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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虛擬貨幣構成非法經營

發布時間: 2021-04-26 17:34:57

❶ 網游運營商變相出售自己游戲里的虛擬貨幣算不算違法

不算違法,屬於正常的買賣,理論上需要收稅,但是實際上很難行的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

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❷ 交易比特幣或在OKB平台做商家買賣比特幣為非法經營嗎如果是或者不是請說明為什麼

在中國,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比特幣進行過明確的表態,這導致其在現實中瘋狂無序地發展。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明目張膽地從事賭博、外匯交易等非法行為。還有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10月26日,注冊在香港的GBL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關閉,相關經營人員不見蹤影。該平台之前曾大量吸收投資者以「比特幣」投資入股。
當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亂象亟需清理和整頓。這種清理和整頓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機構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國人民銀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實際已具備「代幣」功能,進行比特幣交易的網路平台及商戶已經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予以查處。
二、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外匯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明確限定了「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其中包含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特幣作為諸多國家認可的國際支付手段,應該受到該條例的約束,對於從事比特幣交易和使用的網站及商家,應該依照該條例予以查處。
三、比特幣不屬於中國法律法規中限定的「虛擬貨幣」。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聲稱按照中國「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這是錯誤的。文化部和商務部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中明確限定:「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該《通知》還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而比特幣並非游戲企業發行,而且其可以兌換實物和貨幣。可見比特幣與此類「虛擬貨幣」完全不同,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虛擬貨幣」。即便是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平台業務,也要按照該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報告中需要明確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迄今為止,沒有哪個比特幣交易平台獲得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行政許可。
四、比特幣交易平台違反《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電信管理法規,構成「非法經營行為」。
《電信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該法約束的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比特幣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費用」或者「提現手續費用」或從事「相關廣告業務」,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沒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網站甚至連備案都沒有做。此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查處。
五、利用比特幣從事賭博、洗錢、賄賂、集資詐騙等非法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比特幣具備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對於比特幣的相關犯罪行為不應置於法律管轄之外。
比特幣的未來如何,誰都不敢斷言。但是在當前中國「外匯不能自由流通和兌換」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貪腐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下,冀求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但事情來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崩盤,更多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以及為平息民憤而大量追究相關經營人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等等。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合法,那麼也應該做出明確說明,給相關平台的經營者一個「護身符」,避免將來「秋後算賬」。
引自--雷騰律師博客

❸ 四大虛擬貨幣違法嗎

私發虛擬貨幣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3)出售虛擬貨幣構成非法經營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市場形成

互聯網引致了一個新的市場的出現,這個市場就是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經營市場,企業從以產品為核心,到以服務為核心,必須轉變為以客戶為核心。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便利地搜集顧客的信息,做到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電子金融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

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要理解電子金融必須從金融電子化和電子商務談起。所謂電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業採用除互聯網技術以外的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傳統金融服務業務的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實現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金融企業管理信息化和決策科學化,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務,進而提升金融企業是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電子金融是對金融電子化的一個超越。與金融電子化有所不同,電子金融運行的主要技術基礎是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連通性、開放性、快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的特徵,電子金融更加強調整個金融服務業務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重組和創新,使客戶不受營業時間和營業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享受金融企業提供的各種高質量、低成本的服務。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❹ 虛擬貨幣是怎麼賺錢的是合法經營嗎

合法。虛擬貨幣挖礦賺錢、數字貨幣囤幣賺錢、虛擬貨幣炒幣賺錢、數字貨幣搬磚套利賺錢、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收取手續費都是不錯的虛擬貨幣賺錢方法。

1、虛擬貨幣挖礦賺錢:這是最原始的虛擬幣賺錢方法。通過購買、租用,或者自己組裝礦機,安裝運行特定的挖礦程序軟體,一天24小時不斷運行進行挖礦。越是項目早期挖礦的機會越多多,收獲也越大。比如比特幣,現在挖礦的成本越來越高,挖到的比特幣卻越來越少。所以,最理想的方法就是提前發現對世界區塊鏈發展有貢獻的項目,盡早介入挖礦,獲取早期紅利。然後把挖到的幣囤起來,等待後期增值再賣出。

4、數字貨幣搬磚套利賺錢:在數字貨幣領域,有一個穩賺不賠的賺錢方法,那就是搬磚套利法。以比特幣為首的數字貨幣交易,它是一個純粹的市場行為,不受任何國家和地區的金融體制監管,數字資產本身是加密的、但又是多方舉證的、同時也是完全透明的,任何人都可查詢的。

5、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收取手續費。主流的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盈利模式基本上就這些。虛擬貨幣投資都是有風險的,虛擬貨幣沒有股票漲跌限制,因此投資虛貨幣需慎重。目前,市場表現良好的有瑞泰幣、微盟幣、以太坊

❺ 虛擬貨幣個人對個人買賣違法嗎

只要價格合理,雙方自願交易,不屬違法行為。就像你有一台舊電視機,想出售,有人想用,談妥價格,他出錢,你交貨,不違法。

❻ 2008年10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北京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徵收個

D

❼ 虛擬貨幣拉下線構成犯罪嗎

如果是傳銷模式,涉嫌非法經營罪。如果是其他模式,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❽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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