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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文霸王合約事件怎麼解決的

發布時間: 2022-09-16 14:21:37

A. 我想知道閱文集團27日到底發生了什麼

就是4月27日閱文的5位創始人離職,並且由騰訊影視相關的一位副CEO等人全面接管閱文集團。但具體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這個情況,閱文並未對外做出過具體解釋。

而網曝出的霸王合同是指的新合同各種霸王條款問題,雖說是新合同,但新上任的閱文負責人卻表示這是老團隊去年就放出來但還未全面使用的合同,和新團隊無關。至於面對大家對新合同的不滿卻沒有做出具體回應。

此後事件進一步發酵,慢慢的許多人關注此事的人才逐漸知道新合同雖然是霸道無比,但老合同也並沒有好到哪去。之後汪海林(鐵齒銅牙紀曉嵐編劇)等一系列知名人士也參與到了對此事件的聲討中去,即使在各大平台都出現了刪帖限流的情況,但熱度依然居高不下。

再往後又陸續發生了一系列事件:

曾知名作者「月影梧桐」僅花費半日不到的時間便成功眾籌,將要自建一個僅拿作者作品電子版權的網站「聯合閱讀」

短短四五日內平常幾乎無人問津的法案建議提交頁面,突然便有大量民眾提交了多大十多萬條建議的著作權法案(當時法案收集建議時間還有30多天)

5月5日作者斷更節

5月6日閱文與個別作者的懇談會。。。等等

至於合同前後變化總結下來就是:

老合同:作者收益分配不清不楚,作者全部版權、改編權、續寫權...等權益無償交給閱文,作品結束1年內的新文字作品依然優先與閱文簽約(無限套娃)...等一系列不平等條款

新合同(主要說不同之處):

  1. 網站與作者是聘用關系,且不適用「勞動法」

  2. 因新合同內閱文可以修改、續寫並更換作者,且作者又不可讓閱文以外的第三方幫助完成作品,所以作品理論上是閱文和作者共同完成的這一點。導致作者最基本的著作人身權也將被分化,而著作利益權則是本來就完全歸閱文所有。(作者只能從合同上已經簽訂但卻又十分不透明的收益中獲取小部分分成,且單從合同上來說,作者與後續作品改編IP化收益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其它的還有一些東西,這里就不具體一一敘述了。畢竟要全寫下來這里也寫不完。不過看到這里你應該已經有個大概了解了。

純手打,望採納!

B. 閱文集團的霸王條款聽說過嗎

全網現在基本都聽說過。

著作權法對版權有規定,但同時也存在單位著作權的說法,程武以及他們公司的法務or律師抓住了這一點,炮製出了這個合同,而這種委託創作合同的本質,便是不僅僅買斷了作者的傳播發行等權利,甚至連創作、署名的權利也一並買斷了。

從立法精神來討論,單位著作權的設立初衷應該是比照於科學研究中的單位專利,由於單位往往擁有個人所不具備的實驗研究設備、資料等條件,在研究發明的過程中將這些條件提供給個人,因此個人通過使用這些條件而完成的發明專利,應當屬於單位。

而網路文學創作,與科學研究何來相同之處?無論是設備成本還是數據成本,亦或是可能帶來靈感的閱讀作品庫存,都不是只有單位才可以提供的條件,因此閱文的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鑽法律的空子,與真正的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C. 網文霸王合同國家出手了嗎

沒有
針對4月28日網友們討論的閱文合同一事,閱文集團也是做出回應,表示這份合同實際上並非是在4月28日推出的新合同,而是在去年9月份便已退出的合同,只不過,雖然這件事情在近期才得到發酵,但是事實上,有關於作家合同方面的霸王條款,其實早就屢見不鮮,很多大神級作者都是發文表示,早在很多年前便經歷過這樣的霸王條款,在那個時候由於剛剛年少成名,對版權方面並非特別的有意識,因此也吃過不少的虧。

D. 起點的霸王條款廢除了嗎

起點的霸王條款廢除了。

作家吳曉波在微博上表示:「具體到新合同上,閱文針對此前外界關注的著作權歸屬等焦點問題,都做了明確的修改,一些「霸王條款」也都消失了,總體來看讓作者有了更多的選擇權,給予創作者更大的尊重。作為網文第一大平台,閱文是應該拿出這樣的誠意與作者平等溝通。」

其中,網文大神會說話的肘子發表了長篇微博,表示「自己只是其中為之努力的一份子而已。在此(合同溝通)期間,大家一起提出的許多訴求得到了解決:起點平台取消贈幣。以前我們被此政策困擾很久了,結果提出訴求後很快得以解決,這是閱文的誠意。

所以,感受到閱文的一些誠意後,我們也決定等待新合同。今天看了條款,說實話沒讓我失望,也沒讓我對各位食言。」

新合同的亮點:

