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參考文獻
㈠ 誰能幫我找兩篇有關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外文文獻
[1]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2th,2004.
只找到一個,不過可以告訴你一個方法,去知網下載一篇優秀碩士論文,看他的參考文獻,肯定會有外文文獻!
㈡ 虛擬貨幣的常見種類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等等。
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福源幣(F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㈢ 網路虛擬貨幣的概念
狹義上來說,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㈣ 哪有國際貿易的中英對照論文
摘要:虛擬貨幣在網路金融交易中扮演著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將虛擬貨幣分為三大類別:以虛擬金幣兌換虛擬物品的貨幣,以人民幣間接兌換實物的貨幣,以及以人民幣間接兌換虛擬物品及服務的貨幣。通過對三者發行、流通特點的分析,結合現實中普遍存在的虛擬貨幣通貨膨脹、違規匯兌、安全漏洞等問題,得出現實沖擊的結論:前兩種虛擬貨幣的沖擊有其有效性,存在發展空間,有待市場進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蹤觀察;後一者存在市場失靈、制度約束缺失的現實問題,可能造成沖擊現實金融世界的不良後果,應及時建立「硬約束」。並提供相應的政策參考意見。
關鍵詞:虛擬貨幣 流通 匯兌 沖擊 政策約束
一、虛擬貨幣的分類及其特點
不同范疇的虛擬貨幣,有著大相徑庭的屬性與用途,在對現實金融世界的沖擊方面自然有著不同的影響力。根據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與性質,筆者考慮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在某一種網路游戲(或虛擬社區)中通用的、可用於交易虛擬物品的游戲幣,典型代表是網游、BBS及虛擬社區中的「金幣」(以下簡稱其為金幣)。用戶與用戶之間可以直接發生交易,標的物可以是由運營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戶自身創造的,在同一范圍的虛擬游戲世界中具有類似於一般等價物的作用。
第二類是服務商發行的專用的虛擬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代表是騰訊公司的Q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增值服務(以下簡稱其為網游虛擬貨幣)。與第一類相區別,該種貨幣是由互聯網運營商單向提供服務,用戶與之發生交易而使用的,標的即為服務本身,用戶需要用人民幣購買這種虛擬貨幣。雖然隨著網路交易的發展會帶來用戶之間交易的可能途徑,但由於受運營商控制,這種貨幣必須以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的交易為基礎。概括言之,這種單向服務的網游虛擬貨幣是介於游戲時間、游戲幣與人民幣的中間媒介體。玩家用人民幣兌換成網游虛擬貨幣,再用網游虛擬貨幣兌換成游戲時間或游戲內的「金幣」。而網游虛擬貨幣也可購買其他網路服務。
第三類是用於交易實物的網路虛擬貨幣,它建立在更為真實客觀的經濟平台上,作為媒介鉤稽起法定真實貨幣和真實物品的交易(以下簡稱其為實物虛擬貨幣)。如消費者向美國Paypal公司提出申請,就可以將銀行賬戶里的錢轉到Paypal之中。直觀地,可以假設一種「支付寶」發行的貨幣,通過人民幣與支付寶幣兌換、買賣阿里巴巴旗下網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說明了此類貨幣運作的模式。
二、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流通
現實貨幣的發行受到國家的控制,而虛擬貨幣則往往由作為網站經營管理人員的個體來決定其產生。具體而言,虛擬金幣的供給與人民幣並無掛鉤,且只在相對狹小的范圍內流通,隨著時間推進走向貶值崩潰或是幣值穩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場競爭的有效運作;網游虛擬貨幣的問題比較多,其通貨膨脹問題涉及到與人民幣的兌換,用戶間的交易又影響用戶與運營商的交易,關系比較復雜,政府缺位的呼聲也比較集中;實物虛擬貨幣的發行與普遍使用就中國的市場而言尚處於探索階段,能否發展壯大要視其是否與我國國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虛擬貨幣的現狀及影響
(一)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
