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整治幣圈
專業礦機的資金分配風險大。數字加密貨幣,大多數都是基於優化演算法和硬碟存儲的生產方法來獲取收益,所以對設備(挖礦機)的要求很高,特別是Cpu,像IPFS分布式系統則是對電腦硬碟要求很高,這種資金分配想當大,一台高端的礦機動性則十幾萬呢!選定貨幣爆礦率的風險性。每一個貨幣爆礦率是不一樣的,這個和挖幣的競爭商圈很有關,當你挖幣是BTC,如今比特幣挖礦機越來越多了原本競爭能力就大,加上BTC每四年都是在下降出礦率,假如你礦機算力不夠將難以挖出BTC。

民用電的資費標准來挖幣,虧損的很有可能非常大。挖幣期內還要考慮挖礦機的毀壞,維護保養等。現階段獲得比特幣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到二級市場(交易中心)購買比特幣(優點:24h可買賣,流通性好;缺點:二級市場與挖幣成本費高些,本人實際操作非常容易高拋低吸,經常風險管控比較大),另一種是根據選購挖礦機,資金投入設備成本費來獲取BTC(優點:得幣低成本,購買比特幣時打折,一般5折,盈利平穩;缺點:前期投入成本,相對而言,3-5年生產效率,歸屬於輕資產)。
2. 「幣圈」迎來重拳整治,你認為有必要嗎
近日,三大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聲明抵制虛擬貨幣炒作,可謂是給幣圈來了一記“重拳”,也預示著幣圈將會引來整治。在我看來,重拳整治幣圈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虛擬貨幣本身不會產生任何價值,反而還會消耗資源,而且如今虛擬貨幣的炒作非常像一場騙局。

三、如今的虛擬貨幣炒作更像是一場騙局
虛擬貨幣除了不會產生價值並且還會消耗資源外,如今的虛擬貨幣炒作更像是一場騙局也是虛擬貨幣需要重拳整治的理由。畢竟虛擬貨幣沒有發行監管,而且保值度很低,再加上其價值又是人為賦予的,也使得虛擬貨幣很容易被人為操控,因而不能算是一種良性資產,反而更像是資本斂財的工具。特別是在如今虛擬貨幣市場逐漸火熱起來的狀況下,整治幣圈確保虛擬貨幣交易不會進一步擴大就顯得更外重要。
總的來說,我認為對幣圈進行重拳整治是非常有必要的。
3. 虛擬挖礦遭禁,合同還可「轉圜」嗎
來源 | 肖颯lawyer作者 | 肖颯法律團隊
2021年的九月,對於國內的幣圈人士而言,無疑是一段充滿動盪的時光,央行等十部門發布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924通知」)幾乎封禁了國內虛擬貨幣存在的空間,特別是在此後的司法實踐之中,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認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管轄范疇而不予處理。國內的虛擬貨幣局勢由此有了重大改變,幾成定局。
但與這個大浪花相比,同日由發改委等十一部門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則似乎沒有起什麼波瀾,即便是在有關判決中,《通知》似乎更像是一種陪跑品,是「924通知」的附庸,是「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的衍生產物。但事實並非如此,
《通知》有其獨特之處,對於「924通知」中的有關條款的解讀也不應當過於生硬,而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通過近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案號:(2022)遼01民終12181號)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案情簡介
2018年沈陽某科技有限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超算伺服器相關託管協議,協議簽訂後,A公司收取肖某某預付電費押金150萬元、預交電費200萬元。後因政策限制原因,超算伺服器託管業務相關場地停止運營,2018年12月19日沈陽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與A公司、郝某簽訂了「超算伺服器託管補充協議二」,約定肖某某預付的電費押金150萬元、預交的電費200萬元,扣除已使用電費後,剩餘270萬余元電費,郝某及A公司同意2018年12月19日起30日內分批次退還,並補償肖某某9個月運營損失,每月7萬元。2018年12月,A公司拖欠新疆B公司電費款192萬元,郝某、A公司無力償還電費,後肖某某代郝某、A公司償還了該款項。2019年9月16日,郝某、A公司與沈陽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簽訂「還款計劃協議」,約定郝某、A公司2019年10月15日前返還電費押金、預交電費、墊付的電費共計480萬元;如未能按期返還,從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肖某某原系沈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現公司債權債務歸肖某某。後肖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郝某、A公司返還所有欠款並支付利息。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超算伺服器託管補充協議二》及《還款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郝某、A公司提出,還款協議的基礎法律關系來源於《超算伺服器託管協議》,而該協議本質上是比特幣挖礦設備的託管協議,其內容是上訴人支付電費並委託益遠公司提供維保服務和日常管理。比特幣挖礦是我國法律及國家政策禁止的行為,故
