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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平倉合約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5-21 09:25:51

1. 期貨交割日到了,沒有平倉的如何處理

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

商品期貨交易中,個人投資者無權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若不自行平倉,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準的現貨企業,才可將持倉一直保持到最後交割日,並進入交割程序。

根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的第三天。合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合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

(1)未平倉合約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從事期貨交易的投資者,無論是多頭持倉,還是空頭持倉,如果在最後交易日前不進行反向平倉操作,則未平倉頭寸必須進行交割。交割制度是聯接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重要橋梁,是保障期貨價格正常回歸並與現貨價格收斂的一項重要制度保障。

期貨的交割方式一般可分成兩類: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商品期貨大多採用實物交割,股指期貨則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

原因在於,股指期貨按照指數權重實物交割成份股票的成本太高,實際操作並不可行。因此股指期貨交割採取按照現貨指數的水平進行現金結算,從而保障了期貨價格向現貨價格強制收斂。

2. 融資融券中未平倉合約的問題

總資產變成A股票14000手,賣出B股票後資產依然顯示有A股票14000手,

說明A股票依然是沒有動的。
未平倉合約B股票4000手,意思應該是4000手的B股票處於委託叫賣中,但是實際並沒有人買,也就是還沒有交易。所以是未平倉合約。

接下來的B股漲跌,因為還沒有成交,所以還是有影響的。如果跌了,一直不會到你委託成交的價格,所以實際資產會縮水。
如果漲了,並且漲到高於你委託的價格,那麼,你委託的B股就會成交平倉。然後B股的漲跌就和你的實際資產沒有影響了。因為你不再持有B股

3. 通俗的解釋一下 開倉 持倉 平倉 未平倉合約

比如說這波行情看漲,然後就買進去,這就是開倉。然後預計這波行情會漲一段時間,持有手中的合約,這就是持倉。預計這波行情已經漲到心裡位置了,把獲利合約出掉(落袋為安)這就是平倉。未平倉合約就是買入的合約,沒有平倉出來的合約

4. 期貨實物交割流程怎麼進行

期貨實物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買方申報意向;
2、由賣方交標准倉單;
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
4、買方交款、取單;
5、賣方收款;
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拓展資料:
交割是指:至期貨標准合約規定的最後交易日後,對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實物交收形式了結期貨買賣義務的一種平倉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目前國內商品期貨交易中僅有實物交割一種方式。
實物交割是指:在規定時間內,合約買賣雙方在規定的地點,採用倉單與貨款交換的方式交收實物、履約平倉。各交易所的各種期貨商品均有指定交割倉庫負責交割驗貨、開具倉單、向買賣雙方提供倉儲條件。由於國內各交易所均採用電腦撮合方式進行交易,因此在交易清算及實物交割程序方面大同小異。一般分為匹配、交割兩個步驟。
1、匹配。國內大部分期貨交易所在合約最後交易日結束後,全部未平倉合約由計算機自動給買賣雙方配對交割;也有一些交易所在合約交易結束前規定有匹配日,在匹配日中,計算機按照先申請者優先、持倉期長者優先的原則對提出交割的買方和賣方進行匹配,若申請交割的買方或賣方不足時,計算機系統按持倉期長者為先的原則從未申請實物交割的賣方或買方選擇匹配,直到所有實物交割申請者匹配上為止。匹配上的交割雙方取得進行票據交換和實物交收的資格,相應的持倉部位則自動退出交易系統,並由交易所公開具體配對雙方的單位名稱、交割地點及交割數量。交割地點如有多處,大多數交易所規定交割地由賣方指定。此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賣雙方須將實物交割全額貨款和標准倉單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門,由交易所統一辦理資金劃撥和倉單交付等手續。
2、交割。實物交割通常採用票據交換方式。交割雙方必須在指定交割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票據交換手續。期貨合約的賣方須提交倉單、質檢單、發票,而期貨合約的買方須提交支票。倉單可由賣方將實物運進指定交割倉庫獲得,也可由賣方按市價直接在指定倉庫購買。

5. 到了商品期貨交割日賣空方還未平倉怎麼辦

首先,叫個人前幾日如果你不是法人戶的話期貨公司就通知你要你平倉否則就有人伏橋告幫你強平了。然後如果你是法人戶的話要楱夠交割整倍數的手數,不然也有人幫消虧你平倉,然後就缺明等交割了。你死也不肯不交割的話那你保證金就無了。大概這樣哈,所以不用太擔心這類問題。

