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虛擬貨幣總結報告
Ⅰ 關於數字虛擬貨幣蒂克幣DKcion的一些問題和疑慮
我身邊有很多人玩,觀察了一個月,發現是典型的龐氏騙局,風險巨大,後面加入的就是死
Ⅱ 虛擬貨幣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虛擬貨幣到底有什麼價值
虛擬貨幣並不是真正的錢幣,而是一種虛擬的東西,虛擬貨幣也有它自身的價值,因為對於投資人來講,這是一種訓練。
他們認為一些虛擬貨幣會很有市場,所以這個時候,作為一個投資人,獨到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進入太晚,那麼這個虛擬貨幣可能沒有任何價值,那麼如果進入太早,可能也不是自己所料想的那樣,所以這個時候,進入時間就非常重要。
所以虛擬貨幣也能夠讓我們快速成長,這種成長是對大局的判斷,以及知識的學習。所以虛擬貨幣,對於我們而言,它是一種收入,當然這種收入,前期我們並不知道是多少,其次,他能夠讓我們迅速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素養,而且還能夠通過不斷的實踐來學習,實踐和學習相結合,這些正是我們需要做的事情,就學習角度而言,他也起到督促的作用。
Ⅲ 個人事項報告中,虛擬貨幣,數字貨幣,泰達幣用報告嗎
二人試想報告中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到底,因為這事都是所清楚,寫總結也要謝謝你
Ⅳ 虛擬幣的有關政策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虛擬貨幣的獲得是由游戲玩家用法定貨幣向游戲公司購買所得的,因此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於購買它的游戲用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路游戲可以合法的使用虛擬貨幣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現在國內網路游戲絕大多數都已經把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是網路游戲運營不可或缺的一個工具,解決了在網路游戲的服務中一些用戶出現的支付不便的問題。另外,為了防範虛擬貨幣擴大使用帶來的風險,避免出現替代法定貨幣流通或交易這樣一種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只能用於購買游戲公司發行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其它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購買實物,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游戲虛擬貨幣變相的成為一種替代或者影響法定貨幣的職能。
《通知》中規定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要有準入許可,要從事這樣一種交易活動,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認定。對交易活動採取監管,交易平台必須對交易者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包括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對可疑的,或者是明知有問題的交易活動,不僅要進行阻止,而且出現問題還要向相關的部門進行報告,並且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交易進行查處。
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不得用於開箱子等這樣一些帶有博彩性質的游戲設置。
《通知》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接納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也不得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
「私服」和「外掛」上的游戲行為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如果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些虛擬貨幣來自於「私服」和「外掛」就是一種非法的交易,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網路游戲的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它既要考慮到網路游戲作為文化產業,既有文化屬性,又有經濟屬性這樣一個特殊性,又要考慮到社會對它的接受度,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要充分徵求各方的意見,並且使各方的意見、利益通過一種制度能夠達到一種平衡。這個政策的實施可能會短時期內對一些游戲公司的收益,或者說他們的股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個文件對於整個游戲產業來講,既是一個機遇,也同時是一個挑戰。
Ⅳ 虛擬貨幣的漲跌有哪些原因
上漲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團隊炒作,跟上趨勢進行買賣,不要貪高;其次是外界對他的認知認可程度,認可程度越高,價格越穩,短期內或許有稍許波動但長線看下去不會有太大損失。下跌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幣種市場認可度不高,或外界有新項目吸引玩家拋幣轉站外平台。純手打,望採納。
Ⅵ 中國有虛擬貨幣相關正書嗎
虛擬貨幣哪有什麼相關的證書啊,下面就以比特幣為例進行說明: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不過虛擬貨幣在我們是合法存在的,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在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其它一些山寨幣也一直都在合法發展的道路,例如瑞波幣一直在尋求和政府以及銀行機構的合作,福源幣則在美國加州進行注冊登記。
Ⅶ 虛擬貨幣原理學習心得
參加教育部輔導員培訓班學習心得體會
王
戍
2009
年
4
月
19
日—
4
月
30
日,我有幸參加了吉林省高校輔導員第二期
崗位培訓班,
衷心感謝學校給我創造條件,
為我提供了向在此領域的資深領導和
專家學習的機會,為我和其他高校輔導員創造了相互交流的平台。
此次培訓班是我來華外以後參加的專家層次最高、學習時間最長、學習
內容最全、
參加活動最多的而且是唯一的一次培訓,
使我受益匪淺。
此次培訓班
的授課專家有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處處長徐艷國,
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翁
鐵慧、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發展研究院
院長陸士禎,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理事、
大學生心理咨詢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清
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富珉,吉林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邴正,中國
倫理學會秘書長、
