市場考驗,而DPoS從誕生至今也已經6年多了。那麼我們不妨來做個實驗如何,看看把比特幣和DPoS結合到一起會產生怎樣奇妙的化學反應呢?

如果這個DPoS版的比特幣同樣也能經受住10年的持續考驗,我們是否仍然還要堅持只有PoW才是比特幣的唯一正途呢?當然,這個問題我們現在還沒有確切的答案,時間會證明一切。

盡管我也自詡為比特幣的信徒,但我覺得LBTC的存在是非常有意義的,這個意義並不是說要取代比特幣,或者像其他一些分叉幣的粉絲那樣覺得只有自己所擁護的那個分支才是真正的比特幣,而是在技術上探求更多更廣的可能性,對比特幣形成有益的補充。

⑥ 比特幣,以太坊,比特幣現金交易所

以太坊是目前市值僅低於比特幣的加密貨幣,以太坊的出現也彌補了比特幣在擴展性上的不足,經過五年的發展,以太坊已經積累了眾多的青睞者,以太坊簡潔的功能應用凸顯了自身的優勢,本來發展一帆風順的以太坊卻遭遇了「打擊」,在前不久,美國SEC主席傑伊克.萊頓在接受采訪時,明確的表示以太坊是證券,瞬間引起了軒然大波,以太坊也迎來了信任危機。

前段日子,大家一直擔心以太坊一旦被定性為證券,大部分的以太坊交易將被禁止。以太坊交易在美國市場一旦因故停止,其幣價會迎來暴跌,還有其他和以太坊相關的加密貨幣也將接連雪崩,甚至會退出交易。這對幣圈造成的打擊不可想像。

混跡在幣圈的人,以太坊基本上是無人不知無人不識的,如果以太坊真的是證券的話,那麼後果真的是不堪設想,畢竟以太坊在幣圈的地位屈指可數,大多數人的手中都有以太幣,可能會讓投資者手中的以太幣大幅貶值,這將對幣圈帶來災難性打擊。以太坊能否逃過一劫,令交易所和投資者都捏一把汗。更多詳情請點擊

⑦ 美國SEC公布的13F文件在哪看

有專門的資料庫:SEC's EDGAR database,不可能阿貓阿狗都可以直接查到。

⑧ SEC區塊鏈和數字貨幣有什麼關系

數字貨幣與區塊鏈是有機結合在一起的,
是緊密相連的關系,
區塊鏈是數字貨幣的最底層技術。
比特幣或以太坊就不多說了,
拿SEC社交電商鏈為例,
SEC是通過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製造信任的機器這種特點,
解決了社交電商底層的信任問題。
最近正好研究了一下SEC的白皮書,
可以說SEC社交電商鏈是想要構建下一代的社交電商生態。

潛力無限的項目,適合下手。

⑨ 什麼是SEC規定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d項以及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3D-G規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向SEC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 時,必須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10個工作日內,向SEC填報13D表格,並且同時分送發行人及該種股本證券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內容有:(1)所取得證券的名稱、種類,發行人的名稱及其主要決策機構的地址;(2)證券取得人(發盤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證券的融資安排,如果需要貸款,則貸款人的名單;(4)取得證券的目的,對目標公司經營發展的計劃,有其是有無將目標公司合並、重組或分解的計劃;(5)發盤者持有該種證券的總額以及過去60天內買賣該種證券而訂立的合同、協議,所達成的默契、關系等。
發行人為防禦發盤者的接管威脅,可能會打算買回一部分已發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難度。為了規范此一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尚屬空白的問題,新增的第13條e項以及SEC制定的13D-G規章中有三項規則,專門規范股份買回的條件及需要備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d項及SEC依此項規定所制定的14D-1規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條向SEC辦理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達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時,必須在展開公開收購要約的同時,向SEC填報14D-1表格。該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內容之外,還要求披露收購要約的內容,包括收購證券的數量、價格、要約有效期、付款方式、發盤者的財務狀況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e項規定,在任何公開收購要約中,不得有「實質性不實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誤導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騙性或操縱性行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據此項規定特別制定14E規章,以對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規范。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f項及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4F-1規章規定,如果目標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證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導致有過半數的董事發生變動,則必須及時向股東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當於投票權委託書徵求者所必須公布的資料。
SEC在依據《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權所制定的規章中間接規定,各種不同的公開收購要約至少必須持續2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展開有關的宣傳之日起計算;如果發盤者對於公開收購要約中要約購買的股本證券的比例、金額或給付證券商的費用發生變更時,該項公開收購要約必須延長1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開始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有關變化內容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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