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告知通知書怎麼寫
1. 我該怎麼寫一封告知其違約並讓其履行合同義務的通知函!措辭不需要太嚴厲的!
我覺得你最好考慮一下找個專業律師為你書寫
因為你所謂的告知函 對方是可以拿來作為證據交給法院的 這個也是一個裁判的依據
2.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
合同終止通知函
致***公司:
貴司與我兩司於****年**月**日簽訂了《*****協議》,約定:*********(協議相關內容) 我司在協議簽訂後即按協議規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履行情況),但是貴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關合同義務。期間,經我司與貴司多次溝通,貴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義務。並且,貴司從未主動向我司通報關於履行合同相關義務的計劃。貴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上述《******協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也傷害了合作雙方之間的信任。
現我司根據協議第****條鄭重向貴司通知如下:
1、貴我兩司於****年**月**日簽訂的《*****協議》於貴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終止;
2、貴司應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內給付所欠我司貨款及相應利息損失。 若貴司未在上述期限內未能給付所欠我司貨款及相應利息損失,我司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此事,屆時貴司不僅需向我司給付上述貨款及利息,還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等費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的解答。
3. 通知書怎麼寫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註: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註: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超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合同 付二倍工資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