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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詐騙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1-04-25 04:43:49

『壹』 詐騙價值10萬的虛擬幣能判多久

網路虛擬游戲幣騙走4000元,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貳』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2)虛擬貨幣詐騙判決書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叄』 虛擬貨幣詐騙報案許要什麼資料

截圖,將記錄的聊天內容,以及匯款的各種途徑都得上交,知道什麼就告訴什麼

『肆』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伍』 馮麗詐騙法律案例判決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女,37歲(×年×月×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北京市,中專文化,無業,住×××;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05年8月23日被羈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門頭溝區看守所。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刑訴字(2005)第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於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亞明、被告人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間,被告人馮某某虛構北京外貿出口總公司職員的身份,謊稱自己能夠幫助辦理無息貸款、加油站執照、鐵礦執照、安排工作、購買房屋、考入警校、戶口遷入北京、高息存款、出國留學等手段,騙取被害人楊建民、張進德、趙連春、趙連梅、趙連鳳、楊士玲、師廷寶、劉增朝、韓翠民、趙淑玲、何長利、邢志法、何雲霞、劉淑榮、郭素珍、吳振江、姜玉花、張艷芳、劉增粉等人共計人民幣94萬余元及摩托羅拉牌V3型行動電話機和三星牌E818型行動電話機各1部(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7616元)。期間,馮某某先後退還被害人趙連梅、楊士玲、師廷寶、韓翠民、何長利、邢志法、郭素珍、姜玉花、張艷芳、劉增粉等人人民幣10餘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起獲了被告人馮某某用贓款購買的捷達牌小型轎車和長城牌小型客車各1輛(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63 800元),及摩托羅拉牌V3型行動電話機和三星牌E818型行動電話機各1部,上述物品已由檢察機關發還被害人楊建民。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建民、張進德、趙連春、趙連梅、趙連鳳、楊士玲、師廷寶、劉增朝、韓翠民、趙淑玲、何長利、邢志法、何雲霞、劉淑榮、郭素珍、吳振江、姜玉花、張艷芳、劉增粉的陳述,證人楊秀伶、周懷永、高秀田、孟婧的證言,物證及物證照片,偽造的工作證和居民戶口簿,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書,文檢鑒定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工作說明,到案經過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馮某某系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即行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偽造的工作證、居民戶口簿、營業執照,予以沒收。
三、責令被告人馮某某退賠贓款人民幣六十三萬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發還被害人楊建民人民幣十八萬五千二百元,發還被害人張進德人民幣三千六百元,發還被害人趙連春人民幣一萬九千三百元,發還被害人趙連梅人民幣四萬八千九百元,發還被害人趙連鳳人民幣四萬四千零五十元,發還被害人楊士玲人民幣一萬六千七百零五元,發還被害人師廷寶人民幣二萬一千六百元,發還被害人劉增朝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發還被害人韓翠民人民幣二萬二千六百二十元,發還被害人趙淑玲人民幣八千元,發還被害人何長利人民幣一萬三千零二十元,發還被害人邢志法人民幣三千九百六十元,發還被害人何雲霞人民幣一萬元,發還被害人劉淑榮人民幣一萬元,發還被害人郭素珍人民幣二千元,發還被害人吳振江人民幣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元,發還被害人姜玉花人民幣五萬六千九百九十元,發還被害人張艷芳人民幣十三萬六千五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XX
人民陪審員XX
人民陪審員XX
二○○六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XX

『陸』 虛擬幣詐騙案拉人頭目定罪多少受害者能回來錢嗎

應該能

『柒』 被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如何維權

虛擬貨幣也是用人民幣兌換出來的。
要是受到詐騙帶著證據報警。

詐騙案是刑事案。

警方會調查,會甄別。

要是詐騙案,警方會積極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會挽回受害人的損失的。

『捌』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玖』 央視一台報道警方破獲二起虛擬貨幣詐騙案件

以下是央視2報道的代幣傳銷騙局視頻連接:http://tv.cntv.cn/video/C11350/

現在打著虛擬貨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睿翼猖獗,根據中國反傳銷志願者聯盟掌握的資料,百川幣與SMI、MBI、馬克幣、暗黑幣、MMM、美國富達復利理財、克拉幣、石油幣、華強幣、CB亞投行香港集團、幣盛、世通元、U幣、聚寶、21世紀福克斯、萬喜理財、BBT(經媒體多次曝光現已改名為摩根幣)類似,都是披著虛擬貨幣外衣進行的非法傳銷。

『拾』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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