6. 期貨交割日最後一個交易日沒平倉會怎麼辦

一、股指期貨處理結果:

股指期貨可以一直交易到合約最後交易日當天,若最後交易日未平倉,則該持倉將直接由交易所在收盤後按照當天的交割結算價(為最後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後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撮合進行現金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最後交易日收盤前未平倉進入到交割,交割手續費為開倉手續費的數倍。

二、商品期貨處理結果:

商品期貨個人客戶無法進入進入交割月,平台系統會幫你進行強制平倉。

三、外匯期貨處理結果:

在個人保證金充足情況可以一直持續交易到最後交易日,平台系統不會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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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交割日簡介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櫻昌。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笑蠢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碰頌陪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五、不規則交割日:

不規則交割日是指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為1周、2周或1、2、3、6、12幾個月。其他起息日稱為不規則交割日。

7. 期貨交割流程

法律分析:期貨交割流程為:1、買方申報意向;2、賣方交標准倉單;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4、買方交款、取單;5、賣方收款;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汪臘鍵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困巧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局笑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某一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8. 買期貨忘記平倉了,到了交割日怎麼辦

你好,期貨合約臨近交割月如果你還未平倉,期貨公司會通知你的,如果你自己不平,期貨公司在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會給你強平的。

9. 期貨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對客戶賬戶強行平倉造成損失如何處理

【審判規則】
1.客戶在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已經及時追加了充足的保證金,亦及時自行平倉。在此情形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的約定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交易人應當自行承擔期貨市場風險中的市場交易風險。期貨交易人的損失中同時包括自身判斷錯誤導致的損失以及期貨公司過錯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的,應當由期貨交易人、期貨公司分別就此承擔責任。
【關