法定貨幣在相當長的時期看來都存在貶值的趨勢,更何況虛擬貨幣這個發生在供給不受控制、需求波動很大的市場中。在對各大幣值的觀察中不難發現,幣值不穩定的游戲幣種很大程度上存在驚人的貶值現象。網路游戲公司為創收等目的進行的大肆發行,卻造成了游戲玩家花錢買來的虛擬財產頻頻貶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斷受到損害。現實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不論是金幣、紙幣、銀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質財富作為其購買力的基礎,而物質財富的增長是相對較為緩慢的。但是虛擬產品開發出來以後,用戶的所謂購買僅僅是在其帳戶信息下做一個電子標記,故而可無限「復制」。考慮到虛擬貨幣的流通及其與現實貨幣的聯系,就能推測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可能給現實世界帶來的危機。虛擬產品無限增加時,單位虛擬貨幣可獲得的效用就會下降,由此導致虛擬貨幣需求量不斷增多。而虛擬貨幣又是通過支付現實貨幣得到的,進而將使得現實貨幣的需要量增加,產生反作用而增加現實貨幣發行。這種需求增加是針對虛擬產品的,稱為「需求虛增」。服務提供商得到現實貨幣後,仍然在現實世界使用,而現實的物質財富並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將引起現實世界的物價上漲,通貨膨脹。但是現實中並沒有發生這樣明顯的通貨膨脹:一方面,因為貨幣需求信號的傳遞存在過程,其中影響因素復雜多變;另一方面,互聯網服務的單向提供商數量、規模有限,且它們通過虛擬產品獲得的收入並未完全用於購買現實產品。
(二)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互兌風險
以Q幣為例。正常情況下,現今使用最為廣泛的Q幣只能實現人民幣→Q幣→游戲幣→增值服務的單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幣兌換成Q幣之後,不可以再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然而盡管騰訊一再表示,騰訊的產品和服務不允許Q幣轉換為人民幣,騰訊也堅決反對並致力於打擊非法的Q幣販賣行為,不現實中將Q幣兌換成人民幣並不鮮見,甚至還出現了專門銷售這種「虛擬貨幣」的網站。 有關資料顯示, 隨著網路虛擬貨幣使用量的增大, 使用領域的增加, 流通速度的加快, 許多問題也隨之產生。網路貨幣具有人民幣賬戶充值性質卻得不到有效保護, 由於網路虛擬貨幣的充值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是分離的, 運營商在用戶充值網幣時就取得了銷售收入, 用戶的網幣即使被盜也不會造成運營商的直接損失, 因此運營商對保護網幣安全的態度往往比較消極, 造成具有人民幣充值賬戶性質的網路貨幣, 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 容易造成用戶的損失。更重要的是, 運營商通過非常優惠的促銷活動鼓勵用戶多充值網幣。當網幣不是在賬戶中沉睡, 而是超越運營商的體系之外,在網民之間互相流通, 購買市場上的商品或勞務時( 發網幣給版主就是購買勞務) , 就等於增加了貨幣供給量。更有甚者, 不少網路游戲廠商都選擇了網路賭博這樣灰色的產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賭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兌現成人民幣, 進一步滋長了網路賭博行為。
目前國家對虛擬貨幣也沒有明確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有關的基本法律法規里明確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與人民幣進行反向兌換,這就等於明確了不允許Q幣這樣的「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虛擬貨幣但凡跟人民幣發生聯系,就會跟現實中的銀行一樣,可能面對擠兌等現實風險(陳進,2007)」,而在廠商資金短缺的情況下,甚至還有可能出現惡意擠兌的情況,即有用戶事先大量收購某種虛擬貨幣,之後在某一時間集中兌換成人民幣,這可能是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個人或企業的投機行為。這種基於虛擬貨幣互通之間的擠兌一旦發生,將會引起像多米諾骨牌般的連鎖反應。這種反應一旦開始,其速率將會越來越快,影響面亦將越來越大,最終影響到與之掛鉤的人民幣,沖擊到社會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決途徑
