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企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挖礦
發布時間: 2023-08-30 02:51:29
⑴ 集體土地上的采礦用地
采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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