第一,合同1改4,單一合同變成三類4種,為作家群體量身定製,充分自主選擇,量體裁衣。作者可以自主選擇「零授權」、「授權」還是深度協議定製化,沒有所謂的強買強賣。

有專家表示:閱文推出的單本可選新合同,是一種新思考模式,讓作家有更多選擇權、讓平台與作家的權責更對等、讓不同發展訴求的作家得到更匹配的服務。這是行業的進步。

第二,充分自主,明確作家的各項權益。著作人身權屬於作家,付費與否由作家決定,作家擁有IP改編版權收益,無論平台自用,還是授權他用。

合同明確作者社交賬號是屬於自己的;閱文平台和作者是合作關系,不是說僱傭、委託創作;版權授權、期限、改編、免付費全由作者自主決定,閱文不能免費拿走作者的版權。

第三,閱文承諾平台兜底運營成本,不會讓作家負收益,並且明確盜版維權成本由閱文承擔。

作者可以選擇委託閱文進行運營,運營期間授權要與作者協商,所有授權收益也必須與作者分成。如果閱文運營虧損,由閱文自己承擔,絕不會拉作者一起墊背。

E. 閱文霸王合同惹眾怒,眾多大神發聲怒斥閱文,此次事件我們讀者該怎麼做

我們讀者靜靜的關注這件事情就好了,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不要主動去為作者做什麼事情,因為這本質上是閱文和作者之間的商業上的利益糾紛,而不是什麼強者欺凌弱者。


01我一進去就看見常威在打來福


對於很多像我一樣的讀者來說,閱文的霸王合同事件,給我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進門就看見常威在打來福,而且最不能忍的是,這個“來福”並不是一個陌生人,而是一個曾經和現在都給我們帶來過樂趣的人,一個曾經我們也想成為的人,一個素未謀面但是相識已久的朋友。

閱文的合同過分嗎?很過分。


為什麼會這么過分呢?因為作者可以接受。


為什麼作者可以接受呢?因為他們是真的可以接受。


因為這次的合同雖然過分,但之前的合同也一樣的過分,因為版權這種東西,早在很多年前,他們就已經失去了,因為對大部分的作者來說,其實他們並不在乎版權。


畢竟,等級沒有LV5的作者吃到版權這碗飯的幾率不比中彩票,畢竟,不是每個人的合同都是這樣的,畢竟,大神和白金還是可以吃到版權這碗飯的,畢竟,撲街和大神的合同怎麼可能是一樣的?


所以,他們沉默的坐在原地觀望著出頭鳥,所以,他們沒有斷更,所以,他們其實早就默默的接受了新合同,所以,我們讀者真的當了一隻多管閑事的狗。


也許,我們真的該長大了,不要再幼稚了,就讓那個少年活在回憶里吧。


下一次,在遇上這種事情,安靜的看戲,我們這些花錢看書的讀者才應該是爸爸,靜靜的看他們表演,不要再天真的上場了。

F. 網文事件詳情

就是越聞出了一份霸王合同。

第一,作者創作的書,直到作者死後50年,版權都歸閱文所有。

第二,作者現在不再和閱文是合作關系,而是受閱文委託創作的,也就是說,你的著作權都會是閱文的。

第三,閱文「聘請」百萬作者來創作書,這書,他不提供任何思路,完全是你寫的,但你卻只是被免費聘用來替他寫的。

第四,你雖是受聘請的,但是你是不享受任何閱文集團福利的,你沒有五險一金、加班費等。

第五,你簽了這個合同,閱文還享有你下本書的優先權,也就是說你要是再寫新書,在其他地方發布,你得首先通知閱文,得閱文不要了,你才能去其他地方。

第六,簽了合約,作者能得到什麼呢,作者能得到的是扣除運營以後,讀者付費後「凈利潤」的分成。
這份合同一出,所有作者暴動紛紛出來維權。
閱文是騰訊旗下的一款閱讀軟體。
這次選的他家確實吃相難看。

G. 如何看待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閱文霸王合同

依法治國啊:


鑒於閱文公司、常書欣間的兩份協議均於2019年1月24日到期,其權利義務關系因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因此閱文公司第1、2、3項訴請已無合同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閱文公司的第4項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常書欣停止公開發表不利於閱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刪除常書欣微博賬號「常書欣-餘罪」中詆毀閱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常書欣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刪除涉案的三條微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一、常書欣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博賬號「常書欣-餘罪」中分別於2016年1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發布的3條涉案微博;二、常書欣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閱文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259,697元;三、駁回閱文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轉自: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73民終138號

H. 閱文霸王合同是怎麼回事

網頁鏈接內容太多了,給你個鏈接自己看吧

I. 如何看待騰訊旗下閱文集團的霸王合同事件

文化壟斷,太惡心了,不把版權法放在眼裡

J. 閱文集團無人性的合約,公然偷盜作者血汗錢,是什麼給了他們這么大膽子

供給的懸殊、網文作者的弱小以及法規條文的漏洞,都給了閱文集團“吃人”條約耀武耀威的巨大空間。


一、網文市場大小和網文平台數量的懸殊。


我國的版權法規已經努力在完善和修改當中,但是完善的速度還真是架不住這些人鑽洞的能力。被爆出的閱文集團和網文作者的簽約條款中,不僅白字黑字寫著所有版權歸本集團,還的抽取每月的打賞錢,還勒令乙方不能泄密合約內容,只要違反其中一條,這份合約就立刻無效。

合約內容的從頭到尾,甲乙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字字句句霸道,就連作者本人的行為都要被控制,合約既然是公開文書,為什麼要求其保密?真的希望我國版權法規完善的那天,讓這些吃人血肉、喝人骨髓的甲方能得到應有的懲罰,給卑微的網文作者一個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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