從我國虛擬貨幣市場的現狀及其對現實的沖擊來看,政府約束的缺位是問題頻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無序局面、合理配置資源,才能使市場走上健康穩健的發展軌道。而在市場效率發揮良好的領域,政策應以鼓勵為主,減少直接介入,以達到市場配置的帕累托最優選擇。網游虛擬貨幣的市場由於虛擬貨幣不是「硬通貨」從而難以形成穩定的匯率,以及虛擬貨幣沒有形成金融交易閉環缺乏官方退出機制等問題,存在自身難於克服的失靈局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虛擬貨幣的發行應當進行限制。具體而言,是對純虛擬產品的「生產限制」。對於服務提供商開發出的虛擬產品,可以考慮規定銷售數量來遏制其無限復制導致的虛擬貨幣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設置相應的實際資產作為准備金。對於存在實體基礎的服務,例如伺服器空間使用、網路電話撥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對其監管主要應在價格上。
其次,虛擬貨幣的流通渠道應當規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構成了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循環機制,使得網路賭博、虛擬偷盜產生顯示影響;另一方面,小規模的地下交易不能體現虛擬貨幣的真實價值,而普遍以官方價格為基準,使得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有可能影響現實貨幣需求。筆者認為,現階段完全正式化虛擬貨幣向現實貨幣的轉化為時尚早,且難以保證能夠形成價格規律發揮作用的自由匯兌機制(即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間形成反映真實情況的匯兌市場)。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監管的虛擬貨幣規范流通渠道。人民銀行可以考慮對虛擬貨幣、現實貨幣的兌換比率進行備案,及時掌控相關信息,必要時規定虛擬貨幣的升值或貶值。對於游戲幣這一特殊的虛擬貨幣,要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可以考慮游戲中允許「負」資產玩家的存在,並且限定每個帳號參與游戲的虛擬貨幣數量,從而減少與真實貨幣的聯系。
同時,建立虛擬貨幣回籠機制是渠道規范化的必然要求。虛擬貨幣本來是用戶支付給服務提供商人民幣的憑證,但是當其作用與流通遠遠發展時,就應該考慮建立回籠制度。例如考慮建立虛擬產品回賣、退貨等,這樣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虛擬產品無限「生產」的目的,避免服務提供商利用「虛擬世界」獲取高額實際利潤。當然,對於游戲幣而言,回籠的不能包括通過虛擬「賭博」行為所增加的部分,而應當僅以初始投入的游戲幣數量為基準。目前虛擬貨幣的回收機制還幾乎沒有產生,並且存在著許多顧慮,而建立回籠機制將有利於虛擬世界真實化,進而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
此外,還應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加強相關立法,打擊虛擬財產的盜竊和欺詐,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區分好市場的職能和政府的職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導市場自身良性發展。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現實狀況來看,還是對未來的展望分析,「政府還是市場」的經典問題尚待商榷,但對於網路世界虛擬市場的法制規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經濟環境,才能保證市場健康發展,才有「統一化」的暢想可談。
參考文獻:
[1]郭載飛、張昊,淺議虛擬貨幣需要管制[J].特區經濟 2007(9)P67.
[2]王宇露,網路游戲中虛擬裝備的定價方法及價格穩定探討[J].市場營銷導刊,2007(5)P48.
㈤ 虛擬幣的產生背景
網幣產生的主要背景是國內小額電子支付的困難。網游運營商採用了這種渠道成本並不低廉的代金券來收取費用。本來只允許人民幣兌換網幣,而不許反向兌換。然而隨著網游產業的發展,民間自發出現了各種網幣之間的兌換,甚至可用網幣購買通常只有人民幣才能買到的實物產品或服務,形成了類似貨幣的購買力,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之間的界限逐漸模糊。
實際上,在金融環境發達的國家,早就出現了虛擬貨幣,其目的就是贏利。如最早由Beenz推出的虛擬貨幣「網豆」。Beenz同萬事達卡達成協議,消費者不僅可將在網上積攢的網豆存進智能卡,還可以在傳統的商店裡使用。這種經營模式是將虛擬的網豆以每個1美分賣給一些網站,網站再通過各種方式發給網友或讓網友贏得。這些虛擬貨幣可以作為現金在網路商店消費。最後Beenz會以每個0.5美分的價格從網站運營商處購回而獲取利潤。在2000年,約有7.5億Beenz網豆,相當於六七千萬元人民幣在流通。也正是那時出現了中國的網幣,ChinaBonus以積分的形式,給消費者提供虛擬貨幣。積分累計到一定數額後,可用來兌換電話卡、上網卡、T恤等獎品。
