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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合約到期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6-11 05:36:41

『壹』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主張兩倍賠償么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可以主張兩倍賠償,屬於你們勞動合同終止,並不屬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
員工賠償。
很多公司支撐不下去,就會面臨倒閉的風險,那麼如果是公司倒閉了,勞動者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

一、公司倒閉,員工如何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此可見,賠償的標准就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向勞動者支付幾個月的工資賠償。

二、公司倒閉後,債務清償的順序(包括工資)

公司破產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繫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由此可見,倒閉後公司的債務第一個要清償的必須是勞動者的工資。畢竟大家都辛辛苦苦的工作,要拿回自己應該有的回報,同時在法律的規定內,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金。

公司破產應該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應首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企業職工的權利在企業破產時應當放在首位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

公司破產之後是會按照相應的程序來處理,一般勞動者的工資是會先清算出來,然後再按照其他的程序處理,勞動者不用擔心自己的工資拿不到手。

2020年最新公司破產員工賠償的標准

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鉤,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范圍。

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你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具體包括:

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上述補償金應當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中規定的為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貳』 新勞動法 合同到期不續簽 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除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是員工不續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補償,其他情況不續簽都需要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叄』 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規定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肆』 勞動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用人單位是否要補償。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嗎

1、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因為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不續簽,有經濟補償;否則沒有。用人單位不續簽是肯定有經濟補償的。

2、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要與用人單位協商,與離職方式無關,滿足領取條件,只要用人單位同意即可。

『伍』 勞動法合同到期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則沒有賠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不續簽則有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勞動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重新續約,如果勞動者不想跟單位續約的話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拓展資料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資源來自於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柒』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也可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者要續簽勞動合同又沒有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已不合理的理由拒絕勞動者。
【法律分析】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餘情形。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捌』 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員工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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