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與道德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吳潛濤,吉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長助理高文新,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張
彥等在思想政治教育戰線上的資深領導和教育專家。
學習的內容有我們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總指揮部的領導為我們講解當今輔
導員的角色定位、國家對輔導員的政策、當今輔導員成長、出路等問題;有高校
教育戰線的資深專家為我們傳授當代青年的特點、
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等;
有現任
著名高校學生工作領導為我們講授典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有教育部重點高校相
關學生工作的介紹;
有跟我們一樣在一線工作的輔導員傑出代表——全國優秀輔
導員李勤為我們現身說法。
培訓班使我們在各個方面受到全方位的培訓。
培訓期
間,
我們還相繼參加了兩次論壇、
兩次東北師范大學參觀考察,
使我們增強了交
流,增長了見識。
通過培訓,我有以下幾個體會,現匯報如下:
一、充分認識到輔導員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國家在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方面的相關背景、相關政策,備受鼓舞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政處處長徐艷國在培訓中指出,輔導員隊伍是
黨和國家的親兵衛隊,輔導員的任務是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精師易得,
人師難求」
,
這句話把輔導員在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擺在了一個崇高
的位置上,
作為一名輔導員不但要教學生生存,
更要教學生做人,
做學生的人生
導師和良師益友是無比高尚的。
輔導員作為直接接觸學生學習生活的老師,
輔導
員的言談舉止不僅影響著學生人生觀、
世界觀、
價值觀的形成,
更影響到學生的
成長成才。
所以,
高校輔導員必須充分認清自身職責所在,
進一步增強工作的榮
譽感、
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
切實擔負起為黨和國家培養優秀人才,
促進祖國繁
榮發展的神聖使命。
同時,徐處長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
教育部於
2006
年
5
月
20
日制定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
《規定》
提出了輔導員的定位問題,
高校輔導員既是教師又是管理幹部,
是學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的組織者、
實施者和指導者,
是大學生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導師。
《規定》指出,輔導員在高校教師的評聘中要佔一定比例,評審標准獨
立,評審標准要符合輔導員工作實際,成果認定要靈活。
徐處長指出,今後教育部將要結合輔導員的綜合素養的提高定期舉辦相
關培訓,組織全國優秀輔導員評選,為輔導員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平台和環境。
徐處長結合教育部「
24
號令」為我們展示了輔導員的工作重要性、工作
背景、
前途發展,
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組織的全省高校輔導員崗位
培訓,
充分說明了國家和上級教育部門對輔導員和學生工作的重視,
感覺備受鼓
舞,更有干勁。
二、充分認識到應切實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質,以適應新時期學生工作
新時期、新階段的學生工作存在很多新的問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對輔
導員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如何著力滿足這些新期待、新要求,解決目前
學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是做好新時期高校輔導員工作必須正視和急需解決的問
題。
通過有關領導和專家在培訓過程中進行的講解授課,
我深刻體會到,
新時期
的輔導員不是以前的保姆型輔導員、
救火隊型輔導員和管理型輔導員。
當代輔導
員要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要深入了解掌握心理健康知識,
要通曉工作對象群
體的特點,
要把黨的大政方針貫徹到學生工作中,
要做專家型的輔導員,
這樣才
能對學生產生春風化雨般的教育作用。聆聽各位專家的報告後,我深刻體會到,
自身在學生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
這些不足包括,
對學生的認知不足,
自身知
識層次和結構不足,
解決學生心理疾病問題的能力不足,
與時俱進做好學生工作
的能力不足,自身的理論素養嚴重不足。在以後的工作中,必須正視這些不足,
有決心、有計劃、有步驟的加以補充和完善,彌補不足,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
努力做一名合格的高校輔導員,
適應崗位需要,
滿足新時期、
新階段廣大學生提
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充分認識到輔導員模範典型的先進性,認識到自身與優秀輔導員尚
存在很大差距,需見賢而思齊焉
第二期培訓班邀請了全國優秀輔導員、全國優秀大學生黃來女的輔導員
李勤老師為大家作報告,
在培訓中各位專家也多次提到的上一屆全國優秀輔導員
復旦大學「包涵」,兩位優秀輔導員的感人事跡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
、要做一個有心的人
《包涵心語》是一個普通高校輔導員工作的縮影,她的所作所為很平凡,
很普通,
可以說只要是完整帶學生四年的輔導員都會經歷過包涵的這些瑣碎的工
作,
只要是有一點同情心、
責任心的老師都會為學生真心地付出,
我們每一個高
校輔導員同時都具有一定的文筆表達能力,
但是為什麼只出了一本
《包涵心語》
?
只有一個包涵?說明我們還不夠用心生活,
用心工作。
誠然,
我們可以說有太多
瑣碎的工作使我們沒有時間,
尤其是有大型活動或者重要時期,
我們甚至連睡覺
的時間都沒有,但是我們不可能天天如此,周周如此,月月如此,包涵寫的也不
是日記,
相信她也沒有這么多時間寫日記,
她寫的是周記!
這就說明包涵是一個
有心的人,
有心生活的人就一定會有心工作,
才能在工作中為學生服好務,
引好
路。
2
、做一個無悔的人,無私奉獻的人
李勤在報告中提出來一個他的傘兵理論:一個人問一個傘兵,你一下飛
機就有可能被敵人包圍逮捕,
你不害怕嗎?傘兵回答:
我們傘兵生來就是被包圍
的!
——我們要成為無怨無悔的人,
要成為無私奉獻的人。
我覺得對於輔導員來
講非常生動貼切,
我們應該認同。
李勤在報告中講述的他和廣大同學無私幫助黃
來女及其父親的事跡感染了每一個人,
這種幫助已經超越了師生的程度,
甚至超
越了親人的程度,這表明他已經把這個傘兵理論充分理解並應用到工作實踐之
中。
Ⅷ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Ⅸ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9)有關虛擬貨幣總結報告擴展閱讀:
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