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bug刑法
『壹』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貳』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叄』 虛擬貨幣跑路後,上線負啥刑法
涉嫌詐騙罪,建議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肆』 關於網路游戲運營商關閉 玩家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
網游突然倒閉,通常是不會向玩家進行賠償的。但是網游突然倒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4)虛擬貨幣bug刑法擴展閱讀:
我國網路游戲管理的法律缺乏具體的立法,現有的網路管理制度規章層次較低,使得網路游戲得不到應有的管理和規范。盡管國家有一系列法規的出台,但其對在網路游戲中產生的問題難以全面覆蓋和解決。
而且政府制定的法規在執行力度上不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網吧等場所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等信息的內容,但是,由於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網吧經營網路暴力游戲已成為公開的秘密。
網路游戲管理部門的分工在法規中沒有很好地得以體現,從而導致各部門對復雜問題推諉推卸,網路游戲管理滯後,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
『伍』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陸』 偽造貨幣犯罪情節嚴重該判死刑嗎
根據目前施行的《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最重處罰是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虛擬貨幣bug刑法擴展閱讀
案例:偽造販賣貨幣 五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並罰金
為了獲取高額的利潤,五名被告人鋌而走險,居然打上了偽造販賣貨幣的主意。近日,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偽造販賣貨幣和購買假幣罪判處被告人胡艷南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由傑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薛玉虎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由甲龍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石道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被告人由傑向被告人胡艷南、石道偉購買20元面額假人民幣的半成品,後被告人由傑將購買後的假人民幣半成品郵寄至龍岩市新羅區,由被告人薛玉虎、由甲龍在龍岩市新羅區西陂街道石橋村一出租房內為20元面額假人民幣半成品燙制金線。
被告人薛玉虎、由甲龍將燙制金線後的2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半成品按被告人由傑提供的買家信息,通過速運發往全國各地。至案發時止,被告人由傑、薛玉虎、由甲龍通過此方式共偽造貨幣總額1114170元進行出售。
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由傑、胡艷南為賺取利潤,開始謀劃自己印製20元面額假人民幣,被告人由傑在QQ聊天中知道鍾曉聰(另案處理)存有假人民幣模板,就通過QQ聯繫上鍾曉聰,讓鍾曉聰為其自己及被告人胡艷南提供並調制20元人民幣面額的假幣模板,被告人胡艷南為此給鍾曉聰1000元報酬。
之後被告人胡艷南在家利用鍾曉聰提供的模板印製了10974張20元假人民幣(其中3000張已通過鍾曉聰賣出),印製假幣總面額219480元。
2016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石道偉為賺取利潤,自己購買了電腦、彩色列印機、燙金機等設備自己印製假人民幣,至案發時止,共偽造了24張20元版本的假幣,面額共計480元。
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胡艷南向網友「曉曉」購買半成品的20元面額假人民幣,金額共計801000元,後通過支付寶交易的方式分18次出售給被告人由傑。被告人由傑將該假人民幣寄至龍岩市新羅區,再由被告人薛玉虎、由甲龍燙制金線後進行出售。
2016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石道偉向網友「不良帥」購買半成品的面額20元假人民幣,金額共計24000元,後通過支付寶交易的方式出售給被告人由傑。被告人由傑將該假人民幣寄至龍岩市新羅區,由被告人薛玉虎、由甲龍燙制金線後進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