詞】
民事期貨強行平倉客戶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通知合同約定強行平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市場交易風險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5日,范有孚與天津營業部(銀建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及其補充1、2配套協議,委託范有孚、橡散天津營業部按照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該合同第六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按照市場情況隨時自行通知保證金比例,天津營業部調整保證金、以天津營業部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調整為准;第七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隨時對范有孚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范有孚發出;第八條約定:范有孚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第十條約定范有孚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其風險率小於100%時,天津營業部停止接受范有孚下達的開倉指令,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范有孚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范有孚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立即採取減倉措施,否則天津營業部有權在事先不通知范有孚的情況下,對范有孚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最高可至范有孚的風險率大於100%。范有孚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第十一條約定:范有孚在不能及時扒姿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應自行採取減倉措施以符合天津營業部的保證金要求,盡量避免由天津營業部執行強行平倉措施。范有孚不得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的時機、價位和數量不佳為由向天津營業部主張權益;第十四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梁此氏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後向范有孚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調整保證金通知、追加保證金通知等通知事項合同簽訂後,
2007年12月24日前,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約33手、Cu0803合約369手、Cu0804合約10手。2007年12月24日,范有孚根據天津營業部的通知,自行平倉大豆270手,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天津營業部在15時收市後,於18時50分通知范有孚追加保證金。范有孚於2007年12月25日13時48分存入保證金150萬元。2007年12月25日 8時59分,天津營業部在集合競價時對范有孚所持空倉合約412手強行平倉,其平倉價位分別為Cu0802合約33手62 390元/噸,Cu0803合約369手61 250元/噸、 Cu0804合約10手60 840元/噸。當日,收盤價格分別為Cu0802合約58 850元/噸、 Cu0803合約57 970元/噸、Cu0804合約 58 050元/噸。按照強行平倉價格與當日收盤價格的差價計算,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約33手的差價損失為471 900元、Cu0803合約369手的差價損失為6 051 600元、Cu0804合約10手的差價損失為139 500元,共計損失為6 663 000元。
范有孚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造成其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不應賠償范有孚經濟損失。
【爭議焦點】
客戶在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及時追加保證金,並及時自行平倉。在此情形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亦存在判斷錯誤的,應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范有孚與天津營業部於
2007年3月5日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天津營業部雖然依據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向范有孚發送了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給范有孚追加保證金的合理時間,以致造成范有孚強行平倉的損失,對此天津營業部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范有孚的實際損失為6 663 000元。范有孚訴請以2007年12月28日的最低價格為據計算損失9 027 元,事實依據不足。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范有孚經濟損失的
60%,計3 997 800元;駁回范有孚的其他訴訟請求。
范有孚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析責失當。已有證據充分證明,
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營業部經理王建玲分別以口頭和書面通知其,因其保證金不足,需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銅合約65手。其當即採取了自行平倉的措施,掛單平倉銅合約65手,天津營業部亦擅自重復為其掛單銅約65手。因市場原因未平出去,其按天津營業部要求自行平倉大豆合約270手,已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一審判決認為其於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證金150萬元,與事實不符;天津營業部未按照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時間,前後如一地通知其追加保證金;一審判決書在損失的計算及責任的分擔方面計算有誤;此案是由於天津營業部嚴重違反合同,肆意侵害其追加支付保證金、自行平倉之權利而造成。其按照合同支付保證金並按照合同採取減倉措施,而天津營業部卻濫施平倉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由於
2007年 12月24日收盤時,范有孚所持倉的銅合約出現漲停板,市場發生變化,使范有孚保證金不足。因其只允許從登記的結算賬戶中支付保證金,范有孚於25日向其提交單位支票支付保證金被拒絕。因此,范有孚賬戶損失應由其自己負責。
天津營業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可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期貨經紀合同》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對范有孚執行強行平倉完全符合規定,其強行平倉的行為應為合法有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范有孚承擔;范有孚的賬戶損失是因交易方向錯誤,無法及時追加保證金遭遇的市場風險,並非其未能提供追加保證金的合理時間所致。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范有孚的訴訟請求。
范有孚辯稱:天津營業部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駁回上訴請求。天津營業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證金,不合常規地強行平倉
412手銅合約,應對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范有孚經濟損失
9 027 元。
天津營業部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書認為其應當在強行平倉前給予客戶合理追加保證金的時間,該認定無法律依據,屬於法律適用錯誤;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無證據支持;二審判決的損失計算有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范有孚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由范有孚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范有孚辯稱:二審判決於法有據,應依法予以維持;天津營業部的申訴不符合事實、證據和法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首先,天津營業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證金的比例缺乏依據,且通知其追加保證金的時間不合理。其次,天津營業部的強平時間不合理且違規,剝奪其自行減倉的權利,該平倉行為不僅超量,平倉順序亦不符合慣例和規定;應當依法對天津營業部慣用的黑箱操作進行徹查。請求駁回申訴,維持二審判決。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范有孚損失
5 333 400元;駁回范有孚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規則評析】
1.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據此,期貨公司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客戶保證金不足;二是客戶沒有按照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三是客戶沒有及時自行平倉。只有滿足了上述三個法定條件,期貨公司才有權強行平倉。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和合同約定強行平倉,導致客戶遭受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的時間、報價和數量,結合大幅度單日提高保證金比例,可以認定天津營業部並非出於善意的目的,其系在未滿足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之平倉條件的情況下,即強行平倉。故應當認定天津營業部存在過錯,其應對范有孚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市場的風險包括市場交易風險和市場運行風險,其中市場交易風險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本案中,對於范有孚的損失,既包括范有孚自身期貨交易判斷錯誤導致的虧損,亦包括天津營業部過錯強行平倉而造成的損失。因而,對於范有孚自身判斷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對於天津營業部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由天津營業部予以賠償。在確認天津營業部的過錯責任范圍時,應當以24日收市後范有孚持倉的事實和結算的數據為基準。即25日強行平倉後的范有孚賬戶虧損金額13 066 500元與24日收市後浮動虧損7 733 100元之差的5 333 400元,是天津營業部對范有孚因強行平倉導致的損失,其僅對此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國務院
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對客戶未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強行平倉條件、時間、方式進行強行平倉,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於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律修訂】
1.國務院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於2012年10月24日修訂,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二十九條內容沒有變更。
本案例適用的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內容沒有變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條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民事申訴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再審判決書
范有孚訴銀建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期貨強行平倉糾紛案
【案例信息】
【中

碼】
金融法
·期貨交易制度·期貨強行平倉 (T04022)
【案
號】
(2010)民提字第111號
【案
由】
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判決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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