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約怎麼補償
A.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
法律分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有以下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其中,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用等。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5、勞動者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勞動法賠償金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一、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D.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准怎麼算
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等於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2、因病就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等干工作年限乘月工資加醫療補助費;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等於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等於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等干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