託管協議是無效協議,而還款協議來源於無效協議,被上訴人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自己承擔。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比特幣挖礦本身並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故不能依該通知認定挖礦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為。《通知》指出,堅持分類處理。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本案合同訂立於該通知之前,也不能以此認定為違背國家政策
。故上訴人所提無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事實上,在虛擬貨幣相關交易及民事行為均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大浪潮之下,如何評價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挖礦」活動的效力是一個考驗法官能力的難題。而本案中,二審法院的法官使用了一條可行的路徑,即從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發,認定在先成立的合同並不會因違反《通知》或者其他類似的規定而無效。這當然是正確的。
根據《立法法》第93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行政法規、規章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便該行政法規、規章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也應當設置特別的溯及力條款,才能使得該行政法規、規章具備溯及力。而「挖礦」行為涉及的《通知》乃至於「924通知」,其效力等級遠達不到行政法規、規章的程度,既然行政法規、規章都不能溯及既往,那麼《通知》自然不能對在先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
但除此以外,事實上,根據《通知》認定在先的「挖礦」合同無效的做法,本身就
有違《通知》中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基本理念。
具體而言,《通知》雖然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為淘汰類,同時也指出該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但是,其並沒有直接認定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有關的行為均屬於非法活動,而是採取了分類處理的方法,
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對於前者嚴格禁止,對於後者有序退出。換言之,對於已存在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通知》是通過加大限制的方式迫使相關人員和企業退出存量項目,如第十二至第十七條規定分別規定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實行差別電價、禁止相關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停止財稅支持等等措施。
顯然,在這樣的「存量有序退出」的過程中,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當然是有效存續的,否則便會使得市場陷入進一步的混亂,反而不利於保障公共利益。而與此相對的是,《通知》明確對增量項目進行禁止,這就說明,
如果是《通知》後的挖礦行為,那麼就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因此,單單從《通知》本身的規定和其基本理念出發,仍然有認定在先成立的挖礦合同有效的可能。
四、寫在最後
新法新規的出台必定會對在後的法律關系產生影響,但是否能夠對在先的法律關系產生影響則並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這需要法律工作者對新法新規仔細研讀,對新案例仔細研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才能做出最合法理的答復。
4.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有哪些實質性的效果
據媒體報道,由於虛擬貨幣的興起,與其相關的各種炒作也隨之而來。而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也讓許多人感到好奇,有哪些實質性的效果呢?據了解,國家網信辦持續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現象的高壓打擊態勢,清理了1.2萬個違規用戶的賬號,清理違規信息5.1萬余條,帶來的實際效果也是十分顯著的,各種炒作亂象也在逐漸消失。