網路游戲中虛擬物品如虛擬金幣、虛擬裝備、虛擬動植物和虛擬人對玩家產生的巨大吸引力,推動了為獲得這些虛擬物品而產生的消費,但因國內電子支付手段的落後和安全性顧慮,玩家多採用預付現金購買營運商發行的虛擬貨幣,再用這些代金券在線購買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方式消費。只要游戲的內容足夠吸引人,玩家會通過各種渠道購買該游戲運營商發行的虛擬貨幣。網游業的發達帶動了虛擬貨幣種類和發行量的激增。
為了聚集人氣,擴大游戲用戶數,提高玩家興趣和忠實度,所有游戲運營商都提供了相當數量的免費虛擬貨幣,而且玩家通過游戲過程還能贏得虛擬貨幣,因此,網游運營商實際上具備虛擬貨幣的無限發行權。假如虛擬貨幣只用來購買虛擬物品,由於虛擬物品供應量是人為設定,而且製造時間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即使發生不同種類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也不會對現實經濟有何影響。但是,若能用虛擬貨幣購買現實商品和服務,則過量發行肯定會引起通貨膨脹。而此時,虛擬貨幣是否轉換為真實貨幣並不重要。
國內不少網路企業都突破了虛、實經濟間的界限,如網易POPO按用戶在線時長給予泡幣獎勵,這種虛擬貨幣可以支付手機簡訊。以一條簡訊價值1000泡幣等於人民幣0.4元的支付能力,可以算出在這項應用中的兌換率;此外還能在網易商城用做購買實物商品的代金券。盛大點幣的持有者可購買網路的付費下載服務。Q幣除了可以購買本公司的付費服務以外,也可用來購買其他游戲的點卡、虛擬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貨幣的出現,是為了方便交換不同的資源而抽象出來的數量單位。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如QQ的普及,使Q幣逐漸成為一種可流通的等價交換單位。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引用了以物易物來說明貨幣的起源:「戴奧米底的鎧甲只值9頭牛,而格勞克斯的鎧甲卻值100頭牛。在阿比西尼亞,鹽是商業和交易的普遍媒介;在印度海岸用一種貝殼,紐芬蘭用干鱈魚……」200多年後,不少人在用各種游戲幣換取現實生活所需,網路世界又重新開始演繹貨幣的起源。
㈥ 虛擬貨幣的形式以及它對網路發展的作用
只要不是國家的貨幣系統.另外的對現有的系統都是一種危害.
你說的網路除了方便你使用以外無任何好處.
非官方的虛擬幣.一.不安全.關門了所有玩家利益都受損.
二.可能破壞現實金融次序.三.為不法人士洗錢開創渠道.
不過網路發現必然會出現虛擬幣.
所以要管.不能禁
㈦ 從虛擬貨幣的價值體現方式看什麼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
這個說法有爭議,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美國最近則把比特幣歸納為大宗商品。當然,歐洲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相對曖昧,德國是全球首個承認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國家,把比特幣視作是一種記賬單位。但在幣圈大多數人卻把虛擬貨幣看成是貨幣,下面我就以比特幣為例進行說明: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當然,國內的一些數字貨幣學者也開始不在把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而是另闢捷徑,沙錢老師提出了幣商圈的概念。可能是受到啟發,在珠寶行業最近出現了一個叫做福源幣的幣種,利用福源幣去取代傳統的商業積分系統,很具有創新意義。
㈧ 虛擬貨幣的相關法規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㈨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㈩ 和畢業論文有關,誰能幫我列個提綱啊不勝感激。。。
1緒論
2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含義
2.1虛擬貨幣的含義以及由來
2.1.1虛擬貨幣定義
2.1.2計算機技術的長足發展
2.1.3人類生活節奏的加快
2.1.4現實距離的巨大縮短
2.2現實貨幣的含義及其由來
3虛擬貨幣的發展和應用
3.1虛擬貨幣的主要應用方面
3.2虛擬貨幣的發展方向
3.3虛擬貨幣的技術支持
3.4虛擬貨幣的不穩定性(弊端)
4現實貨幣的發展和應用
4.1現實貨幣價值的基礎
4.2現實貨幣現階段主要應用方面
4.3現實貨幣成為主要流通方式的原因(優點)
5虛擬貨幣和現實貨幣成為流通的主要原因(兩者相同處)
6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