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承包經營合約的有效性
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怎麼開
由當地的村委會,鎮政府或者有關的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具。
Ⅱ 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和承包經營權證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供參考。
Ⅲ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Ⅳ 關於 承包經營合同書的問題
你好:
1 你可能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12修正)之
46、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型大小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型大小。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2 如果你承擔責任後,有承包人的過錯時,可以向承包人追償。
你所想的那種,實不現的。
只要你無過錯,就是最小的責任了。
3 給二個協議,請參考。
第一份:
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擔保方: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簡稱丙方)
本合同以雙方平等互利的原則,合作雙贏為目的,由甲、乙、丙幾方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標的及權利
甲方將黃興路號門面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承包標的)以承包的方式交由乙方經營。
以上承包標的內的所有配套硬體設備,設施等財產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合同期內對以上兩個經營場地內外的硬體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擁有使用權。由甲方列出財產物品清單以及帳面價值交由乙方情點、核實、使用。乙方在承包合同期內有責任和義務保證甲方所交付的財產、設備安全,如有遺失,損壞應由乙方承擔修復,賠償義務,賠償數額以移交時的帳面價值為准。
二、承包金及承包期限、押金
1、自甲、乙雙方交接之日起,由乙方在每月三十日前向甲方支付現金捌萬元作為承包標的的承包金。(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前12個月,甲方按每月柒萬伍千元收取承包費。12個月後,恢復到本合同約定的承包金數額)乙方每月所交承包金包括: 兩個經營場所及員工宿舍等所使用場地的房屋租金和上交利潤。其中,承包金的房屋租金部分遞年按3%遞增。
2、承包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期五年。承包合同期限滿後,雙方協商可續簽合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3、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屋及財物押金貳拾萬元整,乙方在承包期未滿兩年此押金無權要求退還,作為對甲方賠償費用。承包期滿兩年的情況下,在乙方未違反本合同條款,並且與甲方結算清楚所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如需退出經營使用權,可提前1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退還此押金,甲方可以予以退還。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第6款的約定履行的,押金按該條款由甲方處置。
4、承包期內,在乙方未違反本合同各項條款及損害甲方利益的情況下,甲方無權收回承包給乙方的經營場地及物品設施使用權。如甲方違反合同強制收回,應給予乙方貳拾萬圓賠償金。
當甲方認為乙方無法獨立經營承包標的,或者乙方不能按時償還到期債務或者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者乙方有變賣轉移承包標的的情形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承包標的經營權,乙方在承包標的上添置的資產,甲方無須返還。
三、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對社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
2、乙方未按時,按量每月支付甲方承包金,在未經甲方同意下惡意推遲拖欠承包金給甲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乙方應經營不善、拖欠供貨商較大資金,直接造成影響甲方聲譽的情況下,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有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所有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4、乙方在承包期內所添置的硬體設備、設施,承包期滿後,其財產所有權歸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毀,變賣。如出現此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因經營需要,乙方對承包場地內外進行改造、裝飾,應事先取得房屋業主和甲方的同意,在徵得房屋業主同意且未影響甲方利益的情況下,甲方不得無故阻止、影響,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如乙方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或在甲方未知情況下進行改造、裝飾,甲方有權制止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在承包期內,乙方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乙方對其承包經營過程中的所有活動行為有義務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承擔所有生產經營的質量、安全事故責任,承擔各項稅收、政府行政費用、罰款、員工聘用管理、工資社保福利、工傷賠償、經濟補償,承擔各項債務和經營虧損等。如上述責任乙方怠於承擔或者故意規避的,本合同解除,甲方以乙方交納的押金支付上述費用,押金不足以承擔上述費用的,乙方應補足。
7、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除應承擔相關的義務外,還應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貳拾萬元。
8、丙方對本合同約定應該由乙方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為乙方應履行的義務的本金、違約金以及甲方為使乙方承擔義務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的總和。
四、其它約定。
1、在甲乙雙方交接之日起,甲方保證對交接日前甲方經營期所產生的貨款,水電及其他費用給予結清,交接日前甲方所有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交接日後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每月清付。
2、如遇不可抗因素及政府拆遷影響乙方經營,甲方應無條件退還乙方全部押金,本合同解除,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本合同出現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4、本合約的一式三份,幾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
年月 日
第二份。
甲方:xxx市xxxx發展有限公司(xxx)
乙方:xxx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承包經營協議:
一、承包方式:承包經營權歸乙方即生產經營銷售經營具體如下:
1.甲方提供豆製品生產設備車間及包裝車間(東西樓下1層)2層財務室,宿舍。
2.乙方負責經營生產銷售安全等其他管理工作。
3.乙方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稅收環保政策,按時交納各種稅務以及排污費。
4.乙方負責在承包期內的一切費用,包括原材料水、電、員工工資以及設備維修生產經營銷售等費用。
二、公司配置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乙方要認真執行勞動法,如因不安全因素發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公司治安工作由乙方負責管理,給甲方造成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公司公章財務章由甲方負責保存管理。
四、承包經營時間從二00八年十月八日開始至二00九年十月八日終止。承包費每年壹拾萬元整,分三次付清,簽合同之日起付三萬元,剩餘七萬分期付清。承包期間發生的任何經濟糾紛債權債務,環保等均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五、因政策因素停產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如因政策因素停產一個月以上甲方順延所停產同等時間如因政策長期關停甲方不收取長期關停的承包費,承包費按實際承包時間收取。
六、承包經營期滿後乙方將甲方所有財產設備完好無缺移交給甲方。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違協議,違協議方負責一切後果。
甲方xxxx有限公司(法人xxxx)
乙方:
見證人:(或者進行公證後生效。)
年月日
Ⅳ 村委會開具土地承包的證明和合同哪個起法律效力
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是要備案登記的,登記了效力最大
Ⅵ 怎麼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
法律分析: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及有效性的辦法,是由當事人依法提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符合證據種類的證據來證明。如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還可以請求法院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有效性
您好。
合同有效。建議你積極配合履行合同義務。
《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