據此,筆者認為,由於之前虛擬貨幣炒作的亂象,也讓許多人受到了財產損失,而國家網信辦的這種行為,也會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此類的設虛擬貨幣炒作亂象,穩定市場交易的秩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5. 三大協會發聲「幣圈」迎重拳整治,如何整頓「幣圈「市場
其實最為直接的方法就是禁止比特幣進行相應的交易。要對於一些利用相應的挖礦工具進行挖礦的人進行相應的禁止,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整個比特幣降溫。
而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直接禁止比特幣進行直接交易,所以說這就會使得國內的一部分投資者直接賣掉這個比特幣,所以說對於不可能投資者來說,他們也能夠盡快的避免比特幣發生更多的危險,而對於一些挖礦的人來說,也應該做出一定的限制,不能夠讓太多的人把精力放在挖礦上面。
6. 國家網信辦出手了!集中關閉1.2萬個幣圈違規賬號,虛擬貨幣交易涼了嗎
國家網信辦出手了!集中關閉1.2萬個幣圈違規賬號,虛擬貨幣交易得到嚴加管教,打擊打擊虛擬貨幣亂炒作現象甚至以此來某取私利進行騙取他人錢款行為進行嚴厲懲罰。
對於各種沒有虛擬貨幣來謀取私利,誘導炒作,欺騙人進行網上投資等現象越來越嚴重,所以網信辦對此事件也做出相關政策調整和打擊,嚴肅處理他們對一些用戶和主要經營部門已經採取關閉罰款等多項政策。作為人民群眾,一定減少對這種虛擬貨幣投資,並且要督促身邊人減少此類被騙現象,以此避免丟失更多經濟效益。
7. 國家再次重拳整治「幣圈」亂象,關閉上萬違規號和105家網站,有何意義
我非常認可政府部門的整頓規定,通過對於違法信息的封禁和處理。不僅整頓了網路的言論生態,也減少了某些團體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騙項目的行為。可以更好的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對於不斷變化的社會而言,許多人都一定要保有不斷學習的心態和經驗,但不要盲目的輕信某些所謂的熱點和風口,因為一些相關的詐騙分子會利用這些熱點和風口構建出一個虛擬的投資項目,從而通過各種各樣的誇大宣傳來欺騙投資人的金錢。
我非常高興政府部門的整治政策。
因為互聯網的便攜交流和及時在線性,許多人都越來越願意在網路上觀看一些自己想看的事物和言論,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擁有影響力的團伙就有可能利用熱點風口的事物創造一些所謂高收益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能夠在這些所謂的幣圈網路亂象進行嚴格的打擊,不僅是對於這些詐騙分子提出了有力的警告,也是對於這些言論環境的整頓和處理。
8. 三大協會聯手「封殺」虛擬貨幣,幣圈一夜崩盤,釋放了什麼信號
三大協會聯手封殺虛擬貨幣銀行協會。互聯網協會金融協會紛紛出台文件聯手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支付提供支付業務,這是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新的要求,因為虛擬貨幣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幣圈,圈錢傳銷,炒作,空氣幣等各種各樣的詐騙事件,關於虛擬貨幣的詐騙事件,爆發率比以前高了12倍不止。
對於正常投資者來說,虛擬貨幣的風險過高,這不是一個好的投資選項,因為你只能賺得起錢,虧了錢之後,你覺得自己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傷,那你不要碰這個東西了,而且很多人他根本就不了解虛擬貨幣,就是覺得這東西熱度高,看別人在買我也買,實際上你買的那個平台,它都有可能不是官方的平台,被騙錢的,被詐騙的,被傳銷的這種事情都不止一次的發生了。
9. 金融委表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投資幣圈風險大嗎
在現在的市場情況之下,投資幣圈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因為對於比特幣的打擊已經上升到了國家的層面,這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整個國家是不允許投資比特幣的。
金融委表示將會打擊比特幣的挖礦和交易行為,這對於我們普通投資者來說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信號,在國家已經開始打擊的情況之下,我們最好是不要進行參與。
一、挖礦會耗費電力資源。為國家之所以會打擊比特幣的挖礦和交易行為,完全是因為耗費了我們國家大量的資源。在資源生產的過程當中,是需要有人力和自然資源的,比特幣的挖礦其實是沒有任何的價值的,因為價格的波動幅度太大,這只不過是一個被炒作起來的資產而已。
對於一個投資者來說,投資最重要的其實就是對國家大事有一定的了解,對於市場行情也要進行全方位的把握。既然國家已經對比特幣的交易行為以及生產行為進行了一定的打擊,那麼我們就不應該參與到這場豪賭當中,執意參與比特幣的交易